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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蔡铭超先生起诉佳士得的个人看法

(2009-10-31 11:49:35)
标签:

杂谈

关于蔡铭超先生起诉佳士得的个人看法

 

江俊涛:你好?来信收到,现对你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答复:

蔡铭超先生若对佳士得提起侵权之诉的民事诉讼,无疑问,他是享有诉权的。依据大陆法系的一般法律原则: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提起诉讼的人,若主观感受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并且满足了起码的立案标准,法院受理其诉讼是不成问题的。致于能否胜诉,这要看证据了。

至于向哪里的法院起诉,蔡铭超先生仍然有自己的选择权。

如果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他依据的是中国的程序法:选择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蔡铭超先生如果认为:由于佳士得故意隐瞒事实,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必须提起诉讼。那么,他的诉讼可以选择中国。因为蔡铭超先生生活在中国,对于权利被侵害后的主观体验产生在中国,权利被侵害后客观后果产生在中国。“侵权结果发生地”应该被理解为中国。所以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蔡铭超先生也可以选择在法国法院提起诉讼。

蔡铭超先生在法国提起诉讼,他所依据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法律上称为“普通管辖”。

因为佳士得的住所在法国。法国法院有权管辖。

同时,法国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国法院也享有法律上的管辖权。

致于起诉后的法律风险,我认为还是满大的。

首先,佳士得出售权利有争议的拍卖物固然有错。蔡铭超先生对此拍卖物的权利瑕疵,是否明知(或应该明知)?若蔡铭先生超明知或者应该明知,因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蔡铭超先生应自己承担。

其次,佳士得也可能提起反诉:反诉蔡铭超先生承担恶意的合同违约或合同侵权的法律责任。

鉴于以上情形,蔡铭超先生的本诉能否胜诉风险本来就很大。如果本诉败诉了,又招来了一场反诉,岂不是引火烧身?假如本诉败诉,反诉也败诉了。那不是得不偿失?

当然,我这是假设。

因此,如果蔡铭超先生有着这个想法。还应该三思而后行。

但是,无论蔡铭超先生怎样做,都是他的权利。不管蔡铭超先生怎样做,作为我本人,都愿意为他提供帮助。因为,上次精彩一拍,无论我感受如何,我还是挺感谢他的。

但是我又认为,凡事皆有个度,“适可而止”则是最好的度。事情该是结束的时候就让他结束算了。

如果蔡铭超先生决意起诉,我倒建议他先去中国的法院试试。受理的法院选在厦门,因为那是他的生活居住地和公司营业地。这是一桩普通涉外民事诉讼。厦门的法院并不陌生,如果受理,审理起来也没有什么难度。而且,诉讼费用和诉讼方便性都好的多。无疑问,对蔡铭超先生而言,民事权利的保护和诉讼风险的规避都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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