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劳务受法律保护
(2024-04-15 10:34:52)【案例指导】
诚信劳务受法律保护
【要旨】:
一案不得两裁,是指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申请请求,同一法律主体,不得两次行使请求权。一案不得两裁,是民事诉讼法一案不得两诉(的诉讼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在仲裁活动中的应用;是一局仲裁的制度体现;是限制申请权滥用的法律规定;是维护仲裁委权威性的体现。
【案情】
2021年9月份,通过朋友介绍,-苏某某认识了王某某,就苏有法律事务需要人提供法律帮助,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王某某每完成一个法律事务,苏某某支付5000元劳务费。发生纠纷由牡丹江仲裁委员会解决。
2022年3月份,王某某完成了五个法律事务,苏某某支付了7100元。剩余款尚未支付,双方发生纠纷,王某某向牡丹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期间,苏某某没有提出反诉。裁决书生效后,苏某某没有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审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 牡仲裁(2022)第6号裁决书已经生效。
2024年3月份,苏某某以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同一申请请求,同一法律主体,向牡丹江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申请。
【焦点】
委托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全部履行?劳务是否受法律保护?
【热点】
就业问题、养老问题,关系到民生问题。本案,对法律大学毕业生自由择业;健康老年人老有所为;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裁决】:
本会认为: 牡仲裁(2022)第6号裁决书对被申请人已支付的7100元费用认定,不能做出重复认定。申请人苏某主张被申请人王某给付误工损失、交通费用、利息、精神损失费合5000元,因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所以其该部分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苏某的仲裁请求。
【案号】
牡丹江仲裁委员会 牡仲裁(2024)}第2号裁决书。
首席仲裁员:郭冬梅
仲裁员:高淑娟
仲裁员:王有利
记录员:赵蛛淼
2024年4月7日
【评议】:
案例整理人认为,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裁(2024)}第2号裁决书,是一个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的裁决;是能动化的裁决;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裁决。
现就本案焦点问题评议如下:
委托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性质,是委托合同非要式合同,不是服务合同要式合同。合同主体,是一般主体,不是特殊主体。合同原则,双方平等协商、劳务有偿、意思自治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委托合同应当有效。
是否全部履行?本案申请人,有五项法律事务寻求提供法律帮助。本案被申请人,经过案例分析认为,有三项法律事务,属于非诉法律事务;有二项法律事务,属于诉讼前置的法律事务。被申请人拿出维权方案,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后,被申请人开始实施并且全部履行。
劳务是否受法律保护?计划经济时期,法律服务实行行政化监管,公民代理领取劳动报酬受到行业机关内部文件的限制。市场经济,公民代理提供劳务,市场准入,按劳取酬,无可厚非。合同法实施后,限制性规定,已经全部作废。目前,劳动法保护公民的劳动权益;委托合同,受合同法、民法典的保护;国家鼓励、支持、提倡自由择业,老有所为。
综上所述,诚信劳务受法律保护。
案例整理人: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