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一:
给原告(患方)设置重重障碍!
背景:本案熊卓为2006年1月31日去世,2月4日家属封存了病历。封存的病历中没有《护理记录》,且《病历首页》是空白的。开庭时,被告北大医院将熊卓为的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其中有《护理记录》,且《病历首页》也填满了内容。原告核对复印的病历,发现与被告北大医院提交的病历有很大出入,而且病历左侧2-3列(竖行)看不清楚。
请看本案2008年1月16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4页。
主审法官:今天原告方需要具体说明意见
原告(卓小勤):我们现在真的是无法说明,因为给我们的复印件左侧,由于复印的原因吧,我们确实无法看清。
被告(郑雪倩):我方需要提醒法院注意的是,诉讼是当事人的,不能因为代理人变更而影响诉讼程序,上次证据交换的时候,对方已经明确核对过了,也没有提出异议,现在提出这种意见,不合法律规定。

评论:依法应当复印给患者的病历(护理记录)拒绝给患者复印,事后伪造护理记录。在不得已必须出示全部病历资料的情况下,故意在复印件上做手脚,就是不让你看清楚,让你无法找出病历中的问题。
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二:连法官都敢骗!
在2009年11月5日“王建国等诉北大医院案”二审开庭时。
主审法官问:“关于一审诉讼中原告对于病历中医师刘宪义的签名提出异议,并申请了鉴定,你们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王建国回答:“当时我们提出异议,认为病历中刘先义的签名不都是他本人所签。其实刘宪义也已经承认有一部分不是他签的,但是还有一部分有疑问的我们要求做司法鉴定,后来经司法鉴定,认定剩下的那部分的签名确实是刘宪义本人签名。”
主审法官问:被告代理人是否参加了一审诉讼,实际情况是否像王建国他们所说的?
郑雪倩回答:我们参加了一审诉讼,不是这样的,因为当庭核对时,刘宪义医师已经进行确认,他对于自己所签的部分签名都已经进行了确认,因为原告还有异议,所以法院就对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同一人书写,双方也都表示认可。
一审查明的事实:
请看本案2008年1月16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4页。
主审法官问:原告,……。你方先说一下一些异议。
原告(卓小勤):被告证据第7页病历和第71页“刘宪义”病历的签名问题。
被告(郑雪倩):我们可以明确解释,第71页的病历是医嘱,是护士代写的。

请看本案2008年3月21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1页。
主审法官问:今天来,主要就原告申请的文检做一下询问,刘宪义本人也来了,血型化验单上的“刘宪义”是否本人签字?
刘宪义:是当时实习学生签的,血型化验单不是我签字。

评论: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到了二审还敢公然欺骗主审法官。
北大医院律师郑雪倩雷人语录之三:病历不需要医师签字
请看本案2008年2月18日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询问笔录》第7-8页。
原告(卓小勤):被告提供的《术前讨论记录表》没有任何讨论意见,且参加讨论的医师没有签字,没有领导意见,没有主任签字,也没有手术者签字,只有当时尚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段鸿洲在“填写者签字”一栏上签字,就连讨论日期也是空的。这显然是伪造的“三无病历(无日期、无参加人签字、无讨论内容)”,出现这种情况最有可能的是该《术前讨论记录表》是伪造的,科领导和主任以及有关医师不愿意参与造假,所以拒绝签字。
被告(郑雪倩):没有领导和有关医师的签字,可能是相应的人意见不一样,对于签字的形式是否合适应有意见,所以不予签字。没有签字并不表示内容是伪造的,因为这些医师都在职,如果认为内容伪造,法院可以找这几个医师问一下。
原告(曹健):按照病历书写规范,术前会诊必须有医师签字,而且当时段鸿洲没有取得医师资格,没有法定的签字形式要件。被告回答的不符合实情,违反病历书写规范。
被告(郑雪倩):术前讨论会诊没有要求本人签字。




评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七条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号称卫生法专家的郑律师对这些法律规定应当不会陌生!虽然国家没有对《术前讨论记录》的格式做统一规定,但是,既然北大医院制订了格式化的《术前讨论记录表》,且该医疗文书中设定了“领导意见”、“主任签字”、“手术者签字”和“年月日”,这些内容就应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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