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是对人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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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猛一听,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在人们的心目中,卖淫女就是娼妓,就是败坏社会风气的毒瘤,就是拉男人下水的洪水猛兽,就是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看着一个个被抓获的卖淫女被游街示众,被判劳教,卖淫女几乎就是罪犯的化身。一改称“失足妇女”,其性质就变了,不仅是人性的回归,也是对人权的尊重,更是对妇女卖淫这种社会现象的重新认识。
从事卖淫的妇女队伍中,有的是被诱骗的,有的是被拐卖的,有的是被生活所迫的,看轻自己,贪慕虚荣,迷恋金钱而自愿出卖肉体的女性毕竟是少数。这些失足妇女应该得到同情,得到理解,得到爱护,得到引导,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不仅公安机关需要这种认识,社会各界也要有这种认识。帮助教育这些失足妇女走出火坑,过上正常人的生活,政府有责任,社会有义务。
共和国成立之初曾对妓院有过整顿,不仅不歧视,各级政府还在很困难的条件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妓女集中进行改造教育,给妓女治病,教会妓女生存的本事,让她们走向了新生。而今天,妓女变成了卖淫女,抓住后在精神自由上给予重创,不是罚款,就是治安惩罚,或者劳教,或者判刑。一阵严打后,卖淫嫖娼现象不仅没减,反而从城市走向了郊区、街头、农村、路边,从低端走向了诸如“天上人间”这样隐蔽性很强的高端。
为什么呢?卖淫有风险,但卖淫是个暴利职业,肯定会有人铤而走险出来组织。从卖淫女的一方来看,贫困女大量涌向城市,由于学历、素质等因素,供她们选择的职业有限,只得进入按摩、浴足、发廊等服务业,为了生活,就只得硬着头皮干下去。失足的这些女子,多是家境贫困或出了意外需要挣钱的,她们中有农家女,有下岗女工,有急需钱养家治病的弱势者,有贫困家庭的女大学生等。
卖淫嫖娼毕竟是社会毒瘤,是违法行为,整肃应该继续,但必须在根源上做文章。既然是失足妇女,就应该区别对待,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她们也是受害者,对她们不能一抓了事,一罚了事,一放了事,更需要的是尊重她们,帮助她们脱离苦海。各级政府能不能学建国初期那样,设立专门机构,对失足妇女在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教会她们生存的本事,给她们提供就业的机会,引导她们走向新的生活,不然,为生活所迫,她们还会走回头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