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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邓玉娇案律师要公正、客观

(2009-05-26 22:53:18)
标签:

邓玉娇案

律师

杂谈

批评邓玉娇案律师要公正、客观

 

顾则徐

 

 

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5月26日在《东方早报》发表文章《律师表现不佳,邓玉娇案前景令人心忧》,对邓玉娇案第一任律师夏霖、夏楠进行了近乎全面的批评,认为“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的合同是非常明智的。因为他们实际上缺乏作为律师基本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并认为“夏霖、夏楠律师的参与,让我们为邓玉娇的前景更加担忧”。我认为高一飞教授这一批评是不妥当、不公正的。

 

邓母解除与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合同是由邓玉娇案利益关系人之一当地公安部门高调宣布的,但邓母与夏霖、夏楠签署聘请合同是当面进行,而这一合同的解除却与夏霖、夏楠既未见面也没签字,其解除合同的意志是否独立、自主本就非常值得怀疑。根据中国司法实践实际,邓母意志被诱迫的可能性是极其可能的。高一飞教授对这一本就“悬疑”的行为进行支持,全部批评的基本前提就是建立在沙滩上,非常不牢靠。

 

高一飞教授批评夏霖、夏楠两律师“自己出了名,客观上却‘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恰恰是一种很不客观的态度,是以己之心度人的思维。高一飞教授怎么知道两律师是为了“出名”呢?即使想“出名”,又有什么可否定的?不然,不就可以否定因为做律师而出名的林肯、甘地?夏霖、夏楠两律师的已有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这本就是目前难以定论的,相反,他们对委托人的利益已经有了重大贡献则可以肯定,因为,由于他们,邓玉娇至少已经知道要表达自己的被“强奸”,而这对于邓玉娇的“犯罪”主观问题正是具有关键意义的。

 

高一飞教授批评夏霖、夏楠两律师的痛哭行为是一种难以被信任的“夸张、过度情绪化的做法”。虽然高一飞教授曾在检察机关工作过,但是否有过第一线侦查、公诉的经历?或者说是否有足够的办案经验?任何第一线的办案人员无论是侦查、公诉还是律师、法官,他们首先是人,他们有着凡是人都有的情绪,而且越是积极、负责面对工作的人越是会在他们认为是非常重要、关键的问题上发生情绪的冲动表达。夏霖、夏楠两律师认为邓玉娇的内衣、内裤是关键性证据,因为知道这一证据已经失去而痛哭起来是完全自然的。要知道,夏霖、夏楠两律师并没有在审讯室、法庭之类地方痛哭,而是出门之后才痛哭,他们完全已经做到了工作中的情绪抑制,至于他们痛哭的行为和照片被报道和发表,那完全是一边的记者的事情,跟他们本人并没有责任关系。从职业习惯出发,一开始我看到他们痛哭的照片时,产生的反应是摇头,是否定,等弄清楚了原委也就理解了。对他们的痛哭不必支持、赞赏,但也毕竟不能予以否定性批评。理解他们情绪的关键还是在邓玉娇内衣、内裤是否重要或关键的问题上,而在这个问题上高一飞教授不仅避开了,反而高蹈地指责他们 “缺乏基本的证据学常识和实事求是的态度”。

 

那么,邓玉娇内衣、内裤是否重要或关键呢?这是完全可能的,而亲眼见到物证的夏霖、夏楠两律师有着经验判断,比我们评论者更有发言权。黄德智、邓贵大在与邓玉娇发生肢体冲突的过程中,如果有撕扯邓玉娇内衣、内裤的行为并导致内衣、内裤破损,则邓玉娇内衣、内裤就是重要证据。也许邓玉娇内衣、内裤并未破损,但有一种情况不是不可能,也即它们一定程度地沾着死伤者黄德智、邓贵大的血液,这就证明邓玉娇是在已经一定程度暴露内衣、内裤情况下出手的,从而也就证明她的被性侵犯。高一飞教授多读了点书,在学院围墙里嘲笑夏霖、夏楠两律师要求鉴定“残留在乳罩、内裤上的指纹或其他物证”很外行,实在是缺乏办案经验的简单思维。

 

对夏霖、夏楠两律师有没有可批评的呢?有。夏霖、夏楠两律师提出“强奸”问题,就现有媒体报道的情节来说是不准确的。黄德智等人要求邓玉娇提供的“特殊服务”是陪洗澡,所谓陪洗澡实际是给洗澡,就是让邓玉娇裸体给他们洗澡,并可以一边被洗澡一边抚摸邓玉娇性器官,但在当时并不一定发生性交行为,这种“特殊服务”其实并不“特殊”,在我国一些地区的“浴场”早已经泛滥为“正常”。这种服务是一种性服务,黄德智等人试图强迫邓玉娇提供这种性服务,即使撕扯她衣服也只是要她裸体而已。因此,黄德智等人并不构成强奸罪嫌疑。但黄德智等人是否就是可以连现在拘留也不必地逍遥呢?不是,他们触犯了《刑法》第237条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使这样,批评夏霖、夏楠两律师也要十分谨慎,因为他们更了解实情。“洗澡”作为一种性服务,与性交并没有十万八千里的距离,彼此的差别只隔着层一捅就破的纸,如果黄德智等人在对邓玉娇进行暴力侵犯过程中说出“我玩了你”、“我插了你”之类话语,作为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认为是被强奸,拔出小刀只是为了使强奸未遂而已。

 

 

 

2009-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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