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丈夫突返家中,妻女如何面对?
(2009-03-03 13: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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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山东青岛市民孙涛(化名)退休后外出打工多年,期间没有和家里进行过联系,妻子以为丈夫已经死亡,便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布丈夫失踪或者死亡。
2008年12月底,在青岛市北法院宣判孙涛死亡4年之后,孙涛从济南回到青岛。近日,法院根据孙涛的申请依法撤销了之前的判决书,孙涛的户籍得以恢复。2009年1月19日,“死而复生”的孙涛向记者描述了他的人生轨迹:孙涛今年67岁,原是一家国有老厂的职工。第一任妻子去世后,他和杨萍(化名)重新组织了家庭,但由于各种原因,两人出现了分歧。1998年,孙涛退休,他决定离开青岛“出去转转”,而这一去就是10年。由于长期分居,杨萍对丈夫的去向并不知情。2003年,因为长期没有丈夫的消息,她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申请,诉请法院宣布孙涛失踪或死亡。经过公告、寻找等程序后,2004年1月30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宣布孙涛死亡。孙涛的其他亲人平时不怎么留意报纸上的公告,也根本没想到老人会被宣布死亡。惊闻自己“死亡”的孙涛,向法院提出撤销之前判决的申请。法院经过审理随后作出终审判决:因孙涛重新出现,撤销之前作出的宣布死亡判决。孙涛表示,撤销死亡判决后,他和妻子又办理了诉讼离婚,现在自己和女儿女婿一起过,生活很幸福。(据《半岛都市报》)
律师点评: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在本案中,对孙涛妻子来说,孙某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作为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孙某死亡。(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从法律上来说,判决宣告之日为孙某的死亡日期。
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本案孙涛的妻子并未再婚,所以双方的婚姻关系自撤消死亡判决之日起自行恢复,孙涛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也是合法有效的。对于孙涛已经成年的女儿,不存在收养等法律关系的发生,因此父女关系自然存在。
当班工人
失踪被判死亡
5年前,53岁的冶炼厂工人袁杰枫(化名)在工作时神秘失踪,从此再未出现。2008年10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定其法律意义上已经死亡。近日,这起离奇的失踪案再起波澜,袁杰枫的家人向目前工厂的经营方索要工伤赔偿。此前的2003年4月11日,上海某工厂内,53岁的工人袁杰枫在上班时失踪了。袁杰枫失踪之后,其家人一直对厂方的调查存有怀疑,曾多次和工厂管理方发生冲突。但厂方一直坚持等待调查结果。但调查始终没有结果,5年过去了,2008年10月,松江法院宣告失踪5年多的袁杰枫死亡。11月,失踪者家属表示,袁杰枫失踪前是在工厂内,应理解成在工作岗位上失踪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家属理应享受工伤待遇。工厂的董事证实员工失踪事件确曾发生,但拒绝对细节发表评论。(据《东方早报》)
律师点评:陈平凡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工伤必须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袁杰枫的失踪、死亡与其工作有无因果关系。
陈平凡律师表示,本案中袁某因失踪超过法定期限而依法被宣告死亡,这种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并不是在客观事实上确已发生。宣告死亡判决的作用是解决因袁某期下落不明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其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需要查实袁某死因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失踪、死亡与其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丈夫失踪妻子难离婚
2008年年底,青岛平度市民李女士向媒体咨询,在她怀孕期间,丈夫突然失踪,至今没有回家,她想咨询如何离婚。此前的2005年,她通过朋友与丈夫相识,半年后两人登记结婚。2006年上半年,李女士怀孕。(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在她怀孕9个月的时候,丈夫突然表示要回河北老家。半个月后,李女士打电话到河北询问丈夫什么时候回来,却被告知丈夫在老家呆了一周就走了,此后也一直没有和父母联系。“现在孩子已经会说话了,听着他叫爸爸我就心酸。”李女士哭了起来,“我想和丈夫离婚,但是听说必须要找回丈夫,回河北才能离婚,是吗?”
律师点评: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中,李女士有两种离婚的途径,一种是根据其丈夫下落不明满2年,起诉离婚;另一种则是若其丈夫下落不明满4年,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其丈夫被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
陈平凡律师说,值得注意的是,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区别: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改变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而宣告死亡的效果则与生理死亡的后果相同,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被宣告人与他人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如本案中,被宣告人婚姻关系的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