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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斌杰签署第43号总署令 10月1日施行

(2009-09-07 09:57:00)
标签:

柳斌杰

总署令

记者站

杂谈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署第43号总署令,公布《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2009年10月1日施行,内容从原来5章33条增加到6章42条,增加了记者站须年检并按时缴送样报样刊等很多新规定。

  新《办法》适用范围扩大。此次修订将期刊、报纸记者站的管理规范合并,将名称修改为《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并规定境内报刊出版单位的分社从事新闻采访、组稿等活动,适用此办法。

  新《办法》适当提高了记者站设站的门槛,增加了记者站站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新闻采编工作经历的要求,并且规定申请设立记者站需要具备“已设立的记者站近两年内未出现违反新闻出版法规、规章的问题”等条件。针对报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办事处、工作站等派出机构以及部分记者站从事摊派、发行、广告、赞助甚至敲诈等问题,新《办法》增加了新的要求,明确规定“报刊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报刊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机构、报刊记者站或者新闻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提供赞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搞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不得从事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活动”。为防止有些记者站设立后却不从事新闻报道等问题,新《办法》规定,记者站年度核验时要提供记者站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及其样报样刊,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根据报刊记者站发表新闻报道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对其新闻采编活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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