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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国家和地方财政的部分补贴外,解决灾后房贷问题,最终还要依靠市场化手段,这需要相关各方共同承担。
房产:重灾催生特别还贷模式
姜里
房产是多数城市居民重要财富。汶川地震发生后,不少灾区居民的个人财产在遭受巨大损失的同时,所购房产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而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抵押品的灭失并不导致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关系的终结。具体到房贷,债务人就是贷款的个人,债权人就是银行,而房屋产权便是银行发放贷款时收取的抵押品。这也就意味着,贷款买房的房主,即使被地震夺去房产,也要继续还清贷款。
失去家园,又要背负重债,而且所付房款的房产已经因灾毁坏甚至不复存在,这无疑让受灾家庭的痛苦无限期延续。
公平地说,银行业也是此次地震的受灾单位,如果个人房贷得不到偿付,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必然上升,这将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益。即便如此,各家银行还是尽最大努力解决灾区群众困难,除了为捐款提供免费汇款服务和设置临时帐篷银行外,各家银行在对个人房贷的处理上都已经给予困难客户还款宽限期,并且不计罚息,不列入不良信息记录。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因灾还款能力下降的客户还将适当调整还款计划,以减轻其还款压力。
显然,免除受灾客户的房贷债务不是银行单方面能够承受的问题。但是,当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只让债务人来承担难以承担的经济损失,不仅不尽人情,也有失公允。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面临困难,怎么办?
央行副行长苏宁给出的答案是:特殊情况会采取特殊办法,相信会给大家一个妥善解决的办法。但是,如果做的“既要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也要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似乎只有靠国家财政来埋单。
事实上,每每在灾后重建时,国家财政都会拨专款帮助农民修建房屋,以使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活。农村住房和城市商品房除了土地性质不同,其地上附着物的私产性质基本一致,因此,针对如此巨大的天灾,政府完全可以参照以往给予灾区农民住房的救助政策,适当给予灾区商品房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助。
毫无疑问,在自然灾害面前,政府救灾的主导责任责无旁贷,但国家财政是救灾,不可能为市场性的买卖合同照单全埋。既然金融行业已经进入市场化运作机制,也需要创新的市场化手段来解民之困。
首先,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本行的情况和商业规则,以减免、降息或延长还款期的方式承担一部分损失;
其次,开发商也应该做出相应让步,或为购房者提供房屋修建,或适当降低受灾房产价格,以减轻消费者的负担。
上述措施不过是个人想法,或者说是站在灾区房贷人立场的一厢情愿。其实现在最需要的在非常时期创新一种房贷模式,为缓解灾区房贷之忧,也为修正未来房贷方式。据报道,在地震高发的日本,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地质情况和房屋结构可以收取差别很大的保费,房屋地震险的普及率高达20%,而中国保险行业的地震险种几乎为零,这无疑加剧了我们灾后房贷的压力。
可以理解,在政府救助与商业保险还没有形成合理时,商业保险是无力独自承担超大灾害损失的。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在重在之后催生一种特别的还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