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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不得收费吗?

(2024-03-22 05:38:11)

【案例分析】

公民代理不得收费吗?

【案情】202426日,被申请人王某某接到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牡仲字(2024)第2号苏某某与王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通知书》和苏某某的申请书。苏某某以公民代理不得收费为由,请求仲裁庭责令王某某返还代理费和经济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焦点】申请人苏某某认为,公民代理法律事务不得收费。被申请人王某某认为,公民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脑力劳动)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收取劳动报酬)。

【评议】笔者认为,申请人苏某某观点是错误的,其主张不能成立,向仲裁庭的请求应当驳回。被申请人王某某的观点是正确的,抗辩理由成立,仲裁庭应当采纳。理由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申请人公民代理不得收费观点是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主要有四点理由。

一是公民代理不得收费,是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计划经济时期,法律服务实行行政化管理,行业垄断。公民准许代理,不准许收费。

二是公民代理不得收费,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计划经济时期,法律服务费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定,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有偿的法律服务。

三是公民代理不得收费,是已经废止的内部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司法部以所谓的净化市场为由,出台了三个限制公民代理收费的内部三类文件以及和国家工商、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函。

四是公民代理不得收费,是市场经济时期仍然存在的误区。《合同法》特别是《民法典》实施以后,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三批立、改、废的规定,对实行市场垄断、限制市场准入的部门规定一律废止,并向社会公示了权利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出一类文件,明确规定再一次重审:本院过去发文与全国人大颁布的合同法、民法典相抵触、不一致的规定一律废止。

第二个方面,公民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脑力劳动)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收取劳动报酬)是正确的,被申请人抗辩理由成立仲裁庭应当采纳,主要有五点理由。

一是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被申请人以公民身份代理双方是明确的,委托事项是具体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劳务费是自愿的。委托合同履行结束之后,申请人以公民代理不得收费为由提出异议,有恶意申请仲裁之嫌,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是公民代理不等于律师代理;提供法律帮助不等于法律执业服务;收取劳动报酬不等于收取法律服务费;公民代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脑力劳动)可以(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收费(收取劳动报酬)是双方意思自治,符合平等协商,劳务有偿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

三是按劳取酬是社会分配原则,劳而无酬是一种剥削,违背社会公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诚实守信,也是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本案被申请人作为已经退休十年的老年人,老有所为发挥余热是党和国家的老龄政策;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自愿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法》、《民法典》的规定;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不得适用双重标准,社会歧视。

五是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市场交易多元化、便利化、自由化的经济;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经济。银发经济、银发劳务,是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新业态,老年人公民代理就是银发劳务的一种表现形式。改革开放,市场准入,公平竞争,事后监督。至于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由市场监管机关认定;代理非诉法律事务是否违规?由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公民无权认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公民代理非诉法律事务,为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按双方约定领取劳动报酬,属于按劳取酬,其行为合情、合理、合法,天经地义,无可厚非。

作者: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退休干部 王久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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