前几天,办案有感,我写了《附有效期的结婚证》,没想到这两天,又有一个案子,让我体会到我这个类似玩笑的制度设计,居然还真有实证价值。
这位当事人是一位80后的先生,两年前,他认识一美眉,坠入爱河,并很快谈婚论嫁。为表决心,这哥们自掏腰包付全款以美眉的名义买了一套房,房产证当然是该美眉的名字。美眉花了几万块钱装修,二人入住!不知何故,二人一直没有领证,在法律上说就是二人一直没结婚,是属于同居!一年以后,美眉有了新欢,搬出该房子。这哥们继续住在该新房里!谁知过了一段时间,有人来让这哥们搬家,说他花钱买了这套房子,这哥们如五雷轰顶,差点背过气去!于是,一把鼻子一把泪地找到我这里来,问我该怎么办。
听了事情经过,说实话,我很同情他,但是在法律上确实没有好的办法了!
我问他,你们当初为什么不领证,领了证后再买房,至少这房有你一半。他说,当时可能都还觉得年轻,还没真正想到和谁过一辈子吧!咳,我想如果他们当时能领个一年期的结婚证,不就没有现在这么大的问题了!
另,如果有了这个附有效期的结婚证,人们就不用试婚了,直接领个短期的结婚证就能解决问题:既能过一下婚姻生活,又不必要害怕被婚姻束缚,还能保障试婚双方的正当权利!岂不妙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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