迂回出击、说透情、法、理是对“批示”案件辩护要旨
(2019-04-03 04:01:35)迂回出击、说透情、法、理是对“批示”案件辩护要旨
辩护词
公平正义是执政党、法律人和当事人共同的追求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王允的辩护人出庭辩护,经过庭审,结合证据,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并切望采纳。
一、关于社会危害性问题: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地域的重要程度,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权。就其规划和行政管理角度来看,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从刑法角度进行考量,无论其对于古文化遗址和故墓葬现实的危害性和潜在危害性,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是有区别的。本案的情形足以说明这个问题:此案的挖掘,并没有造成文物本体实质上的危害,并且即便是扩大范围和加深盗洞,也未必能造成实质上的危害性。
如果挖掘行为若发生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其结果不见得会这么幸运。
因此,基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在一般保护区进行盗掘的情节对本案具有量刑意义。
二、关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问题:
(一)就王允的社会评价来说,她在本地的社会形象是相当正面的,社会上很多人都是对她敬佩有加。她在很年轻的时候遭到丈夫的抛弃,一个人自强自立,独自带着女儿离开了那个伤心之地,从山东省莘县迁徙到安阳市。然后在这儿自主创业,多少年如一日,辛辛苦苦成就了了一片基业。并且将她九十多的父亲和八十多的母亲接到身边悉心照顾。更为难能可贵的是,安阳收留了她,她也热爱安阳,一个孤女子,竟然想到把她的祖坟迁来此地!而且热心公益,是安阳收藏界的一位德高望重的的“收藏家协会”的副会长。
(二)她的偶犯初犯的身份应该得到确认:
从目前浮出水面的众多盗掘案件来看,除了本案,其余案件从来都没有发现过她的身影。由于以前管理的混乱,安阳地界几乎成立盗掘和走私文物的黑市,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能够独善其身,的确有点难能可贵。
(三)她是受人引诱而参与盗掘的。因为坊间传闻她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张軍、李庆、董x彬和葛X岗因此引诱其而参与本案。
(四)她参与本案的时间是两年之前,并不是现在的顶风作案。而那时候安阳本地文物管理一片混乱,客观上给人一种暗示,好像这种情况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所有的人都在做,误导了被告人并使其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三、被告人王允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
(一)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她不是犯意的挑起人。
犯意的挑起人应该是董X彬和张軍(见张軍:2018年5月27日的讯问笔录第一页:我碰到臭X儿(董X彬)臭X儿问我能不能找到人,说安钢有个大活……,我说我去找人……)。
(二)他不是组织者。
组织者应该是董X彬和张軍和李庆(见上述笔录的第二页:第二天我叫上大广,国X庆叫了两个人……,臭X儿叫了三个人……)。
(三)没有证据证明她是收货人。
(四)没有证据证明她提供资金和作案工具。
(五)她所起到的作用就是:通过她找到了她的相识杨芳,杨芳找到了申阁,申景阁介绍她认识了梁军,梁军对她们进行了许诺,她在中间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看起来本案离开了她不行,其实换个任何人也可以做的下去。因此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她所起到的并非关键作用,甚至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平时乐于助人的她,这一次的“慷慨和热情”,给她带来血的教训,尽管它起初矢口否认,但是辩护人每每会见她,若要说起此事她都会泪流满面。
四、本案的证据瑕疵和她的认罪认罚问题。
尽管被告人王允最终认了罪,但是本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站在独立的角度对证据进行了审视,并依据证据规则,认为本案的证据存在着如下重大瑕疵,有些证据甚至不能独立使用:
1、关于张軍他们和王允会面的地点问题,葛岗刚开始矢口否认,而后承认他们是在光辉路交叉口会的面;而王允却说,他们会面的地点在灯塔路红绿灯下面;而张軍和董X彬和李庆都说,他们的会面地点在王允的“生态园”。这不是一般的细节缺陷,这是重大瑕疵。
2、关于梁军的供述问题:梁军承认他们见面后明确约定的是“盗掘古墓”;而杨芳,申阁,和王允都对此不予承认。梁军的供述由于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而成为孤证,而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
3、王允在认罪问题上有过反复,但是在法庭审理期间,最终她还是明确表示了认罪认罚。依据法庭规则,当事人先后有多种表述的,在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以其最后的表述为准。因此,对于王允的认罪认罚的情节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定。
量刑辩护部分
一、犯罪未遂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一)
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对上述法条表示的既遂状态做了规定“实施盗掘行为,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应当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既遂。”
反言之,没有损害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是属于犯罪的未遂状态。
上述司法解释,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依据。
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可以认定,本次犯罪显属未遂状态。本案挖掘的两个盗洞,一个有可能是选址有误(首先挖掘的那一个);另一个也不见得就选址正确(梁小军指认的那一个)。如果两个选址都是错误的,则本案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是确定的。
即便是选址正确,证据表明,一直到被发现之前,两个盗洞都没有挖掘到具有考古意义的埋藏物,甚至于未见文化层。因此,本次盗掘根本没有“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实为未遂。
二、从轻减轻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对本案的处理,应该按照各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从轻和减轻处罚。
三、对王允减轻处罚的依据和理由:
仍然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本律师在《辩护词》中,关于王允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其在本案的地位和作用”、“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的表述,被告人王允显属“情节较轻的”。因此,对王允的量刑应该考虑“减轻处罚”,即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
四、对于本案和相关情况的特别表述:
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领导对人民作出了庄严承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承诺,秉承了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罪行相适应原则,则是这种价值观的基本体现。虽然,安阳市目前审理的系列案件,受到了上级机关的强烈关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上级机关,就同意或者希望司法机关在法外司刑。
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有时候将人治罪,或者将轻罪以重罪相处分,其社会效果则是十分负面的!它对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造成的伤害则是致命的。比如本案王允,她若被重处,则马上就面临着他的年过耄耋的一对父母的生死存亡问题。这时候,政府怎么办?!
假设,如果一涉及到盗掘古文化遗产、古墓葬,哪怕你仅仅挖了几镢头,铲了几掀土,传了几句话,送了几个饼,就统统在十年以上处刑,法律变成了要命的符咒,法庭变成了绞肉机,当事人成了肉蒲团,这哪里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这岂不成了灾难?如此一来秦鉴不远!
纵使文物再是珍贵,他比起人的生命自由,仍旧应该略逊一筹。
公平正义、罚当其罪、不冤不纵、罪刑相适应,不仅仅那是我们执政党、法律人、当事人以及他们的家属的共同追求,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炎黄子孙的共同追求。仅此发表上述辩护意见。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刘洋律师
2019、1、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