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问题的体现,其根本原因也就在于其的服务功能和原理设置,从根本上以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当然,谈这种问题也需要对以往的交通模式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当我们明白问题呈现的面和本质后,就该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大力地落实并推举相应的技术措施,从优化方案到创建手段,并借助政府部门应给予的协调机制,大力地支持交通建设和交通改革工作。以组织,宣传,服务为核心,加速对阻碍交通发展的问题进行认识和消化。通过追求目标为原则,切实地解决这困扰政府,影响民众的交通综合问题。
交通至所以有问题,问题也就在于需求者无法获得相应的服务。而服务对象表面看是人和社会中的交通环境两者间建立的关系,两者间的问题及矛盾,恰恰又是变量关系中的问题。以变量关系中的人为例:所遇到的任何交通问题,如拥堵,事故,抢道,争路等,这与行人和驾驶员都有直接的关系。是人为因素和过失行为所造成。其行为包括违章过马路,攀护栏,逆行占道,超速违章等行为。在这种冲突形式下,法律法规就进行了明确的干预:(1)你不能这样做,(2)我不允许你这样做。从这点看矛盾像是能解决,而交通通行环境中的秩序问题却始终没能解决。很明显,法规只能压制矛盾的频发,却不能解决问题的根本。
当然法规制度在配合交通环境建设中能起到的作用是,秩序规则的统一和标准常识的统一及颁布。如:行人靠右,红灯停.绿灯行的交通常识的普及宣传等。很显然,在交通工程体系中,任何一种方式都是体现维护和保障通行的积极手段,又是存在缺一不可的依靠关系。很显然在变量关系中,矛盾的焦点是\路的秩序和人的行为问题。而法律法规以固定的姿态偏袒于本应有变量关系的交通设施建设方。让落后的服务载体与机制,至始至终的延续那种无法体现自然与科学的交通道路运行实例中。
交通环境中最大的问题就是,他能那样走,而我为什么不能那样走?本来可以那样走,而你非得要我这样走的问题。说白了,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路权分配不科学,秩序结构不完整的表现而以。
在我们面临交通问题和解决交通问题的过程中,处罚却成了提升管理,维护秩序的妙药良方,在妙药治百病,猛药通顽疾的大趋势中,我们完全忽视了并背弃了建设交通设施,完善交通功能,提高交通功效,维护交通安全的具体实施发展方向。把科学解决交通问题的方案和途径反而进行质疑。
在部门繁多,机构庞大,到效力和效率无从体现。从课题攻关,任务分配,到问题不知该如何解决,也不知问题该往哪个部门搁等。在问题年复一年的积累下,不堪重负的交通设施也被人为的扭曲。成为众人皆指的攻击对象。在高投入的公路交通网以迈入发达的交通建设前沿过程中,恰巧被实践检验为不科学,不理性。这是痛的表现,这是悲哀的现实。
我谈交通问题不仅能谈认识,也能谈发展。我能用理论和方案说明以往建设的不科学,管理得不科学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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