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档案解密》首席律师刘洋历年所办重大民案简述和
(2009-10-26 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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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诉讼档案解密》首席律师刘洋历年所办重大民案简述和评论
(1991)市振法经初字第163—1号
一个让人笑掉下巴的判决!
海南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东兴旅游公司供需合同纠纷
简述:1989年,社会流行一次性进口日本产签字笔。见面送支签字笔,满时兴的。原告长城公司向被告东兴公司订购签字笔30万支。(那时候,这可是大订单。而且并不是谁都可以向外国人作生意的,可以直接向外国人作生意的,必须享有外贸经营权。无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找他们做代理,“心甘情愿”的让他们赚一道)。
合同签订以后,长城公司仅支付了部分预付款。
东兴公司依约向日本方面定了货。其交货时间和付款期限,完全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和付款期限履行。按现在的眼光来看,这是一个以销定购的合同,合同签的非常聪明。
但是,长城公司一直不能全额支付预付款。东兴公司自然也不能向日方支付全额预付款。后来市场情况有变,长城公司不但不向东兴公司继续付款,反而起诉东兴公司退还预付款。
法院认为:被告 在货源没有落实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实属买空卖空,倒买倒卖,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故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
刘洋律师认为:按照现在的观点,这个判决错的离谱。首先,倒买倒卖的说法,不能写进判决书。其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只审查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和权力义务。对于第三方的关系,法院一般不做审查。再次,如果一方签订没有货源的合同,已经涉嫌合同诈骗,法院应当移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