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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请求追究福建省将乐县政法原书记洪
及现副书记
肖 滥用职权的渎职法纪责任。
控告人: 李兆钦(男,汉族,61岁),曾金珠(女,汉族,57岁),住福建省将乐县水南镇水南村长坑垅,系被害人李耀的父母。联系电话:0598-2386186。
被控告人:福建省将乐县政法委原书记冯崇平(现任该县副县长)、副书记肖荣华。
控 告 理 由
2014年9月20日20点47分许,在将乐县恒通物流园路口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李耀头部崩裂当场死亡,背部及左肩、臂留下至少2次以上反复碾压的车轮痕印,加害人李小宝直接故意杀人主观犯意明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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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立案侦查阶段,在作为一县司法机关的上级领导,福建省将乐县政法委原书记洪 (现任该县副县长)、副书记肖
,却于2014年10月9日召集了将乐县公、检、法三家相关领导的协调会,对该案画框定性为普通交通肇事犯罪,严重干预了公、检、法独立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司法权。使该县公安机关以普通交通肇事罪定性侦查、检察机关以普通交通肇事罪定性公诉,而幸有该县人民法院尚能正视事实证据,以间接故意杀人判处加害人李小宝有期徒刑13年。但是,以事实证据,控告人认为本案应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该县人民法院很有可能受到该县政法委领到画框定性的影响,故已上诉至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上述,福建省将乐县政法委原书记洪 (现任该县副县长)、副书记肖
,在本案立案侦查阶段,召集了将乐县公、检、法三家相关领导的协调会,对该案画框定性为普通交通肇事犯罪、严重干预了公、检、法独立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的司法权。该行为应属于滥用职权的渎职行为,恳请上级有关机关与领导,能以事实为根据,查明控告人所述的事实,依法纪追究福建省将乐县政法委原书记洪
(现任该县副县长)、副书记肖
严重滥用职权的渎职责任。
另:为阐明本案故意杀人事实的明显性与被控告人滥用职权的渎职严重性,现将控告人在本案二审阶段写给有关上级司法机关的材料(《请求上级对李耀被杀一案进行监督,促成由三明检察院为公诉人、三明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及信访回复附后,以期有助于上级对本文控告内容的审查。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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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人: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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