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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预言股权分置改革(我的历史文章)

(2007-06-01 14:29:27)
标签:

股市

规范

股权分置改革

分类: 红墙论股

         在2003年预言股权分置改革

 

    (说明:此稿发表于2003年11月17日《经济观察报》。当时,市场舆论普遍国有股、法人股流通问题仍将继续搁置。此文预言即将实行改革,以解决股权分割问题。当时还没有股权分置一词)。

    以下是原文:

   

    2003年11月6日,效仿原郑百文(现为600898三联商社)进行重组的银山化工发布公告称,10月28日召开的流通股类别股东大会未能通过《关于公司流通股实施股份置换的议案》。这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首例流通股股东否决董事会议案的案例。

  随后不久,国资委主任李融荣在记者招待会上表示,国有股无论是减持还是流通,基本出发点都应该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给予保护。尽管各方面对此做出的解读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即改革多年积累的股权分割问题已经是时候了。

  李融荣所论“一视同仁”,显然是针对过去没有一视同仁的做法的。比如将非流通股向场外投资者转让时,应当既向外资开放,也向国内私有资本开放,既向法人开放,也向个人开放,而不是只向特定的一类主体开放。因此,目前的一些做法需要尽快纠正。再比如,涉及到证券市场未来预期的重大制度性调整,不应当只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更不能依靠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出方案,而应当在更大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决定。

  对于明显影响到原有流通股股东利益的重大制度调整,还有必要举行类似银山化工模式的流通股股东大会,履行必要的表决程序;而非流通股股东应予回避。换言之,就是建立一种良性谈判机制,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通过平等谈判,协商解决由历史形成的股权分割问题。

  周五的消息说,由国资委牵头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将重新组建,历时10年的该法起草工作将继续得到推进。有人认为这是国资委通过此消息暗示国有股转为流通将会继续暂停,达到安定民心的功效。这种揣测似有一相情愿之嫌。首先,解决国有股和全流通问题,不能等待立法完成了之后再解决,而是到了必须进入实践程序的时候。立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秩序,而不是国有股转为流通的预设条件。其次,即便国有资产法制定本身,也不应由国资委一个部门起草,否则,就谈不上对国有股股东的约束和监督。国资委的角色,更应朝着"受托管理"的模式发展,而不宜朝着国家部委的方向发展。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宣示了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产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银山华工案例为协调产权制度变革中的矛盾提供了一条十分现实的思路,是"保护严格"原则的体现,是一视同仁原则的体现。

    尽管我们可以反复解释说,"非流通股转为流通,并不等于非流通股全部要换手卖掉","上市公司所有股权拥有可流通的权利,但是否需要买卖,由股东自己决定",但是,全流通的压力还是需要面对。而面对压力,管理层的正确选择是:维护公平谈判原则和程序,并向前推进,而不是在踏步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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