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奇不有的判决:假冒黄花梨小桌案件的上诉状
(2016-08-04 18:27:02)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宋X泉,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6号院五号楼2门1602号。
联系电话:13801214497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X发,男,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0
联系电话:13718610460
上诉请求:
上诉人因不服(2015)朝民(商)初字第323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1、认定事实有误;2、适用法律错误;3、拒绝裁判; 4、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故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认定事实有误问题。
(一)黑白颠倒的判决玷污了法律污染了水源。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十倍于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河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污染了水源。一个受害人因为被他人欺诈而寻求法律保护,而代表法律的法官不去追究欺诈,而反说受害人没有辨别真伪应该自作自受!这不是颠倒黑白是什么?
谁都知道,在中国的收藏界,目前的情况是作假的手段越来越高,有时候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假冒物品,虽经人们层层把关,被骗的例子还是举不胜举。对待这样的案件,只要受害人能够有确切的证明所购买的物品是假冒的,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撤销合同。这一点,已经被无数案例证明。
本案原告虽然具备一定的的鉴赏能力,并且几次认真巡看,结果最后还是被骗,不能说明别的,只能说明骗子骗术高超。
判决书罔顾事实,颠倒黑白,违背常理,超越既往案例,随心所欲的判决,希望对其进行错案追究。
(二)如果这种判决得以形成,那将会产生极其恶劣的示范作用。
目前,假冒伪劣商品横行,社会对于司法机关惩罚不力,早已经怨声载道!如果听任这个为假冒伪劣保驾护航的判决贻害社会,这将会起到十分恶劣的社会效果,可以预见,许多骗子将会以此作为依据,疯狂的进行诈骗。这就是污染了水源。贻害无穷!
(三)法庭采信的录音记录,应该被认定为合同组成部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将不是黄花梨材质的家具,当作黄花梨家具卖给原告的问题。关系这个问题的一系列证据是相当充分的,特别是有效的录音证据已经充分表明:
以下引用的是判决书查明的事实:
被告说:“是黄花梨,没问题”。原告称:“如果你保证是黄花梨的,我要也没关系,我不退不换,如果不是黄花梨,咱们解决解决。老张,以你个人眼光这是黄花梨吗”。被告:“没问题,你看那块不是。没问题,都说没问题”。
双方的录音通话,应该视为对先前合同的补充和先前约定的再确认。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三)被告已经当庭承认涉案物品不是黄花梨。
关于此点,在第一次开庭的时候,被告已经当庭承认交易的物品不是黄花梨!这一点请求上诉法院,调取开庭的现场录音录像以作证明。
(三)如果法庭认为涉案物品材质问题没有查明,他应该行使释明权。
行使释明权是法庭的义务,否则就是司法不作为。第三人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法官应该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和义务,而不能以任何理由的敷衍了事。若认为本案是否黄花梨材质的问题没有查清,也可以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明,双方共同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二、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一)判决书的处理方式违背常态。
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在交易中具有欺诈行为,故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被告答辩说自己没有欺诈,是当事人主动来买,并且他是行家,应该对买卖的结果承担责任。
作为一个普通的合同纠纷案件,通常的处理方式应该是:首先是对双方是否形成合同关系进行判断,然后是概括合同内容,而后是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没有约定的依据或者法律规定的依据。最后是这个依据应不应该支持。
概括本案合同内容应该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一个“黄花梨材质”的小桌,为此支付人民币15万元,交钱以后,原告对于小桌的材质表示怀疑,乃以电话的方式和被告进行沟通,双方在电话中再次约定:如果不是黄花梨材质的允许退货。货取回后,原告通过找人鉴定和交易习惯允许的方式进行鉴别,最后认为该小桌不是黄花梨材质,乃按照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要求退货。被告不同意退货,乃成讼。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十四条判决是适用法律错误。
审理合同关系的适用法律顺序应该是: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律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按司法解释,如果都没有的话可以适用法律原则。而本案的约定是明确的:即如果小桌不是黄花梨材质,被告应该退货。而本案的被告已经当庭表示小桌不是黄花梨的,法院应该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个非常简单的案件,而一审法院竟然如此枉法裁判,是不懂法律还是另有原因。
(三)关于拒绝裁判的问题。
对于依法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分析本案的情形:若按照双方的补充约定:如果不是黄花梨则可以退货,则判决履行合同合理合法。若按照被告欺诈的法律规定来判,既然被告已经承认小桌不是黄花梨,撤销合同自不待言。若是法庭认为,原告的购买假货,是由于重大误解造成。则法庭可以直接适用法律,撤销其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这种判决,能够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
这不是拒绝裁判是什么?原告为什么起诉的?还不是因为被告以其他材质冒充黄花梨起诉?这是本案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你审理的是什么?原告花费大笔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难道就换回来这一张不作为的、不负责任的、敷衍了事的判决。人同此情,情同此理,若要法官自己拿出这笔费用,或者亲朋拿出这笔费用,他们还会这样判吗。
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
(一)没有理由的严重超越审限。
本案自2015年4月立案,到2016年的7月审结,没有任何理由的超期半年多,我们不知道,在这些法官眼里,法律规定的审限还有没有作用。
(二)没有任何的理由的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三)突击审理,不向代理人合法送达出庭通知书,不向原告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在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缺席突击审理
(四)重复收取诉讼费。
2015年立案以后,原告就依法缴纳了诉讼费四千多元。2016年7月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法庭又勒令原告缴纳了两千多元。
鉴于上述理由,特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能够严肃法律,不护短不迁就,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依法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
上诉人:宋X泉
201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