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让公司股权实施转让土地的行为是一种法律允许的行为》
(2015-05-23 23: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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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是《最高法院审判监督指导
(二)如果被告的资产的确是国资,那么属于国家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被转让之后,国家仍然可以获得出让资金,国家资产不会受到损失。
(三)国有公司对于下属公司的管理不规范,导致下属企业违规出卖国有资产,这是他们的内部关系,由他们自己内部处理,损失要他们自己承担。但是对外的合同责任不能免除。
(四)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实施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最高法院没有认为这种合同是无效的。从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68号判决里可以看到,法院查明:“A公司意欲通过转股,实施对B公司全控股,进而获得B公司242.66亩土地的使用权、开发权和公司的其他权益。”在法院明知该股权转让的目的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依然没有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
(六)鉴于以上情况,该案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别方式。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独立法人海捷公司的经营行为。不能因为时过境迁,土地涨价,而违背诚信原则,自己主张自己的行为违法无效。法院更不能支持他这种答辩请求。
律师处理是不是有失误?
(一
(二)上述情况,可以在二审得到纠正,可以取证,可以以新的理由进行抗辩。
(三)因为仅仅是一份判决书,情况了解不太清楚,故不能做出其他的更多的分析。
(四)关于对你按照私刻公章立案的问题,更是不靠谱。首先:目前的纠纷,法院还在审理过程中。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有效,那么你就是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刻章的行为,尽管不是十分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定代表人不通过公安机关而刻章行为,至少不构成犯罪。并且无论将来的合同是否最终被法院判决有效,但是在实施刻章的行为的时候,你享有一定的公司经营权利,警方这样处置,完全是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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