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车应当怎样“管理”,该立什么样的法
(2015-10-14 23: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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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网站与社区 |
愚蠢的监管,就好象一个广场上熙熙攘攘南来北往,大家自己走得好好的,却非要划上道道,安插上交通警。
专车之好,就在于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得原本分散、浪费的私家车资源和同样分散而巨大的临时用车需求之间以最低的成本达成最直接的服务,从而为双方创造了价值,并使得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幅提升。这是社会自身演化达成的进步。
政府对此应当做什么呢?就这件事本身而言,其实什么都不必做。
但我们还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政府说:你有经营行为,要纳税;你有安全问题,要监督。好吧!这里不讨论税的合理和多少,也不讨论是否因为缺乏监督而造成了新的社会安全问题。只说怎样以最有效的规则实现这两点,同时最大限度地地鼓励和发扬这一社会创新的社会效益?
专车运作的枢纽是计算机软件系统。监管机制只需抓住这个要点,规定
专车软件系统上线运营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注册,确保:
(1)建立纳税接口,按规则计税,与国家税务机构联网自动缴纳;
(2)具有合适的车、司机、乘客、交易信息保存与追溯机制,例如明确何种追溯信息需要保持时间。
这样,在技术平台的支持和保证下,政府几乎“白捡”了一个自动收钱的新税源。追溯机制确保了有必要时,能够追查到谁搭载了谁,专车司机因无监管注册而带来的安全隐患自然排除了。身份验证证、车的验证登记等技术与方法都是现成的,也并非专车独享,至于冒充身份之类,那是另一个一般性的社会性课题,不是在这里解决的。
然而,重要的事情的确还没完:那些追溯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必须明确这些设计私人隐私的信息的保管责任及使用规则,但这件事不仅仅关乎专车用户和企业,而是整个互联网行业及用户,那就是
用户信息保管与使用法——明确规定企业搜集、保存用户信息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用户本人的权利和保障,规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储存、使用,泄露或误用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三方(包括政府)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方式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
至于所谓出租行业的问题,且不说份子钱和高昂的运营管理成本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初政府规则制定的不合理,仅以利益冲突来说,政府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就是社会效益与社会进步——放开出租车管制,让出租车成为专车里的“专车”,以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和普通司机去竞争。
以不够好的存在作为理由阻挠更好的新事物,社会发展就只有停滞并不断堕落。政府永远不应该成为社会进步的阻挠者和绊脚石。
专车之好,就在于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使得原本分散、浪费的私家车资源和同样分散而巨大的临时用车需求之间以最低的成本达成最直接的服务,从而为双方创造了价值,并使得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大幅提升。这是社会自身演化达成的进步。
政府对此应当做什么呢?就这件事本身而言,其实什么都不必做。
但我们还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政府说:你有经营行为,要纳税;你有安全问题,要监督。好吧!这里不讨论税的合理和多少,也不讨论是否因为缺乏监督而造成了新的社会安全问题。只说怎样以最有效的规则实现这两点,同时最大限度地地鼓励和发扬这一社会创新的社会效益?
专车运作的枢纽是计算机软件系统。监管机制只需抓住这个要点,规定
专车软件系统上线运营必须经过必要的审计、注册,确保:
(1)建立纳税接口,按规则计税,与国家税务机构联网自动缴纳;
(2)具有合适的车、司机、乘客、交易信息保存与追溯机制,例如明确何种追溯信息需要保持时间。
这样,在技术平台的支持和保证下,政府几乎“白捡”了一个自动收钱的新税源。追溯机制确保了有必要时,能够追查到谁搭载了谁,专车司机因无监管注册而带来的安全隐患自然排除了。身份验证证、车的验证登记等技术与方法都是现成的,也并非专车独享,至于冒充身份之类,那是另一个一般性的社会性课题,不是在这里解决的。
然而,重要的事情的确还没完:那些追溯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必须明确这些设计私人隐私的信息的保管责任及使用规则,但这件事不仅仅关乎专车用户和企业,而是整个互联网行业及用户,那就是
用户信息保管与使用法——明确规定企业搜集、保存用户信息的责任与义务,以及用户本人的权利和保障,规定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储存、使用,泄露或误用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第三方(包括政府)在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方式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
至于所谓出租行业的问题,且不说份子钱和高昂的运营管理成本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初政府规则制定的不合理,仅以利益冲突来说,政府应当遵循的价值观,就是社会效益与社会进步——放开出租车管制,让出租车成为专车里的“专车”,以他们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和普通司机去竞争。
以不够好的存在作为理由阻挠更好的新事物,社会发展就只有停滞并不断堕落。政府永远不应该成为社会进步的阻挠者和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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