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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公司经理与敲诈犯的生死较量

(2009-04-13 14: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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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周起 文/图

  江南三月,细雨如丝,朦胧的湘江美不胜收。

  砂石公司工人老陈蹲下身,深深地吸了一口烟,茫然地望着远处的江面,无意于风景:他所在砂石公司的经理陈建国已经不见人影,他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拘留;而陈建国所涉嫌伤害的是一名曾因敲诈勒索他而被判刑的吸毒人员。老陈迷惑的是,他们该如何来保护自己的砂石公司?三位知名的法律专家,或能释解他们心中的迷惑。

  砂石经理遭敲诈

  陈建国是当地名人,他不仅是湖南省衡阳常宁市(县级市)宏发砂石公司的经理,也是常宁市下辖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因管理有方、善待村民而备受百姓爱戴;阿文(化名)和陈建国一样,也是当地“名人”,据当地划渡船、摆小摊等小老板反映,他们一般不敢向阿文收自己应得的钱,因为他因敲诈被判过刑,还有人看见他吸毒。

  名人与“名人”的较量,可以追溯到2007年。

  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得知,2007年6月,阿文和他的朋友阿辉、欧建荣等人,提出要购买陈建国承包的沙洲,对于陈建国来说,宏发砂石公司如同自己的儿子,沙洲则是喂养儿子的乳汁,霸占他的沙洲和砂厂就等于要了他的命,加上当时沙洲的权利归属存有争议,阿文和他的朋友们没有得逞。

  但是,阿文和他的朋友欧建荣等人并未就此罢休。随后,阿文和欧建荣提出要全部收购陈建国方产出的砂子,以便从中牟利。但是,陈建国此前就已经跟其他公司签订了协议,因此予以拒绝;陈建国同时深知阿文等人的为人,于是表示只要欧建荣返回他所居住的广东,愿意支付他往返的路费2000元钱。

  但是,陈建国的这一行为被视为是示弱,阿文于是变本加厉,以陈建国讲错话为由,到处放话要“修理”陈建国,而欧建荣则持刀强行威逼陈建国。随后,欧建荣表示要陈建国赔偿自己两万元。

  迫于欧建荣和阿文等人的淫威,同时为了使欧建荣不再插手砂厂的经营,陈建国于是借了两万元交给了阿文。(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阿文等人当场挥霍了1500元,其余款项由欧建荣和阿文等人分掉。

  事后不久的2007年7月5日,常宁市公安局将阿文、阿辉刑事拘留,欧建荣则逃之夭夭;7月30日,公安机关对其二人进行取保候审;2008年2月29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但阿文随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逃走,法院迫于无奈中止审理;直到2008年6月4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坪分局将二人抓获并移送给常宁当地警方。

  2008年7月21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文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处拘役三个月;2008年7月21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阿辉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

  至此,陈建国与阿文的初次较量告一段落。

  经理防卫伤人被拘留

  但事情远未就此结束。

  常宁当地60余名百姓的一封联名信中写道,首次较量,不但没有让阿文偃旗息鼓,反倒捅了娄子。阿文认为自己被公安机关抓获,是因为陈建国报了案,因此要报复他,并要求公司赔偿他的损失。

  2008年11月13日,阿文和3名无业人员来到陈建国家,意图对他实施报复,但是陈建国并不在家;当获悉陈建国在船上干活时,于是来到湘江边上,“租”了一条未付租金的渔船,冲上船后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和斧头(未查明来处),对着陈建国便砍。

  再次交锋开始了:因当时船上的工人都在施工,并未有其他人直接参与打斗,陈建国孤独一人与前来的四人发生冲突,导致案情错综迷离。陈建国后来自述是阿文用斧头砍他,并将他腹部的衣服划开一道口子,于是他抢住斧头柄,争夺过程中因阿文用力过猛,致使斧头失去方向,将阿文的头部砍伤,斧头随后掉入河中;但也有说法是陈建国当场抢过斧头,将阿文的头部砍伤。具体情节尚待公安机关侦破。

  随后,在陈建国和随后赶来的工作人员准备将阿文等人送往公安机关,船离河岸还有两米的时候,阿文和另一名无业人员跳水逃往医院治疗,其余二人则被送往公安派出所接受调查。

  据当时在场人员反映,阿文等人身上带有毒品,后来的尿检结果则显示其余三人(阿文因伤未参加尿检)皆吸毒人员,其中二人被派出所送往公安局。事情还未就此结束,阿文经司法鉴定为重伤,陈建国则于2009年2月下旬被刑事拘留。

  较量背后

  一个企业的老板和一名有前科的敲诈嫌犯弄得两败俱伤,这让当地居民叹息不已。

  或许,一个公司就因此垮掉。著名企业家史玉柱曾经感叹,企业可能死于黑社会的敲诈。“企业做好了,就会有黑社会的敲诈,除非是特别大的企业。”史玉柱显然相信,黑社会势力在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已无孔不入。(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对于阿文等人,我们尚且不能直接将其归类于黑恶势力或黑社会,但是无疑对宏发砂石公司造成了巨大影响。

  严重的后果已经酿成,等待陈建国的是什么尚不可知。企业家该如何抵御这些形形色色的外来干扰?《法制周报》法律顾问团几位专家分别作出了法律分析。

  论证碰撞——

  胡勇平(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学硕士,出身刑警,1991年曾获公安部通令嘉奖)

  正当防卫但不宜过限

  陈建国的行为首先肯定是正当防卫,至于在防卫过程中,给相对人造成的伤害结果是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而构成了防卫过当,就要看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了。对于外来侵害,每一个公民都有正当防卫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是对社会正义、正气的一种维护,也是一种公民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和结果限度要件。(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所谓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叶翔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多家媒体特约法律点评专家)

  应充分利用法律手段

  对于阿文这种有犯罪前科、有不良行径人的施暴,应当充分利用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从本案看来,阿文曾因陈建国敲诈勒索而被判刑,这次又是主动租船携带刀子,到陈建国的工作场地讨要“赔偿”,而且是4个人对陈建国一个人,这足以让他感觉到生命权受威胁,陈建国可以充分行使无过当防卫权,即《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当事人一定不能服软,不能对这种行为纵容,也不宜“私了”,而是应当积极报案,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我同时认为,当地行政主管单位应优化经济环境,给企业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陈平凡(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可以充分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企业家面临这种情况,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益,包括行使正当防卫权甚至无过当防卫权,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无过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赋予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无过当防卫行为需要具备如下几个重要条件:防卫起因,无过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基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存在;防卫时间,防卫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的进行当中。对于阿文等4人持刀子上船的行为,打斗中阿文受重伤,我认为不管是阿文打斗中被陈建国争夺斧头而误伤,还是直接被陈建国砍伤,只要在阿文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发生,都符合刑法规定的无过当防卫行为要件,属于无过当防卫行为,对于阿文重伤的后果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陈建国可以充分行使无过当防卫权。
详情请查看:http://www.efaw.cn/html/fzzb/200936/B38J29448_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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