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其实是件挺大的事儿
昨日没事,整理案前堆积的报纸,见某报刊登一熟悉记者写的文章,标题是这个样子的:“6户家庭因造假被取消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一看,哑然失笑。正巧,上中学的儿子在一旁,就让他给这标题挑挑毛病,仅五秒左右,儿子便说:“逻辑有问题,既是造假,哪来资格,何谈取消”。看来,这样的逻辑连中学生也不含糊。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以物化的形式对城市住房困难人群进行的一种政策性保障。坦率地说,这些年经济适用房所有的“结”,都打在这个资格上了。在我国个人税收体系和资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今天,我们对经济适用住房这种大大低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购买资格的审核,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依靠道德约束力的。对此,社会公众不满意,政府管理部门也头疼得不行。既叫资格,必有底线,够不上底线而以虚假的手段谋取资格,即叫“骗”。可遗憾的是,“骗购”带有政府保障性质住房的行为,摆桌面上时虽然人人喊打,可一摊到自个儿头上时,人们的态度往往会发生奇怪的变化。
就说记者写的这6户。显然,北京的政府管理部门已经大幅调整资格审核程序,尽可能把能参照的因素都考虑进来;尽可能扩大知情面,并试图通过邻里之间的彼此监督,挡住那些弄虚作假者。结果怎样呢,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的仍然有,特别让人纳闷的是,那些不符合条件者手里的各色证明是谁开的呢?“骗购”者一旦得逞,不仅会使得真正符合要求的人买不到经济适用房,也使得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难以实现,这不可不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毋庸讳言,眼下,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对“骗购”行为的认识似乎并没有完全到位。有的单位明知有诈,而不惜以假做顺水人情,有的个人明知不法,而胆大到伪造印章。可对此行为的处理,我们也就动用一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抹抹平,大多是一旦发现“一退了之”。犯下“取消”本就没有的资格,这样的简单逻辑错误,看上去,也更是自说自话,解解气而已。
可是,一旦骗购经济适用房成功,将获得巨大的物质利益,即便你在再上市采取斩断利润空间的办法,或者采取理想主义的动态审核,恐怕也只是一厢情愿的事儿。一句话,之所以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防不胜防,屡禁不绝,原因不在于相关部门不尽心尽力,而在受到的惩罚相对太轻。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而风险收益又相对较高,这样的制度本身就是违法犯罪的诱因。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申请购买和租住保障房,不仅有道德约束,更有严厉的惩罚制度。在法国,发现骗购可告政府渎职;在新加坡,对于弄虚作假者,当事人将面临高达5000新元的罚款或6个月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在香港,一个前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因为隐瞒资产申请一套公屋而夫妇双双入狱。而我们对于富人装穷的惩罚结果仅仅是五年之内不能再买经济适用房。试想,骗购的人本来就是有钱人,不允许他购买对他而言根本没有什么损失,只是五年之内不能再行骗罢了,五年之后还可以继续干。
社会福利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困难群体的扶助体现社会公平。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其骗购的手段无非就是采取伪造各种证件、收入证明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这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因此,针对当前骗购经济适用房问题突出的现实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当考虑用刑罚手段予以调整和规范,以诈骗罪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遏制骗购行为。
看来,“骗购”屡禁不止,关健在治之不酷。不信就逮住一个,判其入狱试试看。
( 此文为下周《竞报》专栏稿,请勿先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