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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贵:明代文官荫叙制度

(2012-09-05 07:24:19)
标签:

特恩

色目

《明会典》

《明太祖实录》

《明史》

分类: 漫卷诗书
郭培贵:明代文官荫叙制度

 

 

    内容提要:明代文官荫叙制度始定于洪武十六年,但定而未行,明初文官荫叙皆属特恩。明中叶后,逐渐形成以阁臣荫叙为核心、以三品京官考满荫子入监为主体的文官荫叙制度体系;相比前代,不仅大大缩小了文官的荫叙范围,而且把荫叙与官员考核相结合,把承荫者纳入国子监教育入仕的轨道。从而,既有效地弱化了传统荫叙制度的消极影响,又使其在激励官员忠于职守、积极进取和加强官员队伍凝聚力以及提高荫叙官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中国古代制度建设中处理继承与创新关系的成功范例。

    关键词:明代  文官  三品京官  考满  荫叙  入监

    文官荫叙作为先秦世官制的残余,自秦汉至清末,一直都是历代王朝维护官僚特权的制度;同时,也是对各时期处于主导地位的选官制度的重要补充。明初,文官荫叙制度定而未行;中叶后,则在特恩荫叙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独居特色的文官荫叙制度。不仅对明代政治与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在中国古代文官荫叙制度发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这一问题,学界尚无专门的深入研究,涉及到这一问题的论著,又有不少歧异的说法。笔者不揣简陋,撰成此文,以就教于方家。
   

一、洪武文官荫叙之制是否付诸实施?

明代文官荫叙制度始定于洪武十六年[1],其内容,《明太祖实录》卷一五四载为以下五个方面:

    其一,用荫,以嫡长子。若嫡长子残废,则嫡长之子孙以逮曾玄;无则嫡长之同母弟以逮曾玄;又无,则继室及诸妾所生者;又无,则旁荫其亲兄弟子孙;又无,则旁荫其伯叔子孙。

    其二,用荫者,孙降子,曾孙降孙;旁荫者,皆于应叙品第降一级。

    其三,正一品官,荫其子于正五品用;从一品子,则从五品用;正二品子,则正六品用;从二品子,从六品用;正三品子,则正七品用;从三品子,则从七品用;正四品子,则正八品用;从四品子,则从八品用;正五品子,则正九品用;从五品子,则从九品用;正六品子,则于未入流上等职内叙用,如行人、巡检、司狱之类;从六品子,则于未入流中等职内叙用,如各关、仓、库,税课司、局,批验、冶铁所官之类;正从七品子,则于未入流下等职内叙用,如递运所、驿丞、闸坝官之类。

    其四,凡职官子孙许荫一人,年二十五以上,能通本《经》、《四书》大义者叙用;其不通者发还习学。

    其五,应叙之人,各于原籍附近布政司所属地方铨注。[2]

    以上各条分别对文官的用荫顺序、荫序不同而递降荫叙品第、一至七品官员各自应荫品级或职官类别、荫叙数额和对承荫者年龄及其儒学素养的要求、承荫者任职地区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构成了洪武荫叙制度的完整体系。但这一制度是否得以实施呢?正德《明会典》对此持肯定态度,该书卷八载云:“国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子一人,以世其禄;后乃渐为限制。”[3]这一说法被后来的万历《明会典》、《明史·选举志》等史籍所沿袭,并一直影响到今天。如《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荫监”条、《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官员的品级与待遇》一节,就皆持此论[4],最近出版的《明代政治史》也认为“明初,沿用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皆得荫一子以世其禄’”[5]。但笔者通过对相关史料的综合分析,却得出与之完全相反的结论。理由主要有三:

    首先,洪武十六年至景泰间的文官荫职实例,说明洪武荫叙之制并未实行。为便于说明问题,笔者对所及太祖、太宗、仁宗、宣宗、英宗诸朝《实录》及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徐学聚《国朝典汇》、焦竑《国朝献征录》和张廷玉《明史》等史籍所载此间文官荫职的实例一一做了统计,得出如下结论:其一,洪武十六年至景泰间,文官得荫职者五十余人,这一数量,在同期七品以上文官队伍中,可谓微不足道。其二,表中所示,皆属特恩荫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个别重要文臣,如宋濂、宋讷等;二是重要辅臣,如杨士奇、杨荣、杨溥、胡广、蹇义、夏原吉等;三是在“靖难之役”等战争中立有军功的大臣和官员,如姚广孝、朱琇、郭资、李友直、侯琎、于谦、杨宁、金濂等;四是“以潜邸恩”荫职,如朱复、朱濬、许思温、陈寿、金忠、仪智、仪铭、杨翥等;五是在交阯和“土木”等战争中殉难的官员,如莫邃、刘俊、陈洽、王佐、邝埜、曹鼐、丁铉、王永和、邓棨、张益、陶成等;六是其它特殊情况荫职。其三,荫职一般都是在荫叙者故后或致仕以后,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乞恩”获得。其四,所荫官职,除个别为军职或地方官职外,绝大部分为中央官职;品秩自从三品至从九品。总之,以上荫职状况,无一与洪武十六年所定文官荫叙之制相符者。

    第二,文献所载依洪武十六年荫叙之制应荫而未荫者俯拾皆是。限于篇幅,以下仅择最具代表性的数人为例,以见其概:如唐铎,随太祖起兵,洪武六年拜刑部尚书,二十二年,进太子太保。三十年卒于京师,“赙赠甚厚,命有司护其丧归葬”,是洪武时期少见的始终得太祖“恩遇不替”的大臣之一[6]。师逵,太祖时任陕西按察使;成祖时为吏部侍郎,佐尚书蹇义掌铨二十年;仁宗嗣位,进南京户部尚书,兼掌吏部;为官以廉正著称,宣德二年正月卒于官[7]。黄福,洪武时官工部右侍郎;永乐时以尚书镇抚交阯十九年,卓有成效;宣德时为户部尚书,后改官南京,兼兵部尚书;英宗即位,加少保,参赞南京守备机务;“历事六朝,多所建白,公正廉恕,素孚于人”;正统五年卒[8]。若洪武十六年荫叙之制得行,则上述三人无论如何都不应置身于外;但翻遍相关史籍,却找不到三人任何有关荫职的记载;而且《明史·师逵传》还载逵“有子八人,至无以自赡”;《明宪宗实录》卷四一也明确记载,至成化初年,黄福“子孙仍未及录用”。[9]又如吕震,也历事洪武至宣德五朝,永乐时,历官大理卿、刑部尚书等职。仁宗即位,进太子太保兼礼部尚书。若洪武十六年荫叙之制得行,其子例应荫从五品官职,但《明史·吕震传》却载其于“宣宗初立,数于帝前(为其子熊)乞官,至流涕。帝不得已,授兵科给事中”[10]。胡濙,建文二年进士,自宣德元年至天顺元年正月,任礼部尚书达三十一年,位至太子太师;“历事六朝,垂六十年,中外称耆德”。然只是在其致仕后,当遣子长宁“诣阙申谢”时,英宗才念其历事累朝,遂“官长宁为锦衣卫世袭镇抚”[11]。以上事例,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这就是洪武十六年荫叙之制根本就未实行。

    其三,英宗君臣及此后史家都明确肯定洪武荫叙之制没有实行。如“正统二年六月,贵州按察使应履平奏:‘欲照旧典,请令文臣子孙袭荫。’事下行在礼部议,以先朝所未举行,乃止。”[12]在此,应履平所援“旧典”,显然是指洪武十六年所定文官荫叙之制;而行在礼部拒绝其请求的唯一理由就是“先朝所未举行”。礼部作为当时主管文官荫叙之事的国家最高政务机构,承旨议处此事,其言显然是可信的。又如“天顺七年,上谕礼部臣曰:‘文职荫子,出于朝廷特恩。近来往往干求不已,甚非简贤任能之意。今后文职病故及致仕者,子孙乞恩进用,俱不宜允,并著为令。”[13]此类记载,其它还有许多。如成化元年正月,国子监助教李伸上言:“近日以来,大臣乞致仕而归,子孙率多为编氓,殊非朝廷优礼大臣终始之意。宜敕所司考求永乐、宣德、正统、天顺年间之大臣,非有过犯降调而致仕以礼者,子孙皆得录用。”[14]这说明永乐至天顺间,大臣子孙率未得荫;否则,也就用不着李伸在此奏请了。嘉靖中,黄佐也指出虽洪武定制“品官自一品至七品,皆得荫叙;然皆出自特恩”[15]

    从上可知,洪武十六年虽然制定了完备的文官荫叙制度,而且,洪武二十六年还把它编入了国家的行政法典——《诸司职掌》,后来的正德和万历两部《明会典》对其内容也皆有明确记载;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始终未得执行。

洪武十六年文官荫叙之制何以定而不行?万历时王世贞认为“终高皇帝世,群臣不半岁非迁则死谪”,故“未有能一人与者”[16],也即由于官员的率不久于其位造成的。表面看来,这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细究其实,却令人难以信服。因洪武时期官员虽普遍任职短促,但毕竟还有不少如唐铎、师逵、黄福等长期任官并得明太祖赏识的大臣,为什么他们也未能依制荫叙呢?况且,任职短促也不必然就影响荫叙,因上引洪武十六年所定荫叙之制并未在任职时间方面对文官的荫叙资格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造成洪武文官荫叙制度定而不行的主要原因应是明太祖的政治需要。一方面,出于标榜恢复华夏正统的需要,使他感到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继承这一自汉唐以来就被历代王朝奉行的传统,因就连被他称为“夷狄腥膻、污染华夏”的元朝都能承袭这一制度,那么,自始就以恢复华夏制度相号召的大明王朝岂能在国家典制中付之阙如呢?但另一方面,由于特殊的出身和经历,更由于强化皇权和改善政治的需要,又使他对“以亲授官“的文官荫叙有一种天然的反感和戒备。如早在建国前夕,他就“谕中书省臣曰:自古圣贤之君,不以禄私亲,不以官私爱,惟求贤才以治其民,所以示天下至公也。元朝出于沙漠,惟任一己之私,不明先王之道,所在官司,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非公天下爱民图治之心也”[17]。尽管元朝“辄以蒙古、色目人为之长”,从而使其文官荫叙制度具有了民族统治的特色[18],但这与传统的文官荫叙在“以禄私亲、以官私爱”上还是完全一致的。洪武二年二月,他又“谕群臣曰:昔元时不惜名爵,或以私爱,辄授以官职。朕今命官,必因其才官之,所治必尽其事,所以然者,天禄不可虚费也”[19]。即他认为“以亲授官”的文官荫叙不仅非示天下之“至公”,直接有悖于其一贯强调并坚持的“任官惟贤”、“惟才是使”和“不限资格”的用人方针[20];而且,也不利于官员“所治必尽其事”,并由此导致朝廷统治力的削弱。所以,其在实施层面上对所定文官荫叙之制持否定态度,即虽定而不行,也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另外,洪武属创制时期,有些制度虽定而因故未行也属常有之事,仅以科举为例,如吴元年诏三年后“设武科取士”;又如,洪武三年诏“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21]等,就皆属此类。

    再从文官们对荫叙的态度看,在正常情况下,只要有可能,他们当然都会努力营求之;但在洪武时期尤其是在洪武十三年之后的特殊政治气候下,文官们对此则表现出普遍的不屑与冷漠。由于明太祖的严酷治官,即《明史》卷九四《刑法二》所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特别是几次大兴党狱,株连死者数万,“仕者不保首领”[22]。在这种情况下,士人们自然视入仕为畏途,甚至躲之不及。为强制士人出仕,明太祖甚至破天荒地设立“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的不赦罪条以相逼。如“贵溪儒士夏伯启叔侄断指不仕,苏州人才姚润、王谟,被征不至,皆诛而籍其家”;“吴人严徳珉,由御史擢左佥都御史,以疾求归,帝怒,黥其面,谪戍南丹”[23]。试想,在这样的境遇之下,还能有多少官员对荫叙感兴趣呢!这虽难以构成洪武荫叙之制定而不行的原因,但却为这一局面的出现提供了适宜的氛围和背景。


[1]关于明代文官荫叙制度的始定时间,学术界有“洪武十六年”和“洪武二十六年”两种说法。前者源于《明太祖实录》卷154的记载,后者则依据万历《明会典》卷6《吏部五·荫叙》的记载。两者相比,应以前者为正。理由如下:其一,《明太祖实录》作为编年体史书,纂修于建文至永乐初年,故其对洪武时期的年代记载理应比万历《明会典》更为可靠。其二,万历《明会典》是在正德《明会典》的基础上重修而成,其对洪武文官荫叙制度的记述与正德《明会典》一样,皆源自成书于洪武二十六年三月的《诸司职掌》;但无论《职掌》,还是正德《明会典》,都是仅记载了该制的内容,而未载其始定时间;“洪武二十六年”乃是万历《明会典》后加上去的。对此,该书《重修凡例》第二条云:“《会典》(此指正德《明会典》)旧列《诸司职掌》于前、历年事例于后,然《职掌》定于洪武二十六年,而洪武事例有在二十六年之前者,不无先后失序。今皆类事编年,凡《职掌》旧文,俱称‘洪武二十六年定’”。这样,万历《明会典》就把《职掌》一书的成书年代与其所收典制各自的始定年代混同起来;而事实上,《职掌》所收包含了其成书以前朝廷制定的与五府、六部、都察院以下诸司“设官分职之务”相关的所有典制,其中,主要应是洪武二十六年之前制定的。可见,万历《明会典》并没有对洪武时期所定文官荫叙制度的始定年份做专门考究,其言“洪武二十六年”完全是按其《凡例》所定原则“一刀切”的结果,主观上虽为纠正正德《明会典》旧文所载洪武年份的“先后失序”,客观上却造成了更大的混乱。其三、在万历十五年《明会典》成书之前,史籍中无言荫叙之制始定于洪武二十六年者。万历初,精于考证的史学家王世贞在其《弇山堂别集》卷二五《史乘考误六》中,也明确指出洪武荫叙之制是“高帝朝洪武十六年,吏部题准事例”。另外,谈迁《国榷》卷七和张廷玉《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卷一三六《任昂传》等史籍,也皆载此制定于“洪武十六年”。

[2]《明太祖实录》卷154“洪武十六年五月庚申”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第2406—2407页。

[3]正德《明会典》卷8《吏部七·验封清吏司》,《四库全书》本,第617册,第78页下。

[4]王毓铨、曹贵林主编:《中国历史大辞典·明史卷》,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1995年12月出版,第345页;

杜婉言、方志远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455页。

[5]张显清、林金树等著:《明代政治史》,广西师大出版社2003年12月出版,第558页。

[6]《明太祖实录》卷254“洪武三十年秋七月辛未”条,第3666-3667页;《献征录》卷38、《明史》卷138,皆有其《传》。

[7]《明宣宗实录》卷24“宣德二年春正月丙申”条,第629-630页;《献征录》卷31、《明史》卷150,皆有其《传》。

[8]《明英宗实录》卷63“正统五年春正月”条,第1195-1197页;《明史》卷154,皆有其《传》。

[9]《明宪宗实录》卷41“成化三年夏四月庚戌”条,第839-840页。

[10]《明宣宗实录》卷16“宣德元年四月丙寅”条,第422-424页;《献征录》卷33;《明史》卷151;皆有其《传》。

[11]《明英宗实录》卷356“天顺七年八月丙辰”条,第7112-7114页;《献征录》卷33、《明史》卷169;皆有其《传》。

[12]《明英宗实录》卷31“正统二年六月壬午”条,第621页。

[13]《礼部志稿》卷4《乞恩之训》,《四库全书》本,第597册,第69页。

[14]《明宪宗实录》卷13“成化元年春正月己巳”条,第285—286页。

[15]《南雍志》卷15《储养生徒之定制》,《续修四库全书》本,第749册,第374页下。

[16]《弇山堂别集》卷25《史乘考误六》。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445页。

[17]《明太祖实录》卷28下“吴元年十二月戊辰”条,第471页。

[18]《元史》卷83《选举志三》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2059—2061页

[19]《明太祖实录》卷39“洪武二年二月甲午”条,第800页。

[20]张德信等主编:《洪武御制全书》,黄山书社1995年版第104页、472页、478页。

[21]《明太祖实录》卷39“吴元年三月丁酉”条,第323页;卷52“洪武三年五月己亥”条,第1020页。

[22]张廷玉:《明史》卷138《杨靖传附严徳珉传》,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3971页。

[23]《明史》卷94《刑法二》,第2318页;《明史》卷138《杨靖传附严徳珉传》,第39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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