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建设局出尔反尔致气站遇行政梗塞
(2009-08-01 12: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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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两年前,湖南宁乡县鑫源液化气站(简称“鑫源气站”)就已获得县建设局的行政许可批复,两年后却未能通过。
7月20日,鑫源气站的负责人李兵(化名),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加盖县燃气办公章、数额为3万元的收款凭证,凭证显示收款的依据是对当地气站行业自律协议的履约保证金。而李兵称其不愿签署自律协议,更不愿缴纳这笔费用,于是遭到了行政部门的“封杀”。到底是鑫源气站不够资质,还是县建设局的违法行政?7月21日,记者赴宁乡县进行调查。
未获备案的气站
“2007年10月20日,我们气站就已经获得了县建设局的批复。”李兵出示的宁乡县建设局的文件及相关材料显示,鑫源气站于2006年下半年经县发改局立项审批,各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始建的,属煤炭坝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此前的2007年5月,鑫源气站通过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同年9月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家合格认定,在县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后,正式投入生产经营,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效期至2011年9月12日。迄今为止,李兵与合伙人共投资近300万元。
但是,由于近来政策的改变,宁乡县境内的5家气站依政策,要由个体经营模式转成企业经营的模式,便于加强管理和保证特殊行业的运营安全。
李兵也十分支持这项决定。据李兵回忆,当时县建设局燃气办召集他们5家气站负责人商谈时,不但谈到了要改变经营模式的问题,而且还要求签署一份《宁乡县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行业自律协议》,这里面有两项是李兵无法接受的:首先是对经营范围按片区进行划分,其中4个气站的片区在6个到9个片区不等,而鑫源气站仅拥有3个片区的经营范围;其次是缴纳数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李兵告诉记者,其他4家气站签署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后,顺利备案登记,而他的鑫源气站却无法进行备案登记,李兵称县行政局的的阻挠行为有“行政梗塞”嫌疑。
“不签自律协议也可备案”
7月21日,《法制周报》来到宁乡县建设局,采访了该局公共事业科兼燃气办主任周科长。周科长表示,根据变更的政策,鑫源气站需要重新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包括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9项,县建设局没有阻挠鑫源气站申请办理备案登记。
李兵则认为,两年前,鑫源气站就已经获得了县建设局的投入运行的批复,而今要求其再次提交如此繁多的材料,等同于重新建一个气站一样困难。为了证明自己所说情况的真实性,李兵向记者出示了宁乡县建设局宁建字[2007]69号文件。文件显示:“经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并对相关建设资料、检测资料和批准文件等予以审查,认为你站基本达到湖南省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设施设备资质条件。经研究,同意你站在提供气源协议和自有钢瓶数达到要求后投入运行。同时希望你们今后切实加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生产安全和广大用户的利益。”既然当初建设局加盖公章批复了文件,证明鑫源气站已符合运营条件,如今又为何要其重新办理相关手续?李兵觉得建设局行为前后有点自相矛盾。对于此事,周科长称,如果对方认为这一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李兵可以通过诉讼为自己维权。
而李兵同时还认为,包括其他4家气站不可能完整提交多达9项的文件,因为他的气站共投资了近300万元尚未通过,而仅仅投入30余万的某气站却已通过备案,他认为这背后有猫腻。
对于这一投诉,周科长称,对于收取的某气站的3万元的履约押金,并不是由他本人收取的,由达成自律协议的4家气站聘请的县某局的退休干部收取,燃气办盖章仅仅为了进行监管。周科长同时表示,自律协议是自愿签署,鑫源气站不愿签署自律协议缴纳履约金也是可以通过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