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北京大刘洋律师
北京大刘洋律师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3,018
  • 关注人气:63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离奇残酷的交通事故杀人案提起申诉,有可能是杀人灭口

(2017-05-15 09:09:46)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兆钦,男,19551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5501131510;汉族。为被害人李耀的父亲。住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坪路三路5号。

申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曾金珠,女,19592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590202154X汉族。为被害人李耀的母亲。住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坪路三路5号。

委托代理人:刘洋,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10--67605335。手机:13511034119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为被害人李耀之兄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8510160034 住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新坪路三路5号。

联系电话:15980232218

原审被告人:李小宝。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于2017年五月份开始在 监狱服刑。

 

申诉请求:

请求三明市中级法院,对李小宝故意杀人(间接)的案件进行再审,勿使放纵罪犯,勿使逃脱惩罚;直至查明事实,准确定性,按故意杀人(直接故意)进行判决和量刑。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因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2017)闽04刑终14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认为该判决书主要事实没有查明,对被告人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放纵了罪犯,故依法进行申诉。

郑重声明:尽管我们提起申诉,但我们仍然感谢和承认两级法院在本案中的中流砥柱作用。他们一开始便不顾来自于将乐县政法委,公安局和检察院的干扰,不顾政法委联席会议以交通事故的定调,以故意杀人(间接)进行判决。

申诉理由如下

 一、关键事实多没查明:

(一)认定被告人推行摩托车前行16.8米是为了逃匿和路面现状相矛盾:

  若是被告人从短暂刹车后就想逃匿,正确的动作应该是有另外一个选择,即稍微倒车,即可脱离摩托车,然后右打方向盘,右转弯逃离;因为这时候车辆处于喇叭口的口上,路面较宽,转弯逃匿相对容易;而按照裁定书所说,被告人推行摩托车前行到16.8米,是为了逃匿,“只是因为货车底部有摩托车阻行,货车无法逃匿,所以推挤月16.8米后不得不停止”。那么路面情况是:这时候摩托车被推挤到喇叭口的下端相对宽度较窄,且已经抵近喇叭口中间的隔离带,到了顶点,货车若想逃匿,必须长距离的倒车方可实施。所以,“被告人舍近求远的逃匿方式”是法院裁定的推理错误引起。

(二)可能还有一次碾压行为被掩饰。

尸体表明的痕迹显示:被害人李耀左上肢及肩胛部,明显的被轮胎碾压的痕迹。而根据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两次轮胎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都是直上直下,其轮胎边缘都不可能接触的到李耀左上肢和肩胛部(鉴定人在法庭上也作此表示)。申诉人认为这一个重要事实没有查清。而若要是除两次碾压被害人身体外,还有这一次的接触性的碾压,那对于罪犯的定性显然有误,若这种判断成立,其蕴含的细节显然支持其直接故意杀人的观点。即,在从被害人身上径直压过去之前,应该还有一次碾压的行为,只是压偏了,所以才有可能前行以后对准被害人径直压过去。

三)倒车的时候被告人应该是可以看到被害人的。

有一个细节没有引起法庭的足够重视,而该细节对于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肇事车辆车底部分的中间部位,有一盏往后照射的后射灯,这盏灯可以清晰的照见车底后面。而完好而又庞大的右后视镜,一般是驾驶员习惯的倒车后视焦点。若被告人从后视镜清晰的看到被害人李耀躺在车的右后面,而又实施倒车,就不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是“追求”这个死亡结果。现场是否支持这种结论,建议法院能够提起再审后进行现场勘验。

(四)如果不是倒车时有意寻找被害人碾压,合理的倒车轨迹应该是这样的:

我们已知,被告人是往喇叭口的右方向逃遁的,那么合理倒车的动作应该是往左打方向盘,货车的后轮向左偏过去;或者他至少不会往右打方向盘,让后轮往右边偏过去。结果他偏偏往右打方向盘,让右后轮径直的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过去,这一不经意的行为,是不是也暴漏了他的心理动机,即他是找着被害人去压的。

(五)再次压过被害人身体“逃匿”的说法不能成立。

即便是被告人放任的倒车行为导致碾压被害人,那么碾压过后,下车查看以后,“但被害人医学上是否确实已死亡还不确定(裁定书用语)”。在不明知被害人是否死亡的情况下,原封不动的在从被害人身上碾压而过,仍然还被认定为“放任”死亡的结果发生,既有悖于情理,又有违背事实,又曲解了法律:法律难道还可以把这种十分显然的碾压行为,再次评定为“放任”?这种情况下,直接认定被告人“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

(六)再次压过被害人身体为逃匿的说法于路面情况相矛盾。

这种说法出现两个不合理之处,一是,通常一个人被被压在地上,任何人都不忍心再次从他的身上压过去;哪怕是一条狗!二是这时候若是逃匿,正确的驾驶方法应该是:以右后轮为圆心,往右打死前轮,既可以转弯逃匿,又可以绕过人体。

二。本案可能另有隐情,其隐情可能是杀人灭口。

(一)本案的故意杀人的动机可能是“临时起意”

由于申诉人在诉讼前期,一直坚持认为被告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而忽视了被告人具有“临时起意”的主观故意;而法庭也没有从这方面进行考虑;此一点应该是我们的审判失误(失误的起因主要的来自于申诉人的误导);申诉人希望法院能够从这个角度来审视这个案件提起再审,有必要勘验现场,直至彻底查明事实,勿使罪犯逍遥法外。

(二)故意杀人的动机是为了杀人灭口

如果照裁定书的判断,即被告人在肇事之后,其所有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逃匿。那么更有可能的心理动态则是:如其留着一个活着的被害人,还不如让被害人死去死去的被害人永远无法指认谁是肇事者。故而产生了药家鑫式的“临时起意的杀人灭口

注: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O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市区,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方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恶念,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忙五!

(三)众多“压伤不如压死”的案例启示我们应该重新审视此案。

由于立法缺陷,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造成的“压伤不如压死”“压死了赔得起压伤了养不起”的案例本案近乎文盲的被告人产生这个认知,结合他没有买保险,天黑,路面无人的现实和后来实施逃匿的行为结果,“杀人灭口能逃就逃”可能成为他当时的主导心理

结合代理律师在法庭询问出来的事实(这个事实是他一直想掩盖的):肇事之后他们的亲戚朋友,齐聚“检察院傍边一个宾馆商量对策一晚上”,在第二天才分析了利弊后去投案

被告人临时起意的杀人灭口的动机十分明显。

三、在此要提及的是:这份申诉书,是我们的代理律师刘洋,在北京广泛的征求各位刑法专家,教授,和资深律师后形成的。这份申诉书,是负责任的。

四、量刑畸轻!

无论是直接故意杀人还是间接故意杀人。被告人杀人的手段如此残忍,造成如此严重的犯罪后果,主观恶性如此之大,社会影响如此之坏。并且狂妄的声言绝不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一分一厘(事实上他们也这样做了,所有的财产已经被转移)。为了报仇伸冤,查明真相,被害人至今还躺在殡仪馆,冷冻的钱已经很多很多。如此的判决结果,一方面难以安抚被害人的近亲属,难以有效的警示社会一些不安分之徒。也是我们申诉人打算今生今世一直陪他们搞下去的心理动因。

五、各位法官,请理解作为人父人母的我们痛苦!我们老来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我们多次梦见我们的儿子在敲我门的窗户,那是他阴魂不散呀!苦难已经让我们失去幸福,苦难还要陪伴我们一生一世,作为一介草民,我们只能求你们主持公道,请理解我们,原谅我们,请不要把我们拒之门外好吗?

此致

三明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http://s12/mw690/001pED6Hzy7b5lZ2iJJ3b&690


http://s16/mw690/001pED6Hzy7b5lZDuAD0f&690

http://s13/mw690/001pED6Hzy7b5m0616k5c&690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