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社会/纪实 |
分类: 媒體報導 |
文字内容如下:
开庭了!吕育娴与林光常王不见王
地瓜中心/综合报导
林控吕案 吕育娴坚决否认
吕控林案
1.医师、教授、学历等资格未假冒,唯未有在台湾有任何医疗行为。
2.仅为路加公司股东,且路加所卖产品未宣称为「健康食品」或宣称疗效。
3.于电视节目中仅担任来宾,更非节目托播者或制作者。
4.未建议吕育娴、林雅惠等人勿接受化疗,且所著书籍和光盘亦强调有病应看医生。
5.路加公司与吕育娴之商业往来正常,无诈骗之情事。
6.筷子检测或血癌不化疗等控诉,为检察官误解或断章取义之结果。
证据编号 |
证据资料 |
被告方对证据之意见 |
检察官回复 |
二 |
吕育娴之指诉 |
未经具结,且未经被告对质诘问 |
声请诘问 |
三 |
王郁莹及林雅惠之证述 |
未经被告对质诘问 |
有具结,有证据能力 |
四 |
姜襄春之证述 |
未经被告对质诘问 |
有具结,有证据能力 |
证据编号 |
证据资料 |
被告方对证据之意见 |
检察官回复 |
五 |
被告所著书籍与光盘片 |
请公诉人特定上开证据所欲证明之待证事实出自何处 |
容后补呈 (10月26日未补呈,仅声请调阅部分VCD与书籍) |
六 |
路加公司网页资料 |
请公诉人确定数据的范围为何 |
容后补呈 (10月26日未补呈) |
十七 |
植物总合酵素、明日叶、奈米几丁聚醣及榖粉4项食品 |
请公诉人对于上开产品何处提及『治疗乳癌』、『治疗肝癌』等效果,提出证据 |
容后补呈 (10月26日请求法院将产品送检) |
证据编号 |
证据资料 |
被告方对证据之意见 |
检察官回复 |
四 |
林翰之证述 |
不能证明路加公司贩卖未经许可之健康食品之事实 |
有具结,有证据能力 |
七 |
路加公司货品各类价格表 |
不能证明检察官所指之待证事实(诈欺) |
未表示意见 |
九 |
吕与路加公司签署之加盟契约书、交易简要表及出货退回单 |
不能证明检察官所指之待证事实(诈欺) |
未表示意见 |
十 |
华视、东森、台视公司回函 |
不能证明检察官所指之待证事实(由林光常托播节目),声请函查 |
未表示意见 |
十二 |
中部多家医院等34位医生之联合声明书 |
审判外之陈述,不同意做为证据 |
应以书证方式认定 |
十四 |
行政院卫生署及药物食品检验局之函文 |
函中所述产品,路加公司并未标示为「健康食品」 |
未表示意见 |
双方举列新证据
叶女士丧子之痛
案情胶着无进展
图片说明:
*除新闻报导外,给子潆公司(和广通应有关系)的存证信函和酵素活性的检验报告都成为呈堂证供(存证信函请见第7页)。
*林雅惠于2007年2月7日的笔录中表示未见过林光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