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伟、仇欣
(一)台湾地区
我国台湾地区自1985年起采用“著作完成即受保护”的制度,同时,著作权所包含的权利种类也增多。根据其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由1992年修改后延续下来的,依不同情形为著作人终身加50年或著作公开发表后50年,比前期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延长了20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前期的著作权法中,也规定了不得将作品“改窜、割裂、变匿姓名或更换名目”等有关著作人格权的条款,但直到1992年修订时,才明确区分了著作人格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受永久保护,而著作权保护期限是针对著作财产权而定的。
(二)香港地区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制定的《版权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不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范围。同时,香港《版权条例》也是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中保护范围最广的,包括政府人员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制作的作品、条例、条例草案等。香港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或作品发表后50年。但每一著作的保护期并不一样,应依著作类别而定。
(三)澳门地区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8月16日颁布了第43/99/M号法令,核准《著作权及有关权利之制度》。该法令规定原创作品受到保护,但其中时事新闻、政治生活中的演说及行文、官方作品不受保护。澳门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基本与大陆相同,均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或者为发表后50年。值得注意的是,澳门的实用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无线电广播的保护期限为完成后25年,较大陆、港台为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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