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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的物权

(2008-02-29 12:51:52)
标签:

教育

 

  60岁的沈先生是名个体户。1998年,他花120万元从朋友闫某处低价购得6套昌平镇永安里小区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这6套房屋的产权证。谁知,2007年9月初,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忽然找上门,赶走了这6套房屋里的租户,并很快将房屋先后拍卖。拍卖公司说,上述房子的卖主闫某于2002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自己的房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查封拍卖,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沈先生自然是一头雾水。他随即将这家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本案一审结果是沈先生败诉,主要理由是沈先生所持的房屋产权证已经在有关部门变更作废,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将其公开拍卖并无不妥。这就怪了,石家庄中院当初判定沈先生的房产为犯罪人闫某的财产时就没有找沈先生核对,等沈先生拿着自己的权力证明申请主张时,手中的房产证又变成无效证明。难道一个公民的物权可以这样不经过本人被任意变动?

我国《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对照法律条文,再看当事法院对待这件事的态度,让人感到我们的物权其实还很脆弱。

不能轻易断定石家庄中院侵害了沈先生的物权,但在事实上,正是因为出自该院的一纸与沈先生看似无关的判决,令沈先生目前失去了所购房产的物权。凭什么要这么判?为什么就这么莫名其妙地剥夺了沈先生的财产?当事法院至少要有个解释。但是,当媒体记者与沈先生的律师前往当事法院了解情况时,法院却是推诿和回避的态度,使赶赴当地的记者和律师在苦等两天后悻悻而归。

作为国家执法机构,法院对于自己做出的判决享有绝对意义的解释权。但是,不做任何解释是不是也是法院该有的权力?尤其是面对可能是被侵害的对象,回避也是权力和义务吗?看来,沈先生要想维护自己的物权,只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石家庄中院的责任了。

沈先生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该法条目前争议比较大,还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且,沈先生这6套房屋产权目前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属于他了,要想恢复他手里原有产权证明的效力,似乎比起诉法院还要难。

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对保护公民财产意义重大,但这部法律能否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发挥作用,还要看具体的实施效果。

沈先生的遭遇也许是一个特例,想必他目前正别无选择地踏上一个复杂或漫长的维权路程,但愿所有沈先生的遭遇能使这一特例产生一定的普法作用,尤其要让那些掌握公权的人意识到:在中国,曾经十分脆弱的私人物权,最终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与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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