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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怎不对蒙牛澄清广告发威?

(2009-03-03 14:33:44)
标签:

杂谈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本期焦点

  专家指出,蒙牛澄清广告直接打出“卫生部、质检总局”,明显属于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

  ⊙《法制周报》记者  郭薇灿

  继蒙牛“OMP”风波后,蒙牛的澄清广告再受质疑。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家六部门,组织专家认定饮用特仑苏OMP牛奶无健康危害。” 2月16日,一些报纸、网站上纷纷挂出类似的蒙牛OMP牛奶广告。专家指出,该广告直接打出“卫生部、质检总局”,明显属于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

  蒙牛集团新闻发言人17日表示,蒙牛OMP作出的澄清是对消费者的“告之”,而不是“广告”。如果蒙牛的这一澄清行为确实违法,那么他们将改正。

  蒙牛广告被指违法

  2月16日,国内几大门户网站曾在首页上集体登载“特仑苏”大幅广告,“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家六部门,组织专家认定饮用特仑苏OMP牛奶无健康危害!”其广告标语中直接引用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国家机关部门的名称,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

  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广告学系主任陈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特仑苏”广告在标语中直接提出“卫生部、质检总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明显属于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陈刚同时表示,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可由广告监管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陈刚指出,六部门专家给出的结论是OMP虽无危害,但未经卫生部批准,且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对于这样一个本身就属于违法上市、尚未获批的产品,蒙牛选择这个时间做广告也有“打擦边球”的嫌疑。“既然专家已经指出OMP牛奶夸大产品功能,作为广告监管的工商机关可以据此对蒙牛此前的OMP牛奶广告展开调查。”

  面对质疑,蒙牛的“危机公关”行动仅仅持续了一天便疑似终结。时隔仅一日,记者发现,“特仑苏”广告已被全部撤下。

  蒙牛回应质疑

  2月18日,蒙牛集团对广告涉嫌违法一事作出回应,蒙牛集团新闻发言人赵远花表示,蒙牛OMP作出的澄清是对消费者的“告之”,而不是“广告”。(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如果蒙牛的这一澄清行为确实违法,那么他们将改正。

  赵远花表示,“因为大家对OMP是否安全的问题很关心,为了让消费者放心,给消费者一个更清晰的认识,所以权威部门认证结果一出来,我们就马上传递给消费者这样一个信息。”

  此外,有网友提出,蒙牛宣称OMP经六部委专家认定安全,但为何不公布此次安全性评估鉴定的正式报告。对此,赵远花说:“我们也是从卫生部网站上看到‘专家认为饮用添加OMP的牛奶不会产生健康危害’后才发布消息的,因此我们也没有详细的安全性评估鉴定报告。”

  卫生部官方网站的消息同时称,“OMP不是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依据《食品卫生法》规定,进口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应经过卫生部的批准。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并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赵远花称,蒙牛公司已经按照有关部门的意见停止在产品中添加OMP,“我们会递交新的申请报告,得到审批后再进行生产”。

  广告协会表示理解

  对于仍在部分媒体发布的蒙牛特仑苏OMP牛奶广告,中国广告协会有关负责人2月17日表示,OMP目前是被六部委专家认定为未获批准、擅自添加的食品原料,这种情况下蒙牛如继续在广告中突出宣传OMP,“是非常不妥当的”。

  一些媒体近期发布的蒙牛OMP广告中,带有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家部门并突出宣传OMP,中国广告协会法律服务中心彭晔对此指出,按六部委专家意见,蒙牛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且国家质检总局已要求暂停OMP物质的添加。因此,广告对属于违法添加的OMP予以突出宣传,涉嫌违反了《广告法》。

  中国广告协会同时表示,近期网站上出现的一些有关特仑苏OMP奶质量安全的“企业声明”提及政府机关名义,协会“原则上不支持”,但是这种声明是在特殊情况下发布的,只要使用的调查结果真实有出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

  18日,记者在主要网站上已找不到类似“企业声明”。

  《广告法》能否发威?

  蒙牛的产品到底有没有问题,蒙牛的公关和广告是否违法?如果还没有消费者因此诉诸法律,那么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如果能给出某种说法,社会和消费者就会感觉到法治的优越性和公权力的公信力。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这些天来,有关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消息和评论不断见诸媒体,公众在期待有关权威部门发出声音并有所行动。(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我们看到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的有关信息,唯独没有听到工商管理部门的音讯。”

  《广告法》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但不无遗憾的是,自1995年《广告法》生效以来,这部内容并不过时的法律似乎经常被束之高阁,甚至出现根据《广告法》没有执法权的其他部门对一些广告问题进行处罚的非正常现象(如对某明星代言广告的封杀令)。这些天来,围绕有关伪专家电视广告和蒙牛“以国家机关名义做广告”的消息和评论不断见诸媒体,公众在期待有关权威部门发出声音并有所行动。我们看到了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部门的有关信息,也希望能听到工商管理部门的声音。

  工商管理部门不仅是《广告法》的执行者,往往也是解释者。蒙牛的公关和广告是否违法?如果还没有消费者因此诉诸法律,那么目前工商管理部门如果能给出某种说法(哪怕是初步的和逐渐补充的),社会和消费者就会感觉到法治的优越性和公权力的公信力。

  一部体现公意的专门法律,一个手握权柄的执法部门,为保护消费者免受不良和误导性广告侵害提供了最好的条件。相信这一次《广告法》该亮出它的利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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