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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进行慈善捐赠(抛砖求玉篇)

(2008-05-28 23:33:21)
标签:

地震

救助

赈灾

捐赠

捐款

善款

捐赠法

财经

分类: 杂谈

没有哪次的捐助活动象这次一样热烈和感人,也没有哪一次引发如此多的话题。在亲身参与和关注之间,发现这里值得了解的地方不少,而自己以前对许多必要的东西懵然无知。昨天看到一 位网友起草了一个洋洋大观的“救助捐赠法”,呼吁大家一起支持——却不知国家早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法规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搜集了若干链接)。 据我观察,在例如红十字会处理捐款问题争议中发言的网友,有相当一部分,应该不知道这些法规和它们的内容。我也是在捐了钱,这两天又“多事”地去找,才知道这些法律法规的。这说明 有关的宣传远远不够,也说明“募捐者”们没有尽到必要的提示责任。

我粗粗学习了一下,加上自己的思考,斗胆贴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必要的注意,有更多的人来补充或指正。

1)只能捐自己的财产

这个问题很可笑吗?完全不。《捐赠法》第九条明确指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因为制度沿革的原因,我们的社会迄今还有许多财产归 属、支配混乱的 问题,我们自己身上也有很多想当然的模糊认识。 这里仅举一例:我观察,社会舆论及相当一部分网友,对于许多企业将员工捐款当作“企业捐款”的做法显然不够重视,过于麻木!而这么做的企业管理者们,无论 从道义、法理角度,都应该好好检讨、纠正。企业将员工的捐款以“企业之名”捐出,以及以“企业捐款之名”进行宣传,事实上已构成违法行为(不仅是捐赠法, 这种行为还直接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更不要说道德上的不齿)。

2)选择适当的渠道

把钱交到谁的手上,是很重要的。笼统点说,应该问自己是否了解对方,对方是否值得你信任,是否能确保按照你的意愿使用捐赠。例如,大陆的百姓,习惯把带“中”字的都看成与中央、政府是一回事,从而产生一种把钱交给它就等于交给政府的错觉。这是一个必须强调、加以消除的错觉。不要认为“中国”字号就等同于政府(或我们心目中那个笼统的“国家”),譬如中国红十字会。

我个人认为,不管是什么样的机构,你如果不了解他的宗旨、运作,就不要轻易捐钱给它。

3)指明捐款对象和用途

首先,不要把捐款渠道或募捐者(例如某公益团体)等同于捐款对象(我以前就犯过这个错误);相应地,捐款时应该明确地指明其受益对象和用途。比如,虽然现在全社会都在宣传为四川地震募捐, 但倘若你将善款不加说明地汇到红十字会账号上,将意味着你的善款无条件捐赠给了红十字会,红十字会将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但你若注明“512地震赈灾”、“地震毁坏校园重建”, 它就应该全额用于这个用途;如果它做不到,就应该及时向你说明,征询你的意见,或者退还捐款。

4)关心和监督善款的使用

近期,许多网友在关心善款使用的问题,这非常必要,非常好,但对现有法规的了解和运用还有很大提高余地。我发现这方面,《捐赠法》其实规定的是比较清楚的,比如(以下楷体为法律原文):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理解:捐款人汇款到募捐帐户,注明“捐助512受灾乡亲”,对方确认收到没有异议,这就相当于达成了协议)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上面粗粗写了一点新得,所花时间比想象多了不少,但感觉还是很肤浅,希望大家斧正。

最后提出一个问题:《捐赠法》对于“募捐/筹款”的行为、行为主体,还有“退回/追回”问题,基本没怎么涉及,不知是否还有其它的法规涉及,个人认为,这方面也有规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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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网中一人,2008-5-28, 使用及传播请遵循本站版权许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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