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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环球时报》社的律师函

(2007-06-07 11:22:50)
标签:

林光常学历

生命时报

环球时报

分类: 特別聲明稿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TIANYUAN LAW FIRM

律 师 函

《环球时报》社:

 

    本所律师受林光常先生委托,代表林光常先生向贵方发出此函,要求贵方对贵方主办《生命时报》侵犯林光常先生名誉权一事,公开向林光常先生道歉,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贵方主办的《生命时报》于2007年4月3日(总第188期)上刊登两篇文章,标题分别为《冒充博士宣扬饮食谬论,鼓吹排毒能够包治百病——专家批驳林光常歪理》、以及《美国学历纯属伪造,蛊惑患者放弃治疗——林光常在台被控欺诈》。

其中,针对林光常先生是否获得博士学位等事宜的报道,违背客观事实,凭借主观臆断和捏造的事实,误导读者相信林光常先生伪造学位,从而影响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形象、降低其社会评价。同时,在报道中,对林光常先生本人使用了大量侮辱、诽谤和贬损性语言,对其恶意指责和攻击。

 

    上述文章刊登后,于2007年4月3日被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节目中所援引和转载,并面向全国播放,增加了上述文章给林光常先生造成的负面影响和精神压力。

 

    我们认为,贵方在上述两文中的不实报道,误导了社会公众对于林光常先生的客观评价,严重损害了林光常先生的形象和名誉,给林光常先生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本律师代表林光常先生正式函告贵方如下:

 

    自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5日内,公开向林光常先生进行书面道歉,并对该两份虚假报道作者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请贵方慎重对待本律师函。如贵方仍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林光常先生将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关本函内容,你方可以与本所孙彦律师联系,电话:010-88092188。

 

    本律师函并不意味着减损或放弃林光常先生的任何权利。

 

    特此函告。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孙彦律师、 周研实习律师

 2007 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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