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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协议成空谈,开发商被指欺诈

(2009-03-03 12:56:03)
标签:

杂谈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法制周报》记者 骆昌红

  实习生 陈雨花

  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包括书面协议和口头协议,二者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2009年1月12日,湖南长沙的龚小姐却因为一个口头协议而烦恼不已。

  2008年12月19日,龚小姐在星沙蝴蝶谷开盘时预付了两万元的定金,预订了一套80平方米的小户型房子。但到了要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时候,原先与售楼小姐许下的口头协议却成了空谈,致使房屋实际使用面积缩水了两平方米,折合房价为5000余元。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龚小姐拨通了《法制周报》的维权热线0731-4839110。

  售楼部公然耍赖

  2009年1月12日,记者来到蝴蝶谷售楼部门外,就听到从里面传出争吵声。

  “我当时问了好几遍,房屋的公摊面积是多少,你们的售楼小姐王晶(音)每次都肯定地说是17%。但你们收了定金,要签合同了,公摊面积却变成了19。4%。你们这是欺诈消费者!”要么就退还定金,要么就补偿多出来的两平方米公摊面积的差价,龚小姐提出要求。

  “你说公摊是17%?这不可能,我们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销房子时统一口径说是17%~19%,不可能唯独对你说是17%。”面对龚小姐的质疑,售楼部经理周敏如此回答。

  协调过程中,周敏始终强调口说无凭,不承认其手下员工对购房者作出过公摊面积只有17%的承诺。龚小姐则说当时有多位购房者在场,可以打电话请他们来作证。周敏却表示己方也有多位证人能证明当时没有作出此承诺。

  龚小姐提出的退还定金或者补偿两平方米差价的要求,遭到了周敏的断然拒绝。周敏表示,龚小姐要么签订正式合同,要么放弃定金,并坦言“我们每年定金都要吃三四十万元”。

  购房者证实开发商失信

  记者向龚小姐提出见见当时在场的其他购房者,经电话联系,记者见到了购房者杨先生。

  杨先生对记者表示,蝴蝶谷开盘时他与龚小姐一同申办了开发商推出的VIP卡,获得了一个比较满意的折扣,而且销售人员也反复肯定公摊面积不会超过17%。(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有鉴于这两点,他们才决定买蝴蝶谷的房子。“开发商确实作出了17%的口头承诺,但是因为当时房子还没建,17%肯定是他们的估算值,到后来房子建了几层,一测量,才发现实际公摊有19。4%,没办法之下只能毁约。”杨先生说道。

  预售证之谜

  按照杨先生的说法,蝴蝶谷在开盘当日已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但当时楼房并未开建,根据《长沙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房屋土建工程完成50%以上或多层建筑封顶、高层建筑达到10层,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含环境和配套设施建设)才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很明显蝴蝶谷并不符合获得预售证的条件,那么其预售证从何而来呢?

  对此,周敏表示预售证绝对是真的,记者可以上网查询。但记者随后在长沙市及长沙县房产局的官方网站上,却没有查询到有关蝴蝶谷楼盘预售证的相关信息。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发展。

  律师点评

  口头协议

  同具法律效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陈平凡律师认为,口头协议具有与书面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口头协议也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一种合同形式。但是由于口头协议的特殊形式,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双方一旦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有一定难度。

  事件中杨先生作为知道该口头协议真实情况的个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资格也有义务为龚小姐作证。建议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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