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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是个什么东西

(2007-08-10 10:16:57)
标签:

人文/历史

分类: 法海探幽
                              代理审判员是个什么东西
  早就见过判决书上“代理审判员×××”的署名,当时,就觉得有些别扭,心想,审判员还可以代理?怪事!不过,当时也就没有往深处想,再说了,人家堂堂法院拿出来的东西还能有错。后来,我做了律师,每一次拿判决书,几乎都有“代理审判员×××”的署名,我终于按捺不住自己的好奇心了,想研究研究“代理审判员”
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这一较真,结果让我大吃一惊:在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上大行其道的“代理审判员”居然在我们的法律上没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这一条规定的是法官的概念,从内涵和外延上规定了什么是法官,很明显,这里没有“代理审判员”的说法,也就是说“代理审判员”不是法官,那他怎么可以行使审判权了呢?而且还理直气壮地署在了各家法院的判决书上!

     对于我上面的论述,也许有人会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来反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36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其实这条的规定本身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条的规定相抵触,根据该条规定,助理审判员本身就是法官,已拥有了审判权,既可以审也可以判,不需要“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再者,即使助理审判员是在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那他的法定称谓也还是助理审判员而不是代理审判员。

    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对“代理审判员”这一称谓有过规定,因此,我不明白这一没有法律依据的称呼为什么会大行其道,而且唐而皇之,真是绝妙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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