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基础知识(一)
(2010-01-19 10: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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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是世界卫生组织(WHO )首次根据其《组织法》 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力来促成的、由各成员国以国际协定方式达成的烟草控制的国际间法律文件,它是针对烟草的第一个世界范围的多边协议,既定目标是实行全面的烟草控制战略。其最终内容由WHO 各成员国谈判后形成,供成员国签署。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制定是对烟草流行全球作出的反应。《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的目标是提供一个由各缔约方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实施烟草控制措施的框架,以便使烟草使用和接触烟草烟雾持续大幅度下降,从而保护当代和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造成的破坏性的影响。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自2003 年6 月16 日至6 月22 日在日内瓦,其后自2003 年6 月30 日至2004 年6 月29 日于条约存放处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供签宇。这部现已结束签署的条约有168 个签署者,已经成为联合国历史上最广泛受到热诚接受的公约之一。签署公约的会员国表明他们将真诚地努力批准、接受或核准公约并显示不破坏公约所列目标的政治承诺。随着秘鲁2004 年11 月30 日成为第40 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的批准国家达到了符合国际法效力的规定数目。公约自40 个国家予以加入、批准、接受或核准后第九十天起,即2005 年2 月27 日生效。从这一天开始,公约的规定对这40 个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注:只有在签署国认法机关批准、接受或核准后,公约才对该国生效,签署公约并不当然对该国生效。)。对于在公约第36 条第l 款确定的生效条件达到之后批准、接受或核准公约或加公约的每一国家,公约将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九十天起对之生效。2005 年8 月28 日,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第56 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的决议,标志着《公约》 于该批准日后九十日内在我国生效,即2005 年11 月28 日起在中国境内生效。
《 公约》 共十一个部分38 条,对公约的目标、指导原则和一般义务、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减少烟草供应的措施、与责任有关的问题等方面均作出相应规定。
一、相关术语的使用
“非法贸易”系指法律禁止的,并与生产、装运、接收、持有、分发、销售或购买有关的任何行径或行为,包括意在便利此类活动的任何行径或行为;
“烟草广告和促销”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
“烟草控制”系指通过消除或减少人群消费烟草制品和接触烟草烟雾,旨在促进其健康的一系列减少烟草供应、需求和危害的战略;
“烟草业”系指烟草生产商、烟草制品批发商和进口商;
“烟草制品”系指全部或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鼻吸的制品。
“烟草赞助”系指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对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捐助。
二、指导原则
各缔约方为实现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和实施其各项规定,除其他外,应遵循下列指导原则:
1 . 宜使人人了解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造成的健康后果、成瘾性和致命威胁,并宜在适当的政府级别考虑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保护所有人免于接触烟草烟雾。
2 .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需要强有力的政治承诺以制定和支持多部门的综合措施和协调一致的应对行动,考虑:
( a )需采取措施防止所有人接触烟草烟雾;
(b)需采取措施防止初吸,促进和支持戒烟以及减少任何形式的烟草制品消费;
(c)需采取措施促进土著居民和社区参与制定、实施和评价在社会和文化方面与其需求和观念相适应的烟草控制规划;
(d )需采取措施,在制定烟草控制战略时考虑不同性别的风险。
3 .结合当地文化、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因素开展国际合作,尤其是技术转让、知识和经济援助以及提供相关专长,以制定和实施有效烟草控制规划,是本公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4 .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采取多部门综合措施和对策以减少所有烟草制品的消费至关重要,以便根据公共卫生原则防止由烟草消费和接触烟草烟雾引起的疾病、过早丧失功能和死亡的发生。
5 .各缔约方在其管辖范围内明确与责任相关的事项是烟草综合控制的重要部分。
6 . 宜在国家制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下认识和强调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重要性,以便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轨国家缔约方因烟草控制规划而使其生计受到严重影响的烟草种植者和工人进行经济过渡。
7 .为了实现本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目标,民间社会的参与是必要的。
三、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
减少烟草需求的措施为两种: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和非价格措施减少烟草需求的价格和税收措施有以下要求:
1 .各缔约方承认价格和税收措施是减少各阶层人群特别是青少年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
2 .在不损害各缔约方决定和制定其税收政策的主权时,每一缔约方宜考虑其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卫生目标,并酌情采取或维持可包括以下方面的措施:
( a )对烟草制品实施税收政策并在适宜时 实施价格政策,以促进旨在减少烟草消费的卫生目标;
(b)酌情禁止或限制向国际旅行者销售和/或由其进口免除国内税和关税的烟草制品。
3 .各缔约方应在向缔约方会议提交的定期报告中提供烟草制品税率及烟草消费趋势。
减少烟草需求的非价格措施是指:各缔约方承认综合的非价格措施是减少烟草消费的有效和重要手段,缔约方会议应提出实施这些条款规定的适宜准则。这其中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包括以下规定:
1 .各缔约方承认科学已明确证实接触烟草烟雾会造成死亡、疾病和功能丧失。
2 .每一缔约方应在国家法律规定的现有国家管辖范围内采取和实行,并在其他司法管辖权限内积极促进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适当时,包括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
二是烟草制品成分管制。
缔约方会议应与有关国际机构协商提出检测和测量烟草制品成分和燃烧释放物的指南以及对这些成分和释放物的管制指南。经有关国家当局批准,每一缔约方应对此类检测和测量以及此类管制采取和实行有效的认法、实施和行政或其他措施。
三是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要求烟草制品生产商和进口商向政府当局披露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每一缔约方应进一步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公开披露烟草制品有毒成分和它们可能产生的释放物的信息。
四是烟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包括以下规定:
1 .每一缔约方在本公约对该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和实行有效措施以确保:
( a )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任何虚假、误导、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包括直接或间接产生某一烟草制品比其他烟草制品危害小的虚假印象的任何词语、描述、商标、图形或任何其他标志。其可包括“低焦油”、“淡味”、“超淡味”或“柔和”等词语;(b)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带有说明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语,并可包括其他适宜信息这些警语和信息:
( i )应经国家主管当局批准。
( ii )应轮换使用。
( iii )应是大而明、醒目和清晰的。
( iv )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 %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 % 。
( v )可采取或包括图片或象形图的形式。
2 .除本条第l (b)款规定的警语外,在烟草制品的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还应包含国家当局所规定的有关烟草制品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
3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本条第l (b)款以及第2 款规定的警语和其他文字信息,应以其一种或多种主要语言出现在烟草制品每盒和单位包装及这类制品的任何外部包装和标签上。
4 .就本条而言,与烟草制品有关的“外部包装和标签”一词,适用于烟草制品零售中使用的任何包装和标签。
五是教育、交流、培训和公众意识。包括以下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酌情利用现有一切交流手段,促进和加强公众对烟草控制问题的认识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或其他措施以促进。
六是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包括以下规定:
1 .各缔约方认识到广泛禁止广告、促销和赞助将减少烟草制品的消费。
2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现有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其中应包括广泛禁止源自本国领土的跨国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在公约对其生效后的五年内,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应按第21 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注:第21 条规定,各缔约方应定期通过秘书处向缔约方会议提交实施本公约的情况报告。各缔约方提供此类报告的频率和格式应由缔约方会议确定。各缔约方应在本公约对其生效后两年内提供第一次报告。)
3 .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应限制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根据该缔约方目前的法律环境和技术手段,应包括限制或广泛禁止源自其领土并具有跨国影响的广告、促销和赞助。就此,每一缔约方应采取适宜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并按第21 条的规定相应地进行报告。
4 .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每一缔约方至少应:
( a )禁止采用任何虚假、误导或欺骗或可能对其特性、健康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烟草制品的所有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b)要求所有烟草广告(在适当时包括促销和赞助),带有健康或其他适宜的警语或信息。
(c)限制采用鼓励公众购买烟草制品的直接或间接奖励手段;
( d )对于尚未采取广泛禁止措施的缔约方,要求烟草业向有关政府当局披露用于尚未被禁止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开支。根据国家法律,这些政府当局可决定向公众公开并根据第21 条向缔约方会议提供这些数字;
( e )在五年之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因特网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如某一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广泛禁止的措施,则应在上述期限内和上述媒体中限制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 f )禁止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若缔约方因其宪法或宪法原则而不能采取禁止措施,则应限制对国际事件、活动和/或其参加者的烟草赞助。
5 .鼓励缔约方实施第4 款所规定义务之外的措施。
6 .各缔约方应合作发展和促进消除跨国界烟草广告的必要技术和其他手段。
7 .已实施禁止某些形式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的缔约方有权根据其国家法律禁止进入其领土的此类跨国界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并实施与源自其领土的国内广告、促销和赞助所适用的相同处罚。本款并不构成对任何特定处罚的认可或赞成。
8 .各缔约方应考虑制定一项议定书,确定需要国际合作的广泛禁止跨国界广告、促销和赞助的适当措施。
七是与烟草依赖和戒烟有关的降低烟草需求的措施。每一缔约方应考虑到国家现状和重点,制定和传播以科学证据和最佳实践为基础的适宜、综合和配套的指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促进戒烟和对烟草依赖的适当治疗。
附注:本部分内容摘自《卷烟商品营销员》
天下烟叶在云南,云烟之乡在玉溪
家有贤妻,就抽玉溪
个人简介:
姚日来,烟草行业十大知名培训师,工商管理硕士,红塔集团战略研究员,现担任红塔集团人才开发管理科负责人,集团管理类首席内训师,《销售与市场》烟草专刊特约撰稿人,烟草在线专栏专家,玉溪顺兴石材有限公司首席管理顾问,浙江省温州亚美信管理咨询公司、新加坡开锐管理咨询公司、玉溪三维知识管理咨询、北京清蓝管理咨询、昆明君略咨询、厦门启智管理咨询公司等国内多家机构特邀培训讲师,玉溪聂耳书城大讲坛专家组成员。曾担任清华大学职业经理人训练中心昆明班教练,北京远京管理研究中心培训部主任,西南负责人。有着丰富的企业培训和管理咨询经验,曾为红塔集团、红塔集团楚雄卷烟厂、红塔集团昭通卷烟厂、浙江温州烟草、四川烟草、四川南充烟草、四川内江烟草、四川乐山烟草、福建南平烟草、西藏烟草、江西烟草、红塔铝业、昆明铁路局、云南烟草学会工业委员会、玉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玉溪江川烟花爆竹企业、云南省人事厅、云南包装厂、昆明世昌经贸、昆明泰丽国际酒店、河北驼马集团等几十家企业组织内训和管理咨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特聘讲师,主讲《应用心理学》、《人际关系学》、《职业规划与管理》、《职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等课程。曾在《销售与市场》、《人力资源管理》、《理财》、《中国驰名商标》、《现代物业》、《东方企业文化》、中国营销传播网、中国烟草在线等杂志网络媒体发表各类文章上百万字,详细了解请“google”或“百度”姚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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