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成立?
(2022-03-23 23:28:48)【案例分析】
杨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能否成立?
【案情】2022年1月 7日,杨某某以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属于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独立请求权,以第三人的身份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某,是否属于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杨某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评议】笔者认为,杨某某,不是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杨某某,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杨某某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
首先,应当查明事实。
2000年8月5日,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香港骏升投资有限公司独资投资288万元美元,由刘某开办并且担任法定代表人。
2005年5月10日到2006年9月29日,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六次向朱某借款350万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9日,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某变更为王某某。
2019年12月20日,朱某与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就民间借款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300万元,合计:6500万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6日,朱某与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05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当日送达,调解书生效三日之内,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还款100万元。按调解书规定,剩余款550万元,分别在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利息100万元,本金350万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2021年11月4日,由于,剩余款550万元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没有按调解书的规定还款,朱某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发出(2021)黑1005执982号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仍未履行。
2022年1月 7日,杨某某以与刘某是夫妻关系,属于民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享有独立请求权,以第三人的身份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2022年3月11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2022)黑1005民初67号,案由: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其次、应当辨别是非。
杨某某,不是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资产受益人。
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借款行为,是公司行为;刘某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杨某某,不是借款人。
朱某与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和解协议,是对借款本利的确认行为,虽然法定代表人已经变更为王某某,刘某参与确认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行为。
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是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民初21号民事调解、(2021)黑1005执982号执行通知的当事人。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民初21号民事调解,是自愿达成的,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的规定;(2021)黑1005执982号执行通知是根据原告的申请和生效的法律文书作出的并无不当。
杨某某,对朱某与牡丹江滨江城市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借款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执行标的没有请求权,诉讼结果和执行结果与杨某某没有利害关系。
2020年1月16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2022年1月 7日,杨某某,对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20)黑1005民初21号民事调解提出撤销之诉,已经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再次,应当正确适用法律。
杨某某,提出撤销之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作者:王久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