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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诈骗案件并非所有的参与者都构成共同犯罪

(2014-06-19 10:11:02)
标签:

佛学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韩联朱   男       年  月   日出生。

申诉人韩联朱因不服宁德市中级法院 (2014)宁刑终字第85号       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申诉人诈骗罪证据不足,应该宣布申诉人无罪;或者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罪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对于申诉人处罚畸重,故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并宣布申诉人无罪。

2 如若认定上诉人有罪,请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改变定性,恰当量刑。

请求宣告申诉人无罪的理由

指控申诉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必须具有对涉案财产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如果既遂,还必须证明行为人事实上已经占有了数额较大以上的涉案财产。

1走账线索清晰

纵观本案,法院的执行款,是直接的交付韩联宝的,账面上的走账线索清清楚楚,这就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2被告人的供述应该得到采信

韩联宝和申诉人对于钱的取得和分配情况陈述是一致的,可以相互印证。而且韩联宝和申诉人对于钱的取得和分配前后陈述一致。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曾经相互串通,故我们的供述应该得到采信。

3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取得钱款

原审法院既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对涉案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事实上已经占有了涉案财产。即使是法官行使自由心证进行推定,心证也没有公开。并且这种心证违背常理,故证明申诉人犯诈骗罪证据不足,

3 判决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韩联宝和申诉人是同胞兄弟,约定的是申诉人为韩联宝打工,无论盈亏,取得一份薪水;养殖场盈亏和申诉人无关,即便是诈骗,申诉人无权取得诈骗款项。上述情形的存在的可能,就是合理怀疑。

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认定事实的证据应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请求认定原审法院确定罪名不当的理由。

1本案不能笼统的按照共同犯罪认定。

诈骗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所有的行为人都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共同故意,如果其中有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应该构成另罪,不构成诈骗罪。

2申诉人不构成诈骗罪

如果认为申诉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并且触犯刑律,那么依照刑法规定,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所犯罪过,也不是什么诈骗罪。

3申诉人可能构成他罪。

即使本案假定韩联宝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并且以伪造证据的方式进行了诈骗;并且还假定申诉人陷于亲情,放弃原则,帮助其伪造证据,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在事实上对于涉案财物已经非法占有情况下,适用《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罪名,此罪远比适用诈骗罪罪名符合事实,贴近法条,且处罚结果才能体现出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特依法进行申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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