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乱象将止于刑律!
(2011-07-01 1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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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评论 |
至诚大兵
朋友,也许您身边就有不“听话”而被相关部门或机构强行送到精神病院监护治疗,或是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折腾的人,尽管您千方百计想要将他(她)挽救出来,却又无能为力,总是眼看着他“被精神病”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就算您身边没有“被精神病”的朋友,可您不会没听说近年频频出现于各地的“被精神病”乱象吧?
如今,有了大快人心的好消息传来:这样最不人道、最有违人权、让人恶心痛苦、望院兴叹的“被精神病”现象,终于将要止于法律的制约束缚之下了!
据《南方日报》报道, 6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规定,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获刑责。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
换句话说,那就是将要用追究刑责来防止公民“被精神病”!“被精神病”终于可以休矣!
近年来,光是在一些不畏权贵追求真相的记者追踪之下而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就充斥我们的耳目,让我们触目惊心。对此“被精神病”乱象,随便使用百度搜索,大兵我输入“被精神病名义关押的案例”,竟然找到相关结果约48·7万个,就能看到多如牛毛的“被精神病”案例。
例如:最引人注目的,当是徐武事件。自2006年底起“被精神病”的徐武,2011年4月19日,徐武脱离医院监护外出,在广东南方电视台寻求媒体帮助,却在记者眼皮底下被警方抓走并带回武汉,继续“住院治疗”,重新“被精神病”。南方台记者气愤地说:“就在我们大院内抓的人,看见我们扛着摄像机来了,他们就跑。武汉警方为何刻意回避是在电视台大院内,还搞个通景食府门外马路上的地址?”
河南漯河市民徐林东因看不惯邻居张桂枝在宅基地纠纷一事上吃了乡政府的亏,自1997年起帮她写材料、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10月,正在北京上访的徐林东被乡政府抓回来,关进精神病院,6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徐林东,这个进京上访的正常人,被关进精神病医院,整整六年半。没有监护人的签字,医院却强行收治了病人,理由只有一个,政府送进来的。在徐的病历上,联系人一栏注明的是“干群关系”。六年多来没有一个人追问:究竟是谁真的病了?究竟是怎样一种“干群关系”?
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
2009年,湖北十堰市公民彭宝泉和邓复华,因用相机和DV拍摄上访场面,被警方羁押后,以二人有疑似精神病为名,强制送入当地精神病院。多数网友都认为彭和邓其实是“被精神病”。
还有《福建一网站总编被妻子绑送精神病院》等……
近年来,维稳压倒一切,上访“零指标”及“一票否决”,成为一些地方政府头痛的事。可地方官员并非积极地行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而是采取假借“精神病”名义非法关押上访人员的手法,致使“被精神病”的案例绝非少数。
收治精神病人,应当遵循自愿和病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应当按照有关病人权利的法律法规执行,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同意权。精神病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治疗,只有在精神病人没有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由他的监护人决定是否将他强制治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决定。
据说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精神卫生法》的立法工作,近30年时间弹指一挥间流逝,却始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精神卫生法》至今仍未能出台。正是《精神卫生法》的迟迟不能出台,给各地强行将“刺头”、顽强维权者打入精神病院“管制”监护创造了模糊空间,给予了可乘之机,导致了“被精神病”事件频发。
可以设想,强权之下的一方诸候,既要依靠政绩试图升官做大,又要维护稳定打造安宁形象。因此,诸候官人治下,一旦遭遇屡屡上访的“刺头”,碰上不依不饶的顽强维权者,破坏了地方的稳定,干扰了诸候的执政效率,岂不破坏了诸候官人们的前程?
因此,对于那些地方看不顺眼,又不能关进监牢的特殊人物,地方上或相关部门或机构,就会充分利用《精神卫生法》没能出台的机会与模糊空间,利用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以及没有对“被精神病”之错问责并实施刑罚惩处,故意将地方认为挠头刺头的公民戴上一顶“精神病人”的帽子,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监护治疗”。有的人往往一关就是多年,结果原本没病的人果真被关成了精神病人。
“被精神病”事件频发,引发了舆论的谴责与讨伐,引发了公众的大力关注,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既然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的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强行收治精神病人的滥用,使得不少本来没病的公民“被精神病”而强制收治,使得精神病治疗成了某些地方官员压制群众申诉、上访的手段,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此番深圳率先在心理卫生领域进行立法,明确规定将他人非法关入精神病院将身负刑事责任,用法律保障公民不受“被精神病”的侵害,实在是大大的进步,想来也是为全国《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探索有益的路子吧。
期盼深圳市《特区心理卫生条例》早日出台,早日用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帮助那些“被精神病”的公民,我们也有必要为法律层面上的正本清源鼓掌叫好,为“被精神病”乱象将止于刑律的进步拍手称快!
以法治乱,“被精神病”乱象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