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执行合法吗?
(2023-07-27 21:38:40)这种执行合法吗?
众所周知,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依法提出执行复议申请。
那么,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为什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却给予执行?被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为什么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
2023年7月27日,举报人接到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蕾制做冻结举报人养老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5529元,冻结期限为5个月的(2022)黑10执31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
举报人,是一个身患心脏病67岁的退休老人,养老金是唯一医疗、生活的来源。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员张蕾却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不仅冻结举报人的微信帐户,而且又冻结举报人的养老帐户,导致举报人无法医疗、无法生存,属于玩忽职守、过度执法的司法行为,应当给予纠正,对违法责任人应当追究党纪国法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举报人:王久毅
前一篇:我对东北发展战略的小思考
后一篇:我的养老话题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