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台湾《壹周刊》2001年间因报道艺人小S、柳翰雅等人举办“露天摇头性爱派对”遭控妨害秘密。台湾高等法院30日上午更二审宣判,判处社长裴伟2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

《壹周刊》报导小s等人的摇头性爱派对,当年轰动一时。
2001年8月9日出刊的《壹周刊》第11期,报道台湾台球选手“漂亮宝贝”陈纯甄,与小S、阿雅、范晓萱等人,在阳明山开露天摇头性爱派对,文章中提及“4女6男的举止,活像一出肉欲横流的剧码”、“在药物催情下显得比平常更加大胆放松”等,陈纯甄认为报道与事实不符,侵害她的隐私权及名誉,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部分,经陈纯甄提告求偿,一审时,法院认定《壹周刊》侵害到陈纯甄的名誉,判决《壹周刊》败诉,应赔偿陈纯甄新台币200万元,后据了解,《壹周刊》事后与陈纯甄等私下达成和解。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壹周刊》在2001年8月以封面报道“小s、柳瀚雅(阿雅)、范晓萱、陈纯甄露天摇头性爱派对”,大幅刊登小s等人在别墅游泳池畔的玩乐照片。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壹周刊》此一偷拍行为已触犯妨害秘密罪,昨将当时的总编辑裴伟(现为社长兼总编辑)判刑4月、罚金10万8000元(新台币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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