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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2012-05-04 01: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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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辩护:楼歪歪违建牵出腐败案 业主花68万买"保护"(2012-02-12 02:00:33)[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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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楼歪歪违建牵出腐败案 业主花68万买"保护"

http://news.hainan.net/  时间:2012-2-9 14:08:00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评论(2)

  本报曝光“楼歪歪”违建牵出腐败案一审开庭

  拔出萝卜带出泥。本报率先曝光的龙昆南19层违建“楼歪歪”富景苑一事经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查出腐败行为。2月8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龙华区检察院对包括业主、龙华区住建局一工作人员在内的三名男子分别以行贿罪和介绍行贿罪提起公诉。

  68万元“保护费”找“保护伞”

  据了解,被告人曾某是福建人,系违建富景苑业主。被告人杨某是广东人,原为海南逸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罗某是杨某的老乡,原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

  龙华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12日,曾某受其妹夫刘某委派与海口市道客村村民林某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刘某出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6500元的价格向林某购买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西侧的424.2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向林某支付了人民币230多万元的土地款,还有15万元的土地款尚未支付。

  购得该块土地后,由曾某负责该项目的开发。2010年5月该楼开始动工,取名富景苑,原计划建设一幢16层的住宅楼,后来盖到了19层封顶.该项目并没有向海口市规划局、国土局、住建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的报建手续。

  起诉书称,为了保证该项目的顺利进行,刘某与曾某找到被告人杨某,让他出面疏通海口市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的关系,以保证该项目能顺利建成。杨某满口答应,但提出需要人民币68万元用于行贿给城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010年6月13日,曾某将人民币68万元转到杨某的工行账户上。

  公务人员为钱帮忙疏通关系

  于是,杨某找到在海口市龙华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工作的罗某,让其出面疏通关系。罗某答应找人帮忙,但提出要48万元人民币用于行贿。2010年6月份,杨某将48万元现金交给罗某作为疏通关系的费用,从曾某给其的68万元中截留了20万元。

  根据检方指控,曾某用23万元帮杨某找人疏通关系,自己截留了25万元。包括龙华区城管工作人员在内的多名人员收受赃款,在案发后分别向海口市纪委、龙华区检察院退赃。2011年3月,富景苑项目顺利完工。

  被告人当庭忏悔请求轻判

  案发后,罗某向龙华区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5万元。龙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罗某无视国家法律,分别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擅长贪污贿赂类案件的律师、来自于北京的全国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刘洋为曾某辩护。他认为,这个案件不是共同犯罪案件。事前被告人没有共谋,事后也没有联系,且没有共同的犯意。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三罪分别列明在单独法条,各自构成单独犯罪。刘洋希望法院能够对被告单独处刑,不考虑其他涉案人员的罪名、动机和刑期长短。他认为,曾某的行贿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后果不严重,为了进一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并主动拆除楼房,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源,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当天的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在庭上做出了忏悔。

  新闻回放

  ●2011年6月2日,南国都市报刊发了《网友曝19层违建建成“斜塔”》的报道,率先披露了海口19层违建“富景苑”建成“楼歪歪”的情况,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6月2日,海口市城管部门发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告》,责令“富景苑”业主林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违建。

  ●2011年6月3日,南国都市报刊发了《自己抽水发电建起19层歪楼》的报道,违建富景苑被勒令7天内自拆,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发出《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物的通告》并对其进行断水断电,却发现违建业主自己抽水发电建起19层歪楼。

  ●2011年6月4日,媒体报道称司法部门介入调查19层“斜塔”一事。

  ●2011年6月9日,媒体报道称被戏称为“楼歪歪”的富景苑准备自拆。

  ●2011年11月14日,媒体曝光“楼歪歪”事件牵出城管受贿。

  ●2011年12月17日,富景苑的原址上,19层的违建如今已经夷为平地,拆迁工作完毕。(记者纪燕玲实习生袁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为曾庆荣进行辩护。

通过反复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庭审。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 本案不是共同犯罪案件。

这是因为,各个被告人之间,事前不认识,没有共谋。事后没有联系,没有共同利益。甚至,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犯意,之所以被牵连进一案,完全是一种偶然。

另外,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受贿罪,分别列明在单个的法条中。处理起来有章可循。用单独犯罪进行处罚,不仅得心应手,而且不必在量刑上进行对比,互相牵制,容易做到罪刑相适应。

二 60多万元的行贿未遂部分,应作为诈骗案的被害人付出看待。

被告人虽然拿出68万元用于行贿,但是,由于客观原因,被告人的行贿目的没有达到。

而且,这个目的永远不会达到。因为那些介绍贿赂的人(除了林云勇之外),根本没有能力接触、影响和贿赂主管这项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法律上,这叫结果不能犯。你永远不可能对于一个人妖实现强奸。

法庭已经查明:本案所有的介绍贿赂的人员,都向他们的上家隐瞒了事实真相。这个事实真相就是:他们根本不认识主管这个违章建筑,能够决定这个违章建筑命运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所有的人都截留了曾庆荣用于行贿的钱。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似乎更象一个“诈骗案”。介绍贿赂的是案中的实施诈骗的人,行贿人其实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因此,这被截留的60多万元,无论如何不能看做行贿款。

  被告人行贿的数额是一万元

如果认为部分款项是行贿既遂的话,最后那个陈升亚接受了一万元钱,勉勉强强可以算作行贿款。

林云勇所截留的6万元,也不能算作受贿款。这是因为:林云勇虽然算得上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他的职责是:在自己的管区里,发现违章建筑进行书面汇报。他没有处理权,不能利用职权之便,决定或部分决定这个违章建筑的命运。

四   应该对被告人曾庆荣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1 受贿人没有追诉

 如果说被告人曾庆荣在本案行贿既遂的话,那么该案中必须具有一个(或者两个)受贿人。并且,相比行贿人,受贿人一般要接受较重的刑事处罚。但是,我们看见的是:本案对那一个(或者两个)受贿人没有进行追诉。

     反过来,如果对曾庆荣处罚较重的话,就是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没有造 成社会危害性。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如果林云勇的6万元算作受贿的款项,他可没有为行贿人谋利益。他按照规定,向上级进行了汇报。

虽然陈升亚接受了一万元,但是他根本没有干扰执法,对该建筑的查处、制止、处罚和最终的拆除,从一开始就没有停过。(见林云勇、陈升亚证词和辩护人的证据)。

3 被告人曾庆荣已经接受了政府的严厉处罚。

 依据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已经接受了下列处罚:

被认为违法买卖了土地。土地款已付,但土地没有获得。

工料已经盖成房子,建筑成本已经付出,房子又被拆除了。

人身受到极大的伤害,自去年六月至今,关押已经8个月。

因希望人身免受伤害,配合政府处理违建,自愿拆除违章建筑,花了一笔钱。

按照公平正义、罚当其罪原则。对曾庆荣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自行拆除违章建筑,为政府节省了一笔不小的行政开支。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平时奉公守法,这次出现犯罪,是初犯,也是偶犯。

            主观恶性较小

            不良的社会环境,。会影响一个人的判断。去年之际,海口市违章建筑遍地开花,而且一般都得不到切实的查处,从另一方面来说,会对人产生不良的影响。

五   请求法庭适用缓刑的理由和依据。

     被告人为初次犯罪,而且也是一般的经济犯罪,宣布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

     另外,尤其要强调的是:这次违章建筑拆除了。除了所欠一部分材料款项。最主要的是,一部分农民工的工资一直欠着。他们经常过来,如果他们知道这工资短时间要不得,真担心他们过来闹事。因此,维护社会稳定就是最主要的。

此致

龙华区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  刘洋律师

                                     672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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