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为吞家产虚构官司被判刑
(2009-03-03 11: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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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来源:湖南电视台-etv《法制周报》
编者按:节前需防假冒伪劣。可是,如今连官司也有假的了,在三起如出一辙的假官司后,当事人因打虚假官司锒铛入狱,令人唏嘘不已。
⊙《法制周报》记者 吴为民
2008年12月26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被告人李某以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张某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李某与妻子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但均因其曾出具过一份“如我提出离婚,艮塔东路二间店面房归妻子蒋某所有”的保证书,担心失去该房产而撤诉。2007年10月,李某找到好友张某,为其出具了一张52万元的借条,同时,张某帮李某出具了一张已收到还款52万元的收据。(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双方协议约定李某所有的两间店面房暂时转让在张某的名下,以后张某转让或出租该房屋时,房屋产权仍属李某所有。同年10月22日,张某凭借伪造的欠条起诉,经审判、强制执行、拍卖等程序,取得了两间店面房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后来,张某在一次醉酒后对他人吐露了此事,蒋某得知后,马上报案。2008年7月21日,正在法院起诉离婚的李某被抓获归案,次日,张某也被抓获归案。(据《人民法院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李某构成妨害作证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为达到非法占有其妻子蒋某财产的目的,指使张某为其伪造借条,凭借伪造的借条起诉,以合法的诉讼法律程序非法取得蒋某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妨害作证罪。
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中张某明知道李某是与蒋某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仍协助李某伪造52万元借条,取得了本应归蒋某所有的两间店面房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侵犯了蒋某的财产权,构成了帮助伪造证据罪。
5年的假官司换刑3年
为了提升商铺的价值,商人韩雪兴用一张110万元的虚假借款合同打起了虚假官司。官司一打就是5年,等来的却是法律的制裁。2008年12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对指使他人作伪证进行虚假诉讼的韩雪兴以妨害作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2年8月的一天,生意人钱某来到浙江濮院羊毛衫城股份有限公司,对市场里7间商铺的承租人提出“最后通牒”,以所有权优先于经营权为由,要求提高商铺租金或者腾退商铺。直到后来,7名承租人才发现,韩雪兴与钱某签订了一份虚假借款协议,并合演了一场虚假官司,制造了桐乡市濮院物资有限公司向钱某借款110万元的虚假证据。但事实上,这笔110万元的款项随后又流回到了韩雪兴的腰包。(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当时,钱某按照与韩雪兴的约定,以借款到期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随后,经法院强制执行,7间商铺顺利过户到了钱某的名下,钱某便堂而皇之地要求提高商铺租金或者腾退商铺。(据《嘉兴日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该案的商铺所有人韩雪兴为了达到让租赁自己商铺的承租人提高租金或者腾退商铺的目的,指使钱某伪造虚假的借款协议,进行虚假诉讼,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妨害作证罪。韩雪兴这一行为不仅违背诚实信用,严重损害了商铺租赁者的利益,而且触犯了刑法,这是企图钻法律空子的必然后果。
老赖导演虚假官司
被起诉
为逃避别人追债,找朋友把自己告上法庭,并由朋友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样一来,任凭追债人怎么向法院申请执行,一时半会也不会轻松拿到欠款。2007年10月8日,金某在浙江省绍兴县检察院查清一起假官司真相后,终于拿到“老赖”归还的36万元欠款。
2004年,金某与钱某洽谈了一笔钢材生意,生意成交后,钱某只向金某支付了部分货款,还有近40万元拖着不还,金某无奈之下向越城区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然而,当法院准备查封钱某的一处房产时,却发现钱某的房产已因其与孙某的另一桩官司被绍兴县法院财产保全。直到2006年底,金某获悉绍兴县检察院成功查处几起民事虚假诉讼案后,怀疑钱某和孙某之间的欠款官司也可能是一场假官司,于是向绍兴县检察院申诉举报,结果查实该案果然是钱某和孙某合谋造假。(据《检察日报》)
陈平凡律师认为,本案中,钱某的行为是一种诉讼诈骗。诉讼诈骗是指行为人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加以虚构或隐瞒,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利用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不法获取他人财物或免除自己债务的诉讼行为。诉讼诈骗与一般的诈骗行为在犯罪构成上不尽相同。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受害人的财物是因被骗而“自愿”交出的,表现为处分财产的自愿性;诉讼诈骗则是借司法的强制执行力之手令受害人强制交付财产或者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受害人是被迫的。
本案中钱某与孙某虚构债务,进行假诉讼,实际上是钱某在与孙某的假诉讼中指示孙某作伪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钱某构成妨害作证罪。