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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食盐专营执法

(2014-11-03 13:24:18)
标签:

食盐专营

执法

司法

混乱的食盐专营执法

 

顾则徐

 

 

继前不久河南新郑市黄先生“跨区域用盐”被罚款新闻之后,媒体再次报道徐州新沂市一大排档老板老陈用了6斤连云港的盐被罚5000新郑市黄先生事件发生后,舆论尽管有哄堂大笑的气氛,但就执法行为的合法规性方面并没有异议,也即舆论有无可奈何认可荒诞执法行为合法的立场。1029国务院发改委规定自2016年起废止盐业专营人们只能寄希望2016年后不再有类似的荒诞事件发生。然而,即使按照现有的法规,新郑市黄先生新沂市老陈的被罚款也都不能站住脚跟。

 

所谓盐业专营,所依据的基本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这两个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食用盐不可以跨地区运销,如果这样规定,内地无盐区不是要没有盐吃了吗?甚至沿海但并没有盐田的上海等城市也要没有盐吃了。两个法规规定的是运销许可制度,也即食用盐完全可以跨地区运销,但需要办理许可手续。新郑市黄先生新沂市老陈只是半箱盐、6斤盐,如果可以称为运输,那真是笑死人了。

 

那么,连舆论印象都习惯了的所谓不允许跨地区运销,是怎么来的呢?根源在《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的地区管理原则,所采用的是计划经济思维,按县以上盐业公司授权单位进行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这一规定本身并非不允许跨地区运销,但既得利益群体发挥为了封建割据形态,引申出了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不允许跨地区运销。然而,即使如此,什么叫“县以上”呢?一县之内是一个地区,一地(市)之内就不属于一个地区?一省之内不属于一个地区?

 

新郑市黄先生案例的可笑之处在于,新郑市属于郑州市下辖县级市,黄先生半箱盐是在郑州市区用剩后带到新郑市,对他的处罚等于不承认新郑市跟郑州市属于一个地区。这种显然的荒诞应该已经被新郑市行政机构认识,据媒体报道已经向黄先生道歉。但是,新沂市老陈的案例就不存在同样道理?虽然新沂市是徐州市下辖市,老陈6斤盐是在连云港市用剩后带到新沂市,但徐州市、连云港市同属于江苏省,难道不属于一个地区?不然,不就等于一个住在东城区的北京人不能在西城区买盐,更不能在密云县买盐了?

 

由于老陈不服新沂市盐务管理局的罚款,“626日,老陈被当地公安机关带到法院”,法院竟然对老陈开出了司法拘留决定书,迫使老陈支付新沂市盐务管理局3000元罚款,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元罚款和50元的执行费。法院并不敢认为徐州市、连云港市不属于一个地区,而是引用《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然而,这更加荒诞。法院这样做的前提是必须获得权威机构对老陈6斤盐属于该《办法》第43条规定之“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鉴定。新沂市法院做不到这点,不然新沂市盐务管理局也不用诉至法院,当地公安局就会直接拘留老陈,并组织力量至连云港市展开打击行动了。

 

奥妙在哪里呢?采用非法运销罚款规定只能是货物价格3倍以下,老陈6斤盐即使按照最高3倍价格罚款也没有几个钱,于是就不顾事实地引用《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43条。可见该案例行政执法、司法混乱之一斑。

 

总之,就新郑市黄先生新沂市老陈两个案例来说,即使在2016年取消盐业专营之前,仍然按照盐业专营法规执行,相关的执法乃至司法也是太多荒诞。

 

 

2014111

发表于2014113日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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