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夜公证”将百万设备当“废铁”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文/图
7月2日,湖南路桥建设集团公司(简称“路桥公司”)的工作人员施先生向《法制周报》记者投诉,称公司的巨额财产遭遇了沅江市公证处的暗箱操作,公证活动竟然在夜深人静的午夜零点进行,避开了就在旁边办公的路桥公司工作人员的视线,将价值百万余元的挂篮等设备公证为“废铁”后拖走,国有资产面临流失。记者随后赶赴沅江进行调查。
缘起经济纠纷
事发的起因,源于路桥公司与常德市某公路管理站(简称“常德公路站”)的经济纠纷。根据沅江市公证处2008年10月21日的740号公证书载明,常德公路站法定代表人董站长的委托代理人称,路桥公司益阳市赤山大桥项目经理部拖欠常德公路站的接线工程款,路桥公司答应在2008年10月10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愿以该公司的废铁作抵,后来因为路桥公司并未履约,因此常德公路站方申请对拖走“废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保全证据。但是,施先生告诉《法制周报》记者,事情并不如常德公路站方所说,双方签订的是附条件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废止。现在条件并未成就,路桥公司当然不会付款。
施先生认为,这本来就是路桥公司与常德公路站的经济纠纷,现在双方已经将官司打到沅江市人民法院了,而按照法律规定,对正在发生争议的事项,公证机关不能进行公证。
蹊跷的“午夜公证”
施先生表示,尽管法律明确禁止,但公证还是进行了。根据沅江市公证处740号公证书载明,2008年10月15日下午4时,该处公证员庞妮娅来到赤山大桥下堆“废铁”的地坪,对“废铁”进行了清点,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公证员张元武(公证处主任)对地坪里的“废铁”进行了录像。2008年10月17日晚上11时40分,公证处张元武和司法局公律股股长符子冬来到沅江市加油站,将拖运废铁的五台货车分别进行电子称重,并进行了记录。
对此公证书,路桥公司方表示了强烈的抗议:首先,从《全电子汽车衡称重记录单》上显示的时间看,五台货车显示的单据均为2008年10月18日0时,根据常识,0时早于晚上11时,这说明是先过磅后拖运,而非先拖运后过磅,午夜时分突然行动,这样可以让路桥公司方来不及阻拦。同时,司法局和公证处是不同的的法律主体,司法局干预或者参与公证活动都是违法的,而且公证活动需要由两名公证员亲自办理。2008年10月18日0时的公证活动严重违法:其中符子冬的身份是司法局公律股股长,没有公证员资格,张元武一个公证员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让路桥公司不能接受的是,拖走的根本不是公证书上载明的“废铁”,而是路桥公司用于生产的挂篮,根据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2008年第6351号《价格评估结论书》认定,12套挂篮设备的估计为105万余元。施先生表示,公证本来是严肃的法律活动,沅江市公证处作出如此让人匪夷所思的行为,据有关信息显示,其中可能暗藏猫腻。
公证处表示
可对此案进行监督
如此公证活动是否存在猫腻?7月3日,沅江市司法局局长杨正辉向《法制周报》记者进行了解释。杨正辉表示,司法局与公证处肯定是分开的两家独立法人单位,司法局工作人员确实不得从事公证工作。但是当晚是因为紧急情况下的援助,当时司法局这边的工作人员还不想去,是对方一再请求,并将车开到门口来接才去的,司法局绝对没有猫腻在里面。
同时,杨正辉还认为,公证活动不能对物品的成色等进行公证,到底是挂篮还是废铁,这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而定,公证处关注的是物品的重量与数量。对于到底是挂篮还是废铁,公证处无法鉴定,也无权鉴定。
随后,《法制周报》记者来到位于司法局楼下的沅江市公证处,公证处主任张元武面对记者关于为何要午夜公证、为何要请司法局股长参与公证、是否藏有猫腻的提问,支支吾吾不予解释,仅表示益阳市相关部门可以对此案进行监督。面对记者的“能否接受媒体的监督”的追问,他却一言不发离开了办公室。本报将继续关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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