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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拆迁案断脊人———姬广友的控 告 信

(2014-05-31 23:50:14)

控 告 信

 

控告人:姬广友,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

住址;安徽省砀山县城关镇东关大街队人民东路185号1——39

联系电话:15551102108

控告人:许雪玲,女,汉族,   年      月     出生。

住址同上。

 

被控告人:砀山县人民政府。

县长:王广敏

地址:安徽省砀山县城区。

控告事项

因被控告人委托的机构违法实施暴力拆迁,致使控告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且对于控告人处于城中村的宅院按农村土地标准补偿,补偿畸低,造成控告人生活水平严重降低,特依法向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控告和投诉,并请求解决如下问题。

一 责令砀山县政府及砀山县公安机关,侦查,抓捕并惩治实施暴力拆迁和对于控告人进行伤害的、毁坏物品的指挥者、组织者和具体实施者。

二 责令砀山县政府和责任承担着 赔偿申请人姬广友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元,残疾赔偿金     元。

二 依法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万元。

三 对被违法暴力拆迁造成的毁坏财物进行赔偿,赔偿价值:    元。

四 对于控告人所有的处于城中村的宅院,综合其他地方的补偿标准,按每亩18万元进行补偿。

事实及理由

201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以其设立的临时机构“砀城大建设指挥部”的名义发布《关于东升南路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

2013年9月   日,砀城大建设指挥部下属的“东升南路两侧地块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经和申请人沟通,初步达成了“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办法”进行拆迁的方案。2013年9月   日,在进行进一步交涉时,发现申请人房屋面积被少算,申请人乃提出异议。

在异议协商过程中,2013年9月 14日凌晨2~3点钟,代团结和王海军带领一伙不明身份的人,先是断了我们家的电,后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我的家,打着手电筒,见人就抓就打,控告人许雪玲被强行带到荒郊野地。控告人姬广友被带离不知道一个什么地方,并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姬广友身受重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十条 脊柱骨折或者脱位,伴有脊髓损伤或者多根脊神经损伤。)

在控告人及其妻子被强行带离期间,申请人所有房屋、院落被用挖掘机推倒,所有财物全部被埋。

一 控告人并非钉子户。

控告人如果提出不合理的请求,漫天要价的要挟政府,那么即使把控告人的房屋强行拆除,即便是把控告人打死也是咎由自取。实际上通过第一次协商,拆迁补偿协议绝大部分内容已经敲定,仅仅是因为对于门面房的面积比双方共同在场丈量面积莫名其妙的缩了水,控告人乃提出质疑,暂时没有签字。被控告人既没有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诚恳的协商,也没有来上哪怕第二次,反而在第三天半夜不宣而战,惨无人道的打人抓人,毁坏物品,推倒房屋,酿成今天的悲剧。

二 项目并非公共建设项目

 被控告人发布的拆迁公告虽是以改善民生,建安居房名义进行征收,但实际上该处用地是一桩商业地产开发,每亩地卖价100多万元,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征收范围。

 

对控告人补偿畸低,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益。

不管是公共建设项目还是商业经营项目,即使是合法的征收,申请人所得补偿,也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即便是被征地农民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控告人处于城中村的占地两亩多宅院的补偿,被套用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

城中村的土地利用价值,谁都知道是远远高于农村宅基地的。控告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全凭该处房屋和地租的经营维持生计。按照现在的拆迁补偿方案,2亩多的失地补偿金不足十万元,也仅仅是该处土地租金的二三年收入。别的地方,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都分别制定了不同于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宿州市本地也在此前颁布了自己的补偿标准,是每一亩补偿   万元),即使是取中数,其补偿标准也远远的大于农村宅基地。

因此,控告人在此强烈要求宿州市政府能够督促被控告人合情合理的给予控告人以公平的补偿。。

如果上述要求能够得到满足,控告人仍然可以放弃对于暴力拆迁和严重伤害的追诉。

控告人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拆迁工作,控告人和他们任何人无仇无怨,这件事本来是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的,只是他们目无国法且欺人太甚,对于控告人造成如此大的伤害,每每情绪激动起来,好多次我都想和他们同归于尽,不是家人苦苦相劝,我恐怕早已不在人间了。尽管如此,控告人仍然还是一个知道进退的人,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合情合理的对于对于控告人进行补偿,控告人还可以原谅他们,放弃对他们的追诉。

此致

宿州市人民政府

控告人:

2014/5/27

 

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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