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襄公与《司马法》
(2009-04-03 10:2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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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襄公与《司马法》
宋襄公的观点,当时就有人反对。后来更没有什么人去效仿。但是,作为历史,不论是这个历史人物,还是他坚持的观念,都是我们要分析的,我们不能从所有方面恢复历史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必须对历史抱以同情的理解。
宋襄公的理由,究竟有没有历史背景呢?如果没有,那仅仅是他的个人辩护,如果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穀梁传有云:“古者不重伤,不禽二毛”。《淮南子·氾论训》云:“古之伐国,不杀黄口,不获二毛。于古为义,于今为笑。”这两部西汉时代的著作,都承认古代有这样的战争原则:战争过程中,不杀儿童,不俘虏老人。而《淮南子》认为这种原则是古代正义表达,但在今天则为笑谈。可见《淮南子》是承认这个历史变迁的。
这些后来罕见的战争法则,到底有哪些内容呢?在那个曾经有过的时代里,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战争法则呢?
现在所知,关于那个古老的战争法则,主要保存在《司马法》这部战书中。现在,我们只能看到残留的五篇,这是比《孙子兵法》更古老的兵书,反映更古老的一种传统。
“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为正。正不获意则权。权出于战,不出于中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这是战争发生的最重要原则,用战争的方式表达关系,是出于不得已的理由,战争的目的是掠夺土地人口和资源,而是为了更重要的目的。用杀人的方式达到安人的目的,攻打这个国家是因为爱护这里的人民,战争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战争。
如何又打仗,有号称是爱民呢?这是有具体约束的。“战道:不违时,不利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其民也。”战争要选择时间,不能伤害农时,耽误农业生产。不要有意利用对方民众的困苦,更不能在对方国丧的时候展开进攻。这都是爱民的体现。
还有更具体的。“入罪人之地,无暴圣祗,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呛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进入敌人的国家,不能施暴于圣庙这样的地方,不可以打猎伤害农业,不可以破坏建筑物,不能焚烧居所,不能砍伐林木,不可以抢掠六畜、庄稼和其他器械。此外,如果见到老幼,不要伤害,要给他们送回家。遇到壮年人,只要他不动手,绝不把他当作敌人。如果遇到对方受伤的战士,要给他治疗并送回家。
想了解这部古书,可以看《武经七书注译》(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汉书艺文志》是中国目前所见最早的图书目录,在概况《司马法》的时候这样说:“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汉书》的观点认为,《司马法》是仁义战争原则的体现。我们现在仍然有所谓仁义之师的说法,《司马法》的战争法则,应该就是仁义之师所坚持的原则。
应该说,这不仅是古老兵法的遗存,也是一个古老时代的遗存。宋襄公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但在后人的眼中,他依然是愚蠢的。这差不多就是所有后一个时代看前一个时代经常存在的现象,甚至可以说是时间最残酷的基本法则。但是,应该承认的是,当时各国应该是都遵守这个原则,虽然后来它演变为历史。
今天的战争也是讲原则的,有关的国际法、日内瓦公约等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而今天的所谓国际法,也是一个历史的产物,是现代化的产物。国际间可以有纠纷,甚至可以采取战争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战争要有原则。违犯这些原则,战争就是一种罪过,这叫战争罪。而在这种战争原则没有确立以前,人类的战争是否也存在原则呢?基本的情况是各有各的原则。
就战争而言,也有一个历史变迁的过程。我们从宋襄公的言论和《司马法》等记载中可以看到另外一个战争景象,甚至用今天的国际标准都难以理解,人道主义在战争中贯穿始终。相对而言,显然是后代自以为聪明的做法更野蛮。
然而,《司马法》代表的时代很快远去,后起的法则是《孙子兵法》。有人比较过这两部古代兵法,认为“《司马法》以仁为本,孙武以诈立;《司马法》以义治之,孙武以利为动。《司马法》以正,不获意则权,孙武以分合为变。” 这个变化在中国开始于春秋时期,《汉书•艺文志•兵书略序》:“自春秋至于战国,出奇设伏,变诈之兵并作。”正是在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之后,宋襄公才变得愚蠢的。
如今不计手段的战争也在遭受质疑,有限战争论成为主导舆论。《孙子兵法》的时代也在成为历史。或许,我们今天更应该怀念《司马法》的时代,怀念宋襄公所崇尚的理想。是什么历史土壤产生了《司马法》呢?是兄弟之国吗?各国之间,都是兄弟之邦,即使有矛盾冲突,甚至允许用战争的方式表达怒火,但是战争的手段却要严格限制,本质上就是要限制战争的破坏。这不仅有利于战后重建,更有利于兄弟之国的友谊重建。
把冲突四起的各国,想象为兄弟之邦的世界,仅仅把这当作理想,行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