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民事执行案件是否需要法律监督?
(2023-07-31 15:42:30)【案例分析】
该民事执行案件是否需要法律监督?
【案情】2014年12月份,王某某因患心肌炎多次住院治疗,由于不能胜任秘书工作,向所在单位牡丹江某某法院提出提前病退休的书面申请。
2015年3月份,业经哈尔滨某某中级法院批准并为其办理了提前三年退休的手续。
2018年3月份,为了响应党的老有所为的号召,妳补老有所医、老有所养,养老金的不足,王某某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民营企业聘任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公民委托社区推荐担任法律志愿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象征性地领取劳务补贴。
2019年,王某某接受梁某某的委托,担任信访案件的代理人,为其办理20年前一件刑事案件的复查,提供法律帮助。梁某某在明知王某某身份的情况下,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双方自愿签订了委托合同(属于劳务性质),约定了逐级信访的劳务费2万元,差旅费4000元。王某某在“疫情”三年期间,分别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信访。经过三级检察院的认真复查,分别作出不予抗诉的检察意见。
2021年,梁某某对不予抗诉的检察意见非常不满,以王某某涉嫌诈骗为由,向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区分局报案未果;又以王某某涉嫌违规为由,又向牡丹江市司法局、黑龙江省司法厅投诉未果;还以王某某涉嫌违纪为由,向牡丹江某某法院、哈尔滨某某中级法院举报未果。
2022年5月份,梁某某以公民代理不能收取费用为由,要求王某某退费,向牡丹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王某某,以双方签订的是劳务性质的合同,不是法律服务合同;王某某提供的是法律帮助的劳务,不是法律服务执行行为;王某某依双方合同约定领取的劳务补偿,不是依规收取的服务费为由进行抗辩。仲裁庭,以王某某“取费”没有规费依据为由,支持梁某某退费的主张,作出牡丹江仲裁委员会(2022)牡仲裁11号仲裁裁决书。
2022年8月5日,王某某以牡丹江仲裁委员会(2022)牡仲裁11号仲裁裁决在程序上,违背仲裁庭组成规则、违背回避制度;实体上,仲裁裁决否定了老有所为党的政策,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歧视老年人的劳动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请求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牡丹江仲裁委员会(2022)牡仲裁11号仲裁裁决书。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某某代理身份不符合刑诉法定代理人身份(这是对非诉信访案件曲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民特11号“驳回王某某请求”的民事裁定书。
2022年11月7日,梁某某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裁定】2022年11月8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10执318号执行通知,王某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撤销执行强制措施。
2022年11月10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10执318号之一“冻结了王某某微信帐户王某某12个月”的执行裁定。
2023年3月6日,王某某分别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0执异19号“驳回异议人王某某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的执行裁定书,执异20号“驳回异议人王某某撤销(2022)黑10执31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申请”的执行裁定书。
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分别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0执异19号之一、执异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之一,纠正法律文书笔误的执行裁定。
2023年7月18日,王某某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执复74号“驳回王某某复议申请”的执行裁定书。
2023年7月27日,王某某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10执3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全部冻结了王某某的养老卡。
【评议】民事执行程序刚刚落幕,法律监督程序可以启动。
众所周知,老龄化的问题,属于社会问题。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是社会和谐、稳定,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内容,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受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牡丹江仲裁委员会【2022】牡仲裁字11号仲裁裁决,是否定“老有所为”政策的仲裁裁决;是不予保护“老年人劳动权益”的仲裁裁决;是对老年人这一社会特殊群体歧视性的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不符合人社部发(2021)56号文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不符合《合同法》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委托合同执行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15号文件《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有关“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加强老年人劳动权益保护”;“促进老有所为”的规定。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不予执行,这是《民诉法》237条第三款的明确规定。根据《民诉法》232条规定,申请人有权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不服执行异议裁定,有权提出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没有复议范围的限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是《民诉法》244条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第209条第三款“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启动法律监督程序。
作者:王久毅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