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观念理论
(2010-03-16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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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人性论讲义 |
1. 心灵及其材料
心理学有多种研究方式。现代实验心理学通常会以行为为依据来考察心理现象,比如利用显示屏和按钮来测试知觉。这当然不是休谟所理解的心理学。休谟的心理学我们可以称之为内省心理学。内省心理学的基本特色在于,把当事人自己所感知到的东西作为研究对象,因而属于第一人称观点(the first-person perspective)。按这种观点,心理现象就是为当事人自己所感、所知、所想、所欲的东西,而不是简单地发生在他“内心里”的事情。于是,心灵(或者说灵魂)就是这样的心理现象存在于其中的东西。
关于心灵的这种第一人称观点是休谟那个时代的一种通行看法。这种观点与另外一种看法形成对照,这就是第三人称观点(the third-person perspective)。后者把心理现象与他人可以观察到的行为紧密联系起来,并且把这种联系当作识别心理现象的决定性的标志。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如果一个人按照上帝所规定的方式生活,那么按照第三人称的心灵观,我们(作为旁观者)就可以肯定地说,这个人信上帝。但是,按第一人称的心灵观却不能肯定这一点,因为他很可能是装出来的——只有当他时常以虔诚的方式想着上帝,并且相信自己想到的那个东西是真的,我们才能说他相信上帝存在。第一人称的心灵观把当事人所想的那个东西作为识别心理现象的决定性标志。
于是,在休谟看来,如果呈现于某人心灵的是一种感觉,那么他就感觉到了某个东西,如果这是一种热的感觉,那么他就感觉到了热。这里,热的感觉本身就是存在于心灵的东西。我们也许会反驳休谟说,热的是被感觉到的那个“外部的”火焰,只要接触火焰就感觉到热,因此,热必须归于火焰,而不必归于感觉。但按休谟的观点,热必须归于感觉,这样才会有热的感觉。休谟没有明确说明理由,不过我们可以设想,他的理由应该是,如果我们没有正常的感觉,那么即使接触到火焰,我们也感觉不到热,因此感觉本身必须是热的,我们才能感觉到热。
按休谟的术语,所有出现于心灵中的东西,包括感觉、观念、记忆、想象、情感、情绪等等,都被称为“知觉(perception)”。构成心灵的材料就是知觉。
“知觉”一词在现代心理学中有特定涵义,它用来指与感觉联系在一起的识别过程,也用来指这样的识别过程的产物。例如,对于色弱的人与正常人来说,测试卡上的色块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他们有同样的感觉,但他们具有不同的知觉,也就是说,他们从测试卡上识别出了不同的图案,这种图案就是所知觉到的东西。“知觉”这个词的这种专业涵义在休谟那里是没有的。后面就在休谟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
2. 印象(impression)与观念(idea)
休谟把知觉分成了两个大类,这就是印象与观念。这两类知觉的区别在休谟的笔下有三个即,1)印象是在心灵中初次出现的知觉,而观念则不是;2)印象比观念要更加强烈有力(strong and forceful);3)印象比观念更加活泼生动(lively and vivid)。
这个区别引起了学者们很多讨论。很容易看到,这三个区别彼此并不等价。有时候,我们回忆起来的东西要比初次感觉到的更加活泼生动,而按照第一个区别,回忆起来的东西应该是观念而不是印象。休谟似乎并不被这种反例所困扰,而是坚信,所有知觉都合乎这三个标准。我的理解是,休谟所给出的区别不是定义性的,也就是说,他并不准备一开始就按照这三个标准来区分印象与观念;他把这三个区别当作对已经区别开的印象与观念的描述,这是一种描述性的区别。
所谓定义性特征,就是那些用来定义某类对象的特征,在不知道一个东西是不是这类对象之前,看它是否具有这些特征,我们就能够知道它是否属于该类对象。由于这些特征是定义性的,在事先不知道任何东西是否属于该类对象时,仍然可以利用这些特征来进行识别。而描述性的特征则仅仅是事先已经确定类别的对象所具备的共同的特征,我们也可以利用这些特征进行识别,但并不要求事先不知道这类对象是哪些的情况下来进行这种识别。
由于允许事先知道印象与观念的划分,那些看起来违反这些区别的情况就可以通过一些方法来解释掉。在前面关于回忆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寻找使得回忆比最初的感觉更加生动的原因,例如我们具有关于一些背景情况的信念,这些信念使我们更加注意以前忽视的细节。这种解释以已经区别出某些印象和观念为前提。在关于回忆的例子中,已经区别出来的是观念,也就是关于背景情况的信念。
因此,在休谟那里,印象与观念之间必定已经区别开了,在一开始区别它们的时候并没有参照这三个标准。按照休谟的理论目的,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区别:我们所感受(feel)到的东西就是印象(我们用“感受”这个词来表达区别于“感觉”的涵义,这个区别可以在后面看到),而借以思考(think)的东西则是观念。一般而言,既然在感受的时候我们知道自己这是在感受,而在思考的时候我们知道自己在思考,那么一般而言,印象与观念间的区别我们就是清楚的。那些我们不太清楚的情形可以通过参照我们清楚的情形得到判断。休谟提出的那三个描述性的标准,就是我们在不清楚的时候进行区分的一般方法。这个方法起作用,以我们已经有某种区分为基础。
印象与观念是以不同方式出现于心灵中的知觉。一种方式是感受,另一种方式则是思考。感受就是感受,思考就是思考,我们实际上很难为它们下定义。但是,休谟给出的描述仍然是不难理解并且得到印证的。印象显然都是初次出现于心灵中的东西,在感受时,心灵的官能似乎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而不能决定不去感受(除非我们在一种比喻的意义上使用“感受”这个词)。休谟用“强有力”这个词来描述从处于被动状态的心灵的角度看到的印象。与之对照,在思考时我们通常都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思考(除非在某种狂热或兴奋状态下),因此,相对于心灵的官能而言,观念的力量要弱一些。与这种力量的强弱相关联的,是印象与观念的活泼程度,这种活泼性在休谟那里似乎可以用来解释它们各自具有的力量。印象由于其活泼性而是强有力的,而观念则没有那么活泼,因此力量不及印象。
一些感受是通过感觉器官进行的,这就是感觉(sense),由此产生的印象休谟称为“感觉印象(impression of sensation)”。另一些感受,例如爱、恨、骄傲、谦卑、友善、愤怒、希望、欲望、恐惧,则被休谟归于另一类,即“反省印象(impression of reflection)”。这些反省印象是伴随着观念的作用而产生的。例如,当我想到自己的亲人时,就在我心中产生了爱,而一想到蛇,我就害怕。反省印象不通过感觉器官产生,并且看起来与感觉印象没有任何相似之处。
休谟把观念区分为具体观念与抽象观念。具体观念与印象相似。当我思考一个红色的气球时,我心灵中产生的观念就与我在看着这个气球相似。差别在于红色气球的观念没有相应的印象那么生动有力。具体观念在现代心理学中叫做“意象(image)”,在现代术语中,“观念”通常是抽象的,这些术语的差别是需要注意的。后面我们在休谟的意义上使用“观念”这个术语。
休谟的“观念”这个概念与我们通常的理解有另外一个差别。通常我们会说关于x的观念,在这样说时我们并不把x的性质归于关于x的观念。例如,我们不会说这支粉笔的观念是白色的,而说我有一个关于这支白色粉笔的观念。我们把这些性质归于x,而不是关于x的观念。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观念是摸不着看不见的,是抽象的。但休谟意义上的具体观念却不是抽象的,而是具有x本身的各种性质。观念与对象相似,这种相似性使得观念就是关于那个对象的观念。
抽象观念没有与之相似的印象,它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概念”。例如三角形这个观念。我们可以形成属于三角形的各种各样的具体的三角形的观念,但没有一个被认为就是三角形本身。显然,没有任何可以感觉到的性质可以归于三角形这个观念。这是个抽象观念。
明白上述区别以后,要注意另外一个区别,这就是具有一个观念与产生一个判断之间的区别。当我们具有一个关于某个三角形观念时,在我心灵中确实有一个观念,假定它是直角的。这并不意味着我就相信,这个三角形是直角的。这个信念实际上是一种判断,要形成这个判断,不仅需要那个三角形的具体观念,还需要一个抽象观念,即直角,这两个观念联结来才构成一个判断。
不仅如此,在休谟关于观念的分类法中,信念属于一类特殊的观念,持有这种观念的人会在其中看到某种其他观念所没有的力量。也就是说,信念是较为强有力的观念。我相信面前有悬崖,和仅仅是冒出面前有悬崖这样一个念头,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我会停下脚步,紧张地看前面;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我或者继续向前走,或者停下,心中也许会感到不安,但还没有达到感到非要停下来的地步。当观念达到一定强度时,就是信念。
按照形成观念的方式,可以将其划分为记忆(memory)和想象(imagination)。记忆就是以前的印象或观念再次出现,而想象则是形成新的观念。由于这种形成方式上的差别,两者在强度上也会有所不同,记忆中的观念与以前出现的知觉相类似,而不能变更,因此对心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强度上要大于想象。
按照知觉(印象与观念)的复杂程度可以进一步分类。有些知觉可以分解开,能被分解的知觉是复合知觉,而不能分解的是简单知觉。例如,一个红色气球的印象可以分解为一个球形的印象和一个红色的印象。红色气球的印象能被分解,就是一个复合印象;而如果我们认为球形的印象分解以后就不是球形的,那么球形的印象就不能分解,因而是简单印象。同样道理,红色的印象也是简单印象。
区分了简单知觉与复合知觉以后,就可以对记忆和想象做进一步描述。记忆就是按照原来的顺序再现原来的知觉,而想象就是按照可以变更的顺序来组合知觉。
3. 拷贝原则
在引入了上述区分以后,休谟给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我们称为“拷贝原则”,即,所有最初出现的简单观念都来自于简单印象,除了强度和生动性减弱以外,与之精确地相似。《人性论》中所有重要的哲学结论都与这个原则有关,因而必须理解它。
注意这个原则中有几个要点。其一,这是一个关于观念的原则。它说的是,每个简单观念都是某个简单印象的复本,也就是说,有某个简单印象与之精确相似并且对应;它并没有说对任何简单印象,都会有某个观念与之对应。其二,这个原则谈论的是观念产生的方式,而不是观念在任何情况下出现的方式。它所说的显然不是这样的,我在设想一个热的东西之间,要先感觉一下热。这是荒谬的。它所说的是,在我最初能够设想热的东西之前,我必定已经感觉过热。观念能够在心灵中保持,想到一个观念,就类似于把这种保持的观念激活,从而使其与其他知觉建立联系。其三,这是个关于简单观念的原则。有些观念,例如想象,就没有印象与之对应,但是,把想象分解了以后得到的简单观念,却必定有印象与之对应。这就决定了想象必定是复合观念,事实上,从想象的定义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其四,这个原则并不与抽象观念的存在相矛盾。抽象观念是没有印象与之相似的观念,但是,我们也可以把抽象观念理解成复合的,因而可以通过简单观念得到解释。事实上,《人性论》中的核心部分就是对于一些特定的抽象观念的解释,例如因果作用、必然性、实体、自我等等。
为了说明拷贝原则成立,休谟指出了两个普遍现象。其一,在使简单观念最初出现于心灵中时,需要一个简单印象作为前导。例如,要使小孩学会“红色”这个词,就要先让他看看红色的东西。在休谟看来,学会这个词就要使红色的观念出现于小孩的心灵中,而让他看红色的东西,也就是给他一个红色的印象。其二,如果缺乏感觉能力,也就无法具备相应的简单观念。例如,如果小孩是红绿色盲,那么在他心灵中就不会有与绿色相区别的红色的观念。
应该说休谟提出的理由并不太有说服力。对第一个理由来说,学会“红色”这个词不见得就是具备一个观念,这个观念也在某种程度上是红的;同样,看到红色的东西,也不见得就是产生了红色的印象。休谟一下子跳过了两道逻辑鸿沟。我们可以设想,“红色”这个词对应的观念例如是蓝色的;同样,也可以设想一个人看到红色的东西时,所形成的印象却是绿色的。要从休谟的证据达到他的结论,需要排除这两类情形。
不幸的是,如果休谟想办法排除了上述两种情况,那么,学会了“红色”这个词,就等于说具备了红色的观念,而这就为他的第二个证据出了难题。即使是红绿色盲,也能顺利地学会“红色”和“绿色”这两个词,从而具有相互区别的红色观念和绿色观念。
事实上,休谟在这个问题上也做出过令人困惑的自打耳光的举动。在陈述了上述两个理由以后他说,拷贝原则实际上是有例外的。他举出的例子是这样的:在一个区分得足够细的色谱上,每个色样都对应于一个简单观念,如果这个色谱中缺少某个色样,那么即使对于从来没有见过缺失色样的人来说,通常也能够指出这个色样是怎样的,也就是说,他可以具备关于这个色样的观念。这就是在没有相应简单印象的情况下产生简单观念的情形。不过,他说这只是个例,一般情况下拷贝原则还是适用的。
困惑归困惑。不过,只要明白休谟提出拷贝原则的目的,只要看到这些个例并不影响休谟达到这个目的,困惑就会消失。拷贝原则是关于观念来源的原则,而需要探究其来源的都是抽象观念,只要对拷贝原则不利的证据不影响这个目的,休谟就不会过多理会。
仔细考察色谱的例子就会看到,人们之所以能够补充色谱,在于人们具有“色度”这个抽象观念。知道什么是色度的人就会在色样间建立连续过渡的关系,而在有断裂的地方则会补上。因此,这并不是凭空获得简单观念的例子,这个例子表明我们可以依靠已经具备的简单印象(即色谱中已有的色样)和抽象观念(色度)来产生新的简单观念,而不必有与之对应的简单印象。这里有两个要点,其一,它需要其他简单印象作为基础,其二,它以相应的抽象观念为前提。前一个要点至少是在说,如果没有某些相关联的(在色谱的例子里是相似性)简单印象,就不会产生简单观念。关键是后面那个要点,因为这就意味着,如果没有相应的抽象观念,就不会有这样的先于简单印象产生的简单观念。现在,既然要讨论抽象观念的来源,那么类似于色谱的反例就不会生效。
前面关于色盲的例子也可以在色谱这个例子中得到启发。即使色盲具备了那些颜色的简单观念,这也有赖于相应的抽象观念。这样一来,色盲的例子对休谟来说也失去了威胁性。
像前面关于印象与观念的区分是描述性的而不是定义性的一样,拷贝原则也是描述性的,而不是在经验研究之前给出的定义。拷贝原则并不是简单地说,凡是没有简单印象作为先导的简单观念就是无效的或无意义的,而是说,至少有一些简单观念是这样的,而其他简单观念可以在这个基础上得到解释。
4. 可分离原则(the Separability Principle)与可设想性原则(the Conceivability Principle)
休谟这样表述可分离原则:“任何对象只要不同就可以区分,只要可以区分就可以通过思想和想象分离”(P30)。这个原则在《人性论》的关键论证中起作用。
前面介绍简单知觉和复合知觉的区分时,我们已经可以看到可分离原则。这个原则所说的不过是,任何复合知觉都可以分离成简单知觉。(前面休谟的表述中提到的“对象”就是知觉。)其要点在于,分离以后的知觉彼此独立。例如,红色气球的红色与球形彼此独立,它们可以分离到不同的东西中,即红色的知觉和球形的知觉中。因此,分离不过是把原本相互独立的性质分离到不同的对象那里。
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是,有些看起来确实不同的性质是不能分离的,例如物体的观念与形状的观念就不能分离,虽然它们是不同的。不存在没有形状的物体。同样,一个红色的观念也不可能没有颜色,虽然红色与颜色是不同的观念。
不难注意到,这种不可分离的情况都涉及到抽象观念。我们可以区分抽象观念的层次,例如紫红、红色、颜色这三个观念就处于不同的抽象层次,其中任何一个观念都不能从前一个观念中分离出来。因此,解决上述问题自然而然的方法就是,认为抽象观念并不是出现于心灵中真实的观念,而是真实的观念构成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当我们区分心灵中的知觉时,就并不是要把抽象观念与其他东西区分开。
对于抽象观念,休谟的解释是,具体观念按照相似关系建立联系,这种联系使心灵产生了从其中一个具体观念联想到另一个的习惯,当我们说一个抽象观念出现于心灵中时,所说的就是心灵形成了这种习惯。例如,当我们说心灵具有颜色这个观念时,意思就是它把红色、蓝色等等具体观念联系起来,它们在具有颜色这一点是相似的,借助这种联系,心灵习惯性地从一个观念过渡到另一个观念。当我们听到“颜色”这个词,从而把颜色这个抽象观念激活时,就会有例如具有某种红色的具体观念出现在心灵中。与此同时,如果仅仅联系到这个具体观念形成判断,例如“颜色具有温暖的色调”,心灵就会习惯性地联系到其他具体观念,例如翠绿色的观念,从而表明这个判断是错误的。
这样解释了抽象观念以后,心灵中存在的观念就只有具体的了。抽象观念只不过是多个具体观念由于相似关系而在心灵中产生的习惯;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是具有相似关系的具体观念构成的序列。由此可见,我们不会把一个像红色气球这样的具体观念分解成红色的观念和颜色的观念,因为,红色的观念实际上就以上述方式包含在颜色的观念中,后者是一个抽象观念。
把桌子腿从桌子分离出来以后,桌子就没有腿了。但是,可分离原则所提到的分离并不是这种物理的分离,而是知觉的分离。把红色从红色气球的知觉中分离出来,得到的并不是一个没有颜色的球,而仅仅是说,气球可以不是红色的。这里执行分离的是一种想象,而分离后得到的是一种可能的情况。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可分离原则与另外一个原则的联系,这个原则就是可设想原则。
可设想原则所说的是,凡是可以设想的(conceivable),就是可能的。可分离原则所说的是,有区别的东西可以设想将其分离开的情况,结合可设想原则就得到,有区别的东西就是能够将其分离开的东西。休谟知觉理论的特色在于,把事物的性质理解为独立存在的东西,于是,性质上的区别就体现为实体性的区别。
可设想性原则表面上似乎平淡无奇,实际上却很值得玩味。可设想性关系到心灵中可以出现什么观念,而可能性却是关于事物本身的,而事物存在于心灵之外。怎么能够从心灵之内的情况推断心灵之外的情况呢?事实上,这个原则说的是,如果你能够让某些观念出现在心灵中,你就必须认为相应的情况是可能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对于心灵来说,观念出现与认为相应的情况可能,这是同一回事。可设想性原则是休谟关于人性的研究的一部分。
这里对“可能性”一词要加以注意。在某种意义上有可能性,在相应的意义上就有必然性。但是,休谟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必然性,从而也就有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可能性。一种必然性涉及到观念上的关系,即就观念本身而言就具有的联系。例如红色不可能不是颜色,这取决于红色和颜色这两个观念之间的联系。另外一种必然性关系到事实上的关系,通常就是因果必然性。例如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把拿粉笔的手松开,粉笔就不可能不下落。前面关于抽象观念的解释说明了什么是前面一种必然性,以后我们还会看到他如何解释后一种必然性。
可设想原则涉及到的可能性是在观念间的关系上讲的。这通常就是指逻辑的可能性。后一种意义上的可能性现在通常被称为物理上的可能性。逻辑上的可能性显然要比物理上的可能性范围要大。
5.联想原则(the Principle of Association)
“Association”通常译为“联想”,这是心理学中的标准译法。休谟的观念理论基本上就建立在联想原则的基础上,心理学史称这派心理学为“联想主义(associationism)”。休谟对联想原则甚为得意,认为它是《人性论》中最值得纪念的发明。
可分离原则表明了观念上可以区分的东西就是彼此独立的观念,而联想原则则表明了这些彼此独立的观念是如何合在一起产生新的观念。这个原则说的是:观念通常会通过相似、接近和因果关系联系在一起,形成新的观念。
在关于抽象观念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一种通过相似性建立的联想,由此产生了新的观念。在红色气球的例子中,我们看到红色的观念与球体的观念由于接近而形成红色球体的观念。这是一个复合观念。
休谟用联想原则来解释实体(substance)的观念,而这是个在哲学上非常重要的观念。所谓实体,就是指具有性质的东西,但这个东西不是性质。例如,红色的气球具有红色和球形这两个性质,具有这两个性质的那个东西就是实体,我们现在假定它是x。x是红色的,但它也可以不是红色的——我们可以把它染成其他颜色。因此,我们不能把x等同于红色这种性质。同样,它也可以不是球形的,并且不能等同于球形这个性质。基于类似理由,我们不能认为x等同于任何性质,这个东西在哲学上就被称为“实体”。实体是任何性质依附于其上的东西,但它本身不是性质。
休谟问道,实体的观念来自于哪里呢?由于它不是任何性质,因此不与任何感觉印象相似,因而不是任何感觉印象的复本。而所有反省的印象都是情感或情绪,实体显然也不与之相似,因此也不来源于反省的印象。于是休谟就动用了联想原则,把实体的观念解释成性质的集合,这些性质通过接近关系或者因果关系联系在一起,就形成了实体。这种观点通常被称为关于实体的“束理论(bundle theory)”。
就以红色气球为例。我们并不是直接就有了一个关于它的实体的观念,而是发现红色和球形总是出现在同样的地方,以至于心灵从红色的观念自然就联想到球形的观念,这种联系就好像是红色与球形依附在同一个东西上一样,于是心灵就假定这里有一个实体。这就是通过观念间的接近关系而产生实体观念的例子。
这样产生的实体观念具有某种稳定性。如果把性质集合中的某个成员加以替换,我们仍然会看到不变的集合状态。这使我们认为实体是不依赖于任何性质的,也就是说,实体既可以不具有任何性质,也不等同于任何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