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北京大刘洋律师
北京大刘洋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2,867
  • 关注人气:63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除了人身之外,还有一种叫财产防卫》

(2019-03-11 19:56:21)
标签:

杂谈

《除了人身之外,还有一种叫财产防卫》

《拯救正当财产防卫者》
节后第一次飞南方,为蒙冤的当事人辩护,为“生锈”的正当防卫条款辩护,为忘了正当防卫规定的法律人进行学科复习。
案情如下:
作为姐姐的香港居民,出资为身居农村的三个弟弟的共同平房上面加盖第二层。两个弟弟同意,一个弟弟反对。施工过程中,反对者持铁丝剪,欲剪坏已经捆绑好了正准备浇注的钢筋层!大哥哥发现了,为了阻止他的破坏,将他迎面抱住,两个人面对面抱在一起,滚在钢筋层上,并且有用拳头互相殴打的行为。被拉开以后,两个人报警,经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后,二弟因殴打他人被拘十天。此后,二弟声言不适,独自去医院就诊,被诊断有三根肋条骨折(医院提示:怀疑陈旧性骨折),大哥哥被抓捕归案。后经法医鉴定,二弟构成轻伤二级,法院乃以故意伤害判大哥哥有期徒刑九个月。其间,大哥哥坚决否认自己将二弟打伤的事实。一审之后乃赴京请我刘某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提示:此前,二弟曾经有三次被汽车撞伤的情形。
这明明是个正当防卫案件,令人不解的是,整个审判程序之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公诉机关,还是合议庭法官,甚至于辩护律师,没有人提出半个字防卫意见,哪怕是防卫过当也罢。这个条款,仿佛从中国法典中消失了,岂止是“睡美人条款”,简直是生了锈“死美人”条款。
本律师认为:
如果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法院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否是正当防卫,抑或是防卫过当问题;一个是此伤是否是被告所为问题。我认为,一审法院,两个问题一个都没有解决。
一,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人的防卫造成对方的伤害和损失的不承担责任,本案就是如此。二弟持剪刀破坏他人的财产钢筋层,大哥哥进行阻挡,双方抱在一起,使对方无法实施破坏,是一种制止行为,此行为就是正当防卫。
二,即便是此时双方抱在一起在钢筋层滚动,并且都有用拳头击打对方的行为,仍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仍然是一种制止行为。
三,即便是此时二弟真正形成“轻伤二级”,那也具有一定的“过失意义”,判定为故意伤害缺乏理由和证据支持,因为大哥哥的目的是迫使对方放弃破坏,而不是把对方打伤
四,关键是这种情形,这种防卫形态,这种伤害结果,哪一点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且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真正吊诡还在下面:
一,大家都知道,拳击运动员,实在累的不行了,抱在一起,是一种避险行为,此时的击打,基本是没有伤害力的。但是本案两个年过花甲的老兄弟 ,抱在一起在钢筋层上一边滚动,一边相互用拳头殴打的动作,竟然可以打断对方的几根肋条。而这时候,肋条部位是夹在两个身体中间的。
二,法医鉴定。
警方的鉴定目的只是“伤残等级鉴定”,没有要求对致伤原因做出判定。故鉴定书只判明此伤构成轻伤二级,至于伤情形成的原因,没有做鉴定。也就是说,怎么伤的,法医鉴定进行了回避。
三,法院没有关注医院的提示:上述骨折怀疑为陈旧骨折。
四,法院没有注意到,此前二弟曾经有三次被汽车撞伤的外伤史。也就是说,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根本没有证据证明二弟的伤情为大哥哥所为。而二弟的伤情是陈旧性骨折的医疗判断,法院根本没有进行回应。也就是说,二弟的伤情有可能来源于此前的几次车祸。以上合理怀疑没有排除,就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违背法律规定。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