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2022-03-23 23:50:03)【案例分析】
杨某某的行为是否
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情】2022年1月
【焦点】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评议】杨某某与丈夫刘某恶意串通,明知杨某某不是朱某诉刘某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明知杨某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却捏造事实以第三人撤销之诉为由,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在:撤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20)黑1005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制止正在执行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1)黑1005执982号执行通知的执行,不仅妨害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害朱某合法权益且数额特别巨大。
杨某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仅妨害司法秩序而且严重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应当立案侦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