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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追讨圆明园流失文物的谋划(三)

(2008-11-09 19:28:59)
标签:

法律

流失文物

讼案

缔约国

清朝政府

圆明园

文化

其次:法国和中国同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公约》的签字国,该公约部分条款应得到遵守和适用,该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一项、三项、四项、五项、六项,有关“被盗文物拥有者应当返还该被盗物”基本观点。及有关追诉时效的具体规定,包括计算起点,经过期间,最长期限和各国的保留意见都应该得到适用。

第四章第十条:

(一)第二章的规定,仅适用于本条约对一国生效后,在该国提出索还请求的被盗文物只要:

1)该物品是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从该国国土内被盗的;

或者

2)该物品在本公约对缔约国生效后位于该国。

虽然法不溯及既往,但我们注意到中法两国在公约上的具体约定。那就是:即便是该物的流出时间是在双方签署公约之前,但公约签署以后,只要该物仍位于缔约国一方,均适用于该公约。因此,本次诉讼的诉讼时效的起点,应当是:“任何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请求,应自请求者知道文物的所在地及该文物的拥有者的身份之时起(公约第二章第三条第三项),任何缔约国可以声明一项请求应受七十五年限制,或者受到该国法律所规定的更长时效的限制”(第五项)。

六、关于政府继承问题:

关于圆明园财产权属问题,有可能也会成为一个不大不小的争议焦点。即:系争之物被盗被抢掠的时候,是清朝政府执政期间,怎么一下子就成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呢?

答案是:这里面就牵扯到国际法上的“政府继承”问题:即一国政府非按宪法的原则进行交接,即通常说的是政变或者革命进行更替的,后一个政府承接了前一个政府的所有财产的称为政府继承。一般的政府继承都对财产(包括财产权利,比如债权等)和档案采用完全继承的方式。

按照以上的情形:圆明园的财产是通过两个继承行为完成的;第一个继承行为是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对原属清朝政府的财产进行了首次继承;第二个继承行为发行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并取代了中华民国政府,国家财产又发生了第二次继承。

第三部分、我的愿望

我已经对以上法律问题进行了研讨,相信仍会有遗漏之处,我希望指正。

这些天来,我的精神一直处在昂奋过程,我知道,在准备一个重要讼案的时候,这才叫真正的进入状态。在思考和研讨过程中,所遇到的任何一个细节上的疙瘩,都可成为这个讼案致命的死结。我时常为之恐惧的发抖!但奇怪的是关键时候,总好象有如神助,让我一路势如破竹,当我写完最后一笔,收拢起案上如山的书藉之时,我对这个讼案已经有了肯定的把握,就象我现在站在地板上一样的肯定。

紧接着就是一个最难攻破的关口,那就是如何的说服那些有权力提起诉讼的决策者们。

这些年来,我沤心沥血,四处奔波,竭尽全力,而鲜有收获。关键是决策者们不能认真的听我去说,我看够这些冷漠的面孔。我不止一次地把尊严放进行囊,为得是取得他们的合作和帮助。作为律师,我可以挖空心思去挣更多的钱,但我的想法却不如此,我之把这件事作为我的毕生事业,因为我觉的她的意义超过十个福布斯,请相信我这个资深的壮年理想主义者的诚意!我不需要什么报酬,只需要一纸授权,就会披挂上阵,我甚至可以自备干粮!我的热心的同事们支持和鼓励着我,我可以毫不费力的组成一个同样自备干粮的律师团。

这一切,旨在让你们相信,这不是痴人说梦。

放下笔来,我想把这个文章发布出去,但愿有更多的人能看到它,听到我的呼吁。我希望得到更多人的帮助,我愿意接受善意挑战,同时也准备接受恶意挑衅。

紧接着,我要四处游说,因为时不我待,有利的机会转瞬即逝,我们必须在明年二月拍卖之前提起诉讼,否则,原属我们这两件心爱之物,也许永久的离我们而去,那才是我们心头永远的痛。

因此,我希望不管通过什么途径读过这篇文章的人,并经思考以后,认为此举可行,请替我呐喊,让他们给我授权。

 (如有高见,可直接致电:13511034119)

 

                                     北京天依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合伙人:刘洋

200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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