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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 克 非 贪 污 案 件 辩 护 词   刘洋

(2015-04-08 21:53:57)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法官先生:

接受顾克非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顾克非的辩护人出庭辩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控方证据辩护

一、顾克非的辩解和供述

(1)必须承认,对于本案涉及事实部分,顾克非的供述前后基本一致,证据稳定,没有反复,没有翻供,而且和其他证据相印证,故顾克非态度坦白的情节,应该给予认定。

(2)顾克非对于自己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自己犯得是此罪还是彼罪的辩解,不应该认为是态度不好和坦白不够的表现。

二、隋学娟、殷绪江、付亚男的证言

此组证据证明顾克非是如何和对方发生合同关系,并从对方取得涉案钱款的证据。此证据和顾克非的供述和辩解基本一致,其主要内容可以相互印证,辩护人对其的证据效力基本给予肯定。

但是,在此组证据当中,法庭应该注意的是:该组证据的字里行间,多处透漏出包版费中应该包含有顾克非的稿费用的意思表示。尽管,作为污点证人,处于讨好检察院,证人隋学娟曾明确表示:包版费里没有稿费。但依据常识:一篇“毛稿”,要变成一篇既有新闻稿的表象,又有广告的内容的,成为一个良好的擦边球文章,非动大手术不可的。因此无论是否明确约定,顾克非的巨大的劳动投入不可否定。

至于报社给顾克非的工资部分,没有明确规定还要他承担无偿为承包版编版的义务。按照多劳多得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该认定顾克非可以在包版项目中获得报酬。

即便是他和隋学娟没有明确约定,也是因为顾克非的认识问题:他认为,肉烂了,在锅里,锅都是我的,还要区分什么锅和肉?

三、证人吴炳晶、王彦琦的证言

(1)该组证言的证人是和本案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污点证人,对其证言,建议法庭提高警惕。

(2)吴炳晶的证言多处与事实不符.比如他说;对于所有软文都出具正式发票问题。和顾克非的供述不符,和隋学娟、殷绪江的证言不符,和刘丁及方传明的证言不符。并且不符合常理。

(3)对于他自称的“行业定向费”的问题,顾克非陈述:案发之前从来没有定向费的说法。采取强制措施当天,是检察院提示了这种说法,顾为了取保候审,为了讨好检察院,才配合陈述。对于其全盘否认报社从来没有进行过外包还是内包的问题,他开会统一意志(王卫平的证言,刘丁的录音),禁止个人对外作证,统一证据内容,其涉嫌妨碍作证的意图明显,证据确实,本律师已经向检察院进行了举报。

四、其他程序证据;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司法检验报告等其他程序证据不持异议。

五、判决书证据:1516171828293应该认定为无效

《消费日报》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因为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类型,因此不具有证据资格,其证据内容不属于证人证言,也不属于书证,更不属于物证,应该按照非法证据进行排除。

辩方证据说明

(1 ) 鉴于辩方的取证能力、取证权利、法律从来没有对辩方的证据进行过过高的要求,一般说来,辩方的证据只要不明显违法,能够反映出案件的部分事实法院都应该给以认定。

(2)王卫平证据录音,是最原始的证据,可信度较高;其次,该录音证据是在对方没有防范的情况下录制,最能反映事情的真实面目;再次,录音证据形式没有侵害他人的隐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最后,该证据是原始的、没有经过裁剪的、内容表述基本清晰的。所以建议法庭采信。

(3)证人柯昌润的证言。证明他知道报社专题部是顾克非承包、其他的版面也有人承包,每年任务是30万的事实。

(4)证人方传明的证言。方传明两次均出庭作证,前后证言表述一致,清晰,具体,亲历。其证据效力较高。除了和柯昌润的证言相互印证之外,还和刘丁的证言、邬成梁的录音证据,刘丁的录音证据,顾克非的供述与辩解相互印证,证据价值较高。

(5)王卫平的证言。其证言是后续证言,是在吴炳晶、王彦琦统一口径后的证言。其证言与吴炳晶、王彦琦高度一致,人为痕迹明显,建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贪污罪定性不准

(1) 法条规定的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述是:“侵吞、窃取、骗取”。归纳这些取得财产的行为方式可见:无论是侵吞、窃取、骗取,都是以取得所有权为标准,其行为 最终决定了物的命运。

(2)而本案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对于客观方面表述均是:被告人取得金钱的方式是“截留”; “截留”是暂时取得,并没有决定了物的最终命运,如果截留后放行,或者不构成犯罪,或者构成他罪,但不构成贪污罪。

(3) 依据证据:王卫平的证言(p5页):这样最迟可以延续到第二年春节以前交,这是报社的规定,也就是所谓的跨年度交费。

(4)方传明的证言:对于超出任务额部分的款项,允许承包人在承包期末结束前滚动用于经营。允许当年的没完成的部分第二年春节前交清。

(5)王卫平录音证据:(录音记录倒数第10行):根据法律规定来调查,我们肯定要提供一些关于报社的一些承包的说法,这个额度啊,跨年度结算啊,我们肯定都会有一些说法。

(6)刘丁的录音。

(7)顾克非的供述和书面陈述多处表述关于滚动经营,关于跨年度结算,关于允许第二年春节前交付的辩解。

根据以上情况:被告人即便是暂时的截留了涉案金钱,最终也未必会成为自己的。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如果没有完成当年报社规定的承包任务(或者说定向费),行为人是要被解职的。公诉方至今拿不出被告人甘愿接受解职的处理,从而侵吞2013年没有完成的170000金钱的证据。那么本案存在着在春节之前交清承包款(或者定向费)的可能。这个有很大可能的可能,就是法律规定的合理怀疑。另外,即便是被告人截留的255000元,也不以为就攫取了所有权,假若他2014年还要继续经营,这笔钱是要滚动使用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他2014年不要继续经营了。上述合理怀疑没有排除,就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第二款: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综合以上意见,辩护人认为以诈骗罪的罪名处理顾克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

                   顾克非有可能构成他罪

结合上述证据,辩护人认为,顾克非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体问题:“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泛指除公司、企业之外的一些其他组织。被告人顾克非经营管理的“专题部”既游离于《消费日报》这个事业单位,又不能等同于个人,他就是一些“其他单位”的组织。

客体问题:被告人顾克非所挪用的资金,在没有向发包方兑现之前,由“专题部”控制、使用、占有并暂时的取得所有权,故被告人若挪用,侵害的对象就是“专题部”这个“其他单位”直接客体。

主观方面:在承包期没有到期之前,顾克非截留了这部分钱挪作他用,他应该知道,在最后的缴付期限到来之前,他必须将这笔钱足额上缴,除非他不想干了。而顾克非非常在意他这个职位,我们至今无法推断出他存在着到期不干的意图。所以顾克非不可能产生这种心态:这笔钱一定的、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为自己所有。他的意图只是暂时的使用了这笔钱。主观方面符合挪用的构成要素。

客观方面:顾克非利用职务之便,截留了专题部的承包款(或者定向费)有一些超过三个月没有还,有一些用之于盈利活动,数额较大(在300000元之内)。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关于涉案金额的认定

依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顾克非涉案金额425000元,应该刨除以下费用:

(1)在170000元的挪用资金里面,应该刨除他应得提成:170000元 减去 28%提成47600元=122400元。

(2)在255000元的挪用资金里面,应该刨除他应得提成:255000元减去 28%提成71400元=183600元。

(3)以上二者相加=306000元。

(4) 按照《消费日报》2014年1月9日出具的证明,证明顾克非2013年全部完成的高件是184篇,按照行业的劳务标准,每篇稿子劳务费300元,顾克非共可提成55200元。

(5)总数306000元—55200元=250800元。

(6)辩护人注意到,在卷宗里面,丰台区法院曾经发函给丰台区检察院,要求丰台区检察院补充调查若顾克非在完成任务后,可以从《消费日报》提成多少钱的。但是《消费日报》落井下石,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

量  刑  辩 

一 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目前纸质平面媒体普遍受到新媒体的冲击,经营相当困难,而该媒体里面的专业报类,又是受害最为严重的。绝大多数即将改制或者已经改制,全部采用企业化管理,有关部门已经不再拨付事业费,行话说是已经断了奶,经营十分困难。但是因为这些报人长期执着于事业,再加上还有一大帮需要安排需要养活的人,对于专业报类的报人来说,改革体制,走出困境乃第一要务。专版式承包经营,就是各报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这里面有许多模糊的地方,比如承包费之外的收入要不要交回问题。如不交回就回出现法律风险,若交回就回失去号召力,如果说法不责众,倒也不无道理。顾克非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了问题,你不能说他人有多坏,你也不能说他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度,总之,他法律意识不强触犯了刑律,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

二 社会危害性不大。

鉴于目前消费日报还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承包,许许多多的的人仍然在这样做。如果顾克非不被提前采取强制措施,说不定报社已经实现利润,顾克非也已经兑现了提成,这是一种双赢的结局。但是祸从天降,目前是两败俱伤,如果恢复原状,那是不可能的。但是顾克非表示。如果不把他一棍子打死,他无论如何,砸锅卖铁,也会弥补报社的损失。现在顾克非已经通知家属,将现有的20多万人民币退给了一审法院.并由一审法律转交给<消费日报>社.余下的钱款,待二审判决确定后一并归还.

三 是偶犯也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是孩子的好父亲,父母的好儿子,妻子的好丈夫,家乡的好儿女,虽然是一失足千古恨,但国家还要坚持惩前毖后和给出路的原则。建议法院从轻判决。

此致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辩护人:

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委员

圆明园兽首追回之首席律师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刘洋律师

20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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