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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则徐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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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以诚信、信用、信任为前提

(2014-10-20 17:04:38)
标签:

法律

信仰

依法治国

法律信仰以诚信、信用、信任为前提

 

顾则徐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1020-23日召开,依法治国是这次会议的主题。1018日新华社为呼应这次会议,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一个调查报道,报道中介绍一位市委书记在任职期间,有人想让他干预一起法院审理的案件,他回复说法院独立审案子,自己无权干预,请托人拍着桌子吼道“全市都归你管,法院还能不听你的?!”这位市委书记说自己当时后背发凉,“你说要搞法治,但别人却不信。”这一事例涉及到了法与信的关系问题。

 

法与信的关系多年来一直属于一个启蒙式话题,然而,这一启蒙式话题过于简单化,被归结为了法律信仰。法律信仰并不错,法治社会是建立在对法律的信仰基础之上的,但是,如果局限为推动法律信仰,在中国社会就很容易出现偏差。就信仰本身的逻辑来说,信仰者理应包括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但是落实到实际,就会变成对民众的单方面信仰要求,也即对法律信仰的提倡主要成了要求民众服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信仰法律替换为了服从法律,然而,服从属于行为,并非精神性的心悦诚服。信仰导致服从,但服从并不等于信仰,这是中国大陆社会始终难以确立法律信仰的直接原因。

 

为什么会混淆信仰与服从呢?这是因为不知道信仰自有其前提,这个前提是诚信、信用、信任,也即,一个“信”字包括诚信、信用、信任和信仰四个方面,如果没有诚信、信用、信任,也就不会有信仰。

 

诚信和信用是信之本,属于信之根本的两翼。法律的诚信又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以具有实在性的事实而不是主观性的判断为立法、司法、执法的依据,二是立法、司法、执法的公开。前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做不好,以刑法论,充斥着主观性的立法、司法、执法行为,比如文字狱即是典型。后一方面古人做得较好,尽管立法在朝廷,但司法、执法一直能广而告之,当代则还在努力追求。信用是不能行则不立,立则必行,也即孔子所说“言必行,行必果”。当代立法充斥着不能执行的条款,能执行的条款在司法、执法中也未必执行,其中的意识一是装门面,二是置法律于权力之下,三是司法变通。司法变通虽然能获得一时效果,但对于法律信用而言则危害极大。诚信和信用这根本的两翼虚弱,所以中国社会自古对于法律的信仰就难以真正确立,在古代导致的后果是惧法,而不是信法。

 

尽管诚信和信用虚弱,但中国古代始终以信任给予弥补,将此视作为立法、司法、执法的生命所在。信任就是不疑,做到民众绝对相信公布的法律,相信司法、执法一定会依法办事。商鞅变法正是从这一角度切入,商鞅通过立木和惩处太子确立起民众对法令的信任。商鞅的精义在当代似乎已经被忽视,当代是要求民众信任法律,可以称之为令民信,商鞅则属于使民信。令民信的特点是责任在民,使民信的特点则是责任在我,也即信任法律的责任在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民众对法律是否信任的本质,实际就是是否信任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这是无法强迫的,强迫的结果只能做到令民惧而已。因此,关键在于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只有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做到遵从法律,民众才会相信法律。在信任法律方面,中国古代即使到清末还依然争取,比如著名的杨白武小白菜平反故事,在当代是无法想象的。

 

诚信、信用是本,信任是枝,有这样三者,才会结出信仰的果实。因此,解决法与信的关系诚然要建立法律信仰,但功夫却是在诚信、信用、信任的根本和枝干上。在根本的两翼诚信和信用上,暂时恐怕很难有多少作为,但就如古代中国那样,至少可以在信任这一枝干上做出文章,从而将依法治国往前推进一步。比如就司法应该遵循的法条原则来说,宪法为根本法,上位法必须高于下位法,既不是所有的法条都具有相同的效力,更不可以用下位法修改、解释上位法。比如就前述报道原市委书记所遇事例来说,目前解释市委书记不能干预法院根本不符合事实,不会获得社会信任,但即使干预,也必须严格遵从法条,却是眼前就可以努力办到的。

 

 

20141019

20141020日发表于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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